『壹』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有什麼區別
簡單地說,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股東是企業的投資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人。其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該企業的大股東擔任。
『貳』 公司章程與全體股東約定的區別有哪些呀求商法大神解答
1、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是公司一切制度規范及生產經營的根本,對公司的高管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違反公司章程的制度和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正是公司章程的特殊性,導致公司法明確規定章程的修改程序為2/3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以修改,而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全體股東的約定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束股東,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具有約束力。除非按照章程或者《公司法》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的形式將其轉變為股東會決議。換言之,股東的約定也要遵守公司章程。
『叄』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還是全體董事簽字請列出法律依據
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由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產生股東會決議,不是由董事會決定的。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是由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公司法人變更屬於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不能由公司章程規定。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有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東會的職權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公司全體股東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肆』 公司章程里必須全體股東簽字、蓋章:(註:公司設立適用)
有限公司是全體股東必須簽字、蓋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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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需要全體發起人簽字。
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而募集設立的公司還需要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伍』 有限責任公司哪些事項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陸』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怎麼弄
《公司章程》有三種類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一個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應該有範本,可以向他們要一個。
網上也可以下載。
大致內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柒』 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的在哪裡弄
設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蓋公章);
設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授權部門蓋章;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加蓋公章或全體董事簽字。
『捌』 公司的發起人能是全體股東嗎
企業設立時,發起人就是全體股東。只能有一個法人的說法是及其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