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其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如果公司的股東有虛假、抽逃出資,或者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Ⅱ 如何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即證明公司存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這里所說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利用公司迴避合同義務
公司被用來迴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②通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③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也成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僅僅是股東的另一形象,是股東行為的工具,因而失卻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
1、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而實施不正當影響,使公司喪失了獨立的意志和利益,成為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
2、財產混同。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晰的區分。此時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缺乏了作為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
3、業務混同。業務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從事同一業務,且業務的進行不加區分,大量交易活動形式上的交易主體與實際主體不符或無法辨認。
4、組織機構混同。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在組織機構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情況等。
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比如說:空殼公司、虛假出資、利用公司被吊銷逃避債務、利用破產逃避債務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