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和公司之間的糾紛,請大家給我出出主意吧。
你購買股份時的票據,以及公司給你下發的處分通知可以作為有效證明,因此你需要通過起訴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請求變更工商登記,記載你的名字。
Ⅱ 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
上海徐寶同律師的團隊專門處理股東糾紛,專業實力非常強的,他們在處理經驗和操作渠道上都很專業,很多外地客戶都去找他們處理這類案子。
Ⅲ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糾紛問題
如果從實踐的角度看,如果對方能夠接受一個合理的價格進行收購的話,建議雙方協商由其中一方收購股份。理由主要是兩方面:
1、對於人合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如果你沒有實際參與經營,那麼公司的運作確實很難把控,如果真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類型的訴訟絕對不是兩三年內就可以解決紛的,可能會涉及到好幾種類型的訴訟(具體會根據你的情況去落實:例如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紅利分配的訴訟等等,甚至可能需要通過向稅務、公安等部門舉報的一系列的配合手段)。這些訴訟以及其他手段配合需要耗費你不少的費用;
2、有關訴訟進行過程中,是否可以針對目前公司的資源、客戶等進行一些有效運作,還需要根據公司現狀去考慮針對性的方案。但是,對於無心算有心而言,你往往是會落後一兩步,因此操作起來會很累。
但是,如果對方堅持廉價收購,那麼恐怕你委託的律師需要很明確地和對方溝通並告知對方,最後一定會是一個魚死網破的局面,因為對你而言,你的前述的各方面的法律安排,雖然一定是耗時費力而且可能涉及很多費用開支的,但是對方也不一定能夠承受得起。例如,有關訴訟如果公開進行,那麼可能涉及到你向公司客戶披露股東間的糾紛問題、有關公司實際運營人員的不誠信問題,這樣很可能導致公司的商業信譽受損;而且,如果新開的公司涉嫌損害目前公司利益的,是否可以通過一系列的侵權訴訟、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投訴來進行查處,還需要結合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的有關運營現狀等綜合判斷。
綜上,如果需要解決這類糾紛,需要在當地委託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處理。
Ⅳ 股東之間誰說了算
應當根據公司的章程確定,有關公司事務的執行,若沒有應當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如果出資少的股東認為其侵犯自己的權益,可以訴法院要求撤消.
Ⅳ 公司由CEO說了算、如何保護股東的權利不受侵犯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應保留書面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證據,公司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當公司以「合理根據」予以拒絕正當目的的查閱時,股東在歷經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此請求,從訴的類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專門設置了「股東知情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2)對於如何列當事人這一問題,權利受侵犯的股東自然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原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就使得會計賬簿造假很難。 (3)公司的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當然,公司做假帳的可能性較大),如公司不能反證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情況中的審計報告即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為訴訟案件,律師應當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范疇。如果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通過,而公司不予執行,則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2、公司盈餘分配方案未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范疇,若未經股東會通過分紅方案,這時律師幫助起訴時要慎重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條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若不符合三條件,則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專設「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3、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 召開股東大會 1、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操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訴訟請求示範: 判令被告立即召開股東大會,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股東,告知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責令被告召開股東大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退股應滿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長期不分紅,(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東有證據證實自己對決議投反對票,即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合理價格的退股訴訟。對合理價格的確定問題,退股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股東退股之時的凈資產。依據凈資產和退股股東所持股比例,就可計算出價格。 五、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殺手鐧:解散公司請求權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資格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條件,關鍵要看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充分證明相關法律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必須舉出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條件,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從維護股東權益角度出發,建議股東應有意識地搜集與公司、其他股東相關的法律文件,並為己方的法律行為保留相關證據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請求、通知時應以郵寄書面文件的形式進行,並索取郵寄憑證)。 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作相關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條至關重要,保全公司財產或證據可以防止相關財產、證據被轉移、隱匿,毀滅,以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及保證法院裁判能得到實現。謝恆律師提示,由於申請保全時要向法院提供相當於被保全財產價值的擔保及與財產、證據相關的線索,提取訴訟的股東應提前做好准備。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須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認定解散較為困難,但從解決問題從發,逼迫大股東讓步來說,確實是一種殺手鐧。 六、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1、法律依據 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操作中注意事項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系控制股東違反了誠信義務,但公司法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目前可以採取以上的退股權、要求召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等來制約控股股東的權利。
Ⅵ 股東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