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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1-08-15 09:29:53

1. 股東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來增資(有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決議內容為公司借款給股東之一,表決的時候該借款股東是否需要迴避

應迴避。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3.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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