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規定有哪些
規定:
(一)《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隱名股東的地位
《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取得投資收益的依據及訴訟中的證據認定問題
《解釋三》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隱名股東和公司的內外部關系
《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法院:隱名股東的股權被執行時應如何提執行
您好,最法院認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一個案件中合並審理,系審理大多數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則,其效力並不及於民事案件審理的所有領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即為特殊性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無論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審查實體權利的歸屬和性質,都是判斷能否排除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且一並作出裁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怎樣區別
冒名股東,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如死人或者虛構的人)資登記,或者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登記的投資者。所以這里就體現:被冒名者對設立公司的事實並不知情,也沒有和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
名義股東(名義出資人)就是在注冊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不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規定中說: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4. 何謂「上市」,詳細說明一下「隱名股東」謝謝~
你好,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需要資金。上市就是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隱名股東就是那隻有公司名而沒有老闆名的就是隱名股東
5.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怎麼認定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分類,與其他分類相比,無論從公司法理論還是司法審判實踐看,都具有較大的價值,有必要對其做出具體的分析。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隱名股東並沒有做出定義,隱名股東只是實踐中人們對公司的隱名出資人的一種身份稱謂。隱名股東的出資行為一般是其通過向顯名股東繳納出資款,再由顯名股東將其出資款交付公司而完成的。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必定存在出資協議,協議約定了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出資權利、義務。 隱名股東之所以不願意成為顯名股東往往都是由於這類投資人不願意讓他人了解自己的投資行為,這樣的投資形式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無法享有股東會巾的表決權,無法限制顯名股東將其投資所形成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當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隱名股東對這些股權的權利無法阻止這個強制處分行為。 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既沒有肯定其合法性,亦無禁止性規定。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法律雖然要求公司將股東情況如實向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如果存在沒有登記的股東(隱名股東)情形的,公司法並不否認隱名股東對公司出資行為的法律效力,但是該隱名股東對其出資的權利卻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其出資的權利。例如:某隱名股東的出資登記在某顯名股東的名下,顯名股東在隱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了第三人。隱名股東獲悉後卻不能主張顯名股東對第=人的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而追回股權。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運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來加以解決,其所依託的理論可歸納為兩種,一為「實質說」,一為「形式說」。 (一)實質說 「實質說」從民法的真意主義出發,其理論依據在於契約自由、意思自治主張探求與公司構建股東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為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基礎。此觀點認為,無論出資行為的名義人是誰,事實上做出出資行為者應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此外,肯定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提高人們的投資積極性,更大限度吸收社會閑置資金用於生產,緩解經營者對資金需求的壓力,促進經濟發展。 「形式說」從公司法的團體法屬性出發,強調法律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認為承認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會導致以名義出資人的名義所形成的所有法律關系的效力被全盤否定,從而使公司的有關法律關系變得不穩定,損害善意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的登記管理,認為應以對外公示的材料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
6. 隱名股東在公司上市後能否享受原始股待遇
不能,
因為你沒有通過工商登記股權,
所以不屬於公司的股東,
你只是與公司的某個股東簽訂協議關系,
但是你可以按協議要求某個股東給你部分的權利
7. 有限責任公司的大部分職工作為隱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在企業上市前該如何處理盼法律權威予以解答!
一、一般這樣的職工股東往往有把股份轉讓給親戚朋友的事情 (如退休、困難職工)。親戚朋友不一定是企業的職工。這將造成上市的實質性妨礙。
強硬的辦法是 大股東回購。用三到五倍的價錢收購這批內部職工股。
緩和的辦法是 設立企業法人 將對擬上市公司的股份傳為對該企業的持股 就是將分散的持股合並到企業法人中。
第三 是交付信託 由信託公司代管,
後兩種情況可能時間上會慢一點 肯定會延長上市的時間 增加各項費用。
感覺和動遷差不多
建議還是採用第一種辦法快速直接,不拖泥帶水。
8. 什麼是隱名股東
1、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2、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3、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但對公司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4、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一般被稱為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隱名股東作了定義,借鑒各家之談,筆者認為應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隱名股東。第一,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第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的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非出資方)的名義投入公司的。第三,隱名股東並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有限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並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第五,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9. 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是一個概念嗎
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不是一個概念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