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章程可以開除股東嗎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加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股東資格,一般多設計在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東權利的情況下。當然其他還有很多章程的設計也可以實現解除股東資格,這不是一兩句可以說清楚。
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能否解除
股東是出資的時候確立的資格,股份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股東資格,公司可以出資回購該股東所持股份,當然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回購後股東身份自然失效(0持股)!
Ⅲ 股份制企業可以隨意辭退股東員工嗎
股東和員工是不一樣的。股東是辭退不了的,員工是可以的,股東員工應該按照員工進行管理的,辭退後,不影響股東身份的。
Ⅳ 公司法關於開除股東
一般情況下,股東身份不存在強制解除的問題。
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看,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不是股東。因此,如果股東沒有在公司擔任上述職務,則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好比一個人,可以買入多家經營相同業務的公司股票一樣。
Ⅳ 公司股東可以辭退嗎
可以,但是要看該職工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否則公司辭退要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身份不影響,可以繼續要求分紅,知情權等; 如有疑問,可來電。
Ⅵ 大股東可以開除小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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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合夥做生意,大股東能否強權收購小股東股份?
原創財大大創業助手2017-05-24 11:11:52
小編在周一的時候說了公司股東表決權,公司重要的決定,比如說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者是高管的免任等,需要三分之二(按股東出資比例算,不是按照人頭算)以上股東通過。初創企業比較合理的股權架構往往是大股東往往占股70%以上,對公司負有最大責任。那麼,在實際情況中,如果大股東覺得你很吃藕,就是看你不順眼,可以以個人意願將小股東踢出局嗎?
全體股東
按照《公司法》規定,企業股東同股同權。從理論上講,只有大股東收購小股東的股份這一說,大股東是沒有權利踢走小股東的。再者,如果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大股東也無權強購小股東股份。
股東
如果說大股東從大局考慮,覺得小股東不合適公司發展,或者是跟小股東之間有不可協調的矛盾,可以變相地剝離小股東權利。公司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比如大股東持有的表決權可以通過股東會的形式,罷免小股東在公司的高管職務,相關的資產業務都轉賣出去。這時候小股東基本沒有發言權,也無實質利益可圖,也不得不走。
大股東和小股東
所以,大股東或許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但也是無權將小股東踢出局的,除非該小股東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並且在催繳後仍不繳納或返還。另外,大股東有權踢走高管,或者將小股東提出董事會。
相反地,小股東覺得公司出了問題,想要全身而退,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如果無法正常退股,到了魚死網破的地步,小股東可以走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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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股份制企業可以辭退股東嗎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Ⅷ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Ⅸ 能開除股東嗎如何開除有股權的高管
對於前者,要看公司章程和該高管簽訂的僱傭合同,來判斷應該適用何種程序解除高管的職務,是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投票表決,還是總經理就有權利解除該高管的職務,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賠償。對於後者,股東權是財產權,除非存在提到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否則無法通過投票等程序剝奪。
在中國公司法修改後,「股東除名」從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對於股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實踐中幾乎沒有見過成功的除名案例,如果進入訴訟很難預料結果;如果股東之間簽有股權回購協議,有可能按照約定的價格由其他股東回購全部股權,但如果協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不管是哪種情況,董事會都是無法剝奪股東權的。總結一下,從公司法制度設計來說,將高管解職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剝奪股東權,則非常困難,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