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股份 > 股東王國龍持股

股東王國龍持股

發布時間:2021-08-18 18:24:21

Ⅰ 龍大肉食限售股平均持股成本是多少

要重組啊!等著數錢!

龍大肉食002726
龍大肉食:重大事項仍在籌劃中,繼續停牌
龍大肉食(002726)公司因策劃重大不確定事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證券簡稱:龍大肉食,證券代碼:002726)已於 2015 年 2 月 17 日上午開市起停牌(公告編號:2015-003)。停牌期間,公司於 2015 年 3 月 3 日發布了《重大事項繼續停牌公告》(公告編號:2015-006)。
目前,該事項仍在籌劃中,相關事項仍存在不確定性。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避免對公司股價造成重大影響,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開市起繼續停牌,待上述事項有明確進展後,公司將及時予以公告。
停牌期間,公司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准,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Ⅱ 龍生股份屬不屬於國企改革

龍生股份抄(002625)不屬於國企改襲革 ,是民企。
控股股東:俞龍生(聯席股東:鄭玉英(與俞龍生是夫妻關系))(18.23%)
實際控制人:俞龍生(聯席股東:鄭玉英(與俞龍生是夫妻關系))(持有浙江龍生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18.23%)

Ⅲ 王國楊:萬網為什麼要被阿里巴巴收購

作為長期在企業信息化行業工作的人士,筆者一直非常關注中國萬網,中國萬網可以算國內企業信息化行業的龍頭企業,無論是域名的注冊保有量到主機的數量都是在國內IDC企業內可以算龍頭企業,而且自2007年以來,萬網開展了一系列的收購,收購歐科動力、寧波網博、狼煙網路等一系列地方性網路公司以及自助建站系統的動作。 回想起來,萬網當時有兩條路,第一是獨立上市,第二是賣給別人,無論是哪種選擇,財務報表都需要包裝的更好看,這也就是萬網自2007年以來展開的一系列收購的最好註解。 1:用戶群體高度契合: 阿里巴巴的客戶都是企業客戶,而國內差不多很大數量的中小企業除了在阿里巴巴等B2B行業購買了會員服務,一般都會獨立建設網站,那麼,我們去分析:自建企業網站就必然需要購買域名,購買虛擬主機或者主機以及企業郵箱。而萬網作為國內域名和主機行業的龍頭企業,在對客戶資源的掌握方面是擁有很大的優勢的。而且這部分企業也是國內電子商務領域的生力軍,基本上是對電子商務和網路營銷有一定的了解的企業,信息化知識普及的程度是比較高的。這對於阿里巴巴來說,都是具備很高含金量的優質客戶資源。 2:符合阿里巴巴圖謀國內企業信息化市場的戰略方向 阿里巴巴從推出winport旺鋪就開始在完善阿里巴巴面向企業信息化的產業鏈,旺鋪早期的定位類似於企業建站,包括e網打盡等產品。而且在旺鋪推出初期,阿里巴巴就提供了獨立域名。阿里巴巴在2008年的年底,又成為域名服務商,基本上外界猜想阿里巴巴就在布局企業信息化市場,本次阿里巴巴出手收購萬網基本上可以認定大大的提高對企業信息化市場的整合力度和速度。 3:對萬網而言,這也是個比較理想的結局。 為什麼萬網不上市?是營收規模不夠?還是其他原因,其實以我對萬網等IDC企業的觀察,實際上萬網的現金流水一直是比較大的。萬網的軟肋在於IDC行業的利潤率偏低,行業的門檻不高,萬網是起了個大早,但是偏偏選中了企業信息化這個行業又亂又賺不到大錢的行業,如果是同樣的精力和人員,無論是做SP還是網游,早不是今天的規模。這也是企業信息化行業的通病,勞心勞力不賺錢,可能外界看萬網已經做的夠好了,但是如果這樣的增長規模和利潤率,拿到資本市場上去看卻是很不理想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萬網為什麼在各類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不上市,因為資本對萬網的想像空間實在是很有限,到時候股票暴跌還不如不上市。 在不能上市的情況下,包裝下財務數字,打造個好的概念,賣個好婆家也是萬網的比較好的選擇了。 真是想睡覺,就有人送枕頭,萬網賣給阿里巴巴也算是對創業者功德圓滿。萬網被收購,同時也說明長期耕耘在企業信息化的企業的最好的出路之一就是做大用戶規模,靠規模化優勢降低成本來獲利。

Ⅳ 私募持股數和持股市值是否有公布

國家隊持股揭秘:10股新入圍 47股獲機構加碼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步伐正在加快,市場關注的國家隊持股動向隨之曝光。統計顯示,截至3月17日,157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出現國家隊身影(證金、匯金或中證金資管計劃)。

上周末,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的首秀答記者問頗受關注。劉主席就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一一回應,為市場傳遞正能量,其中,當談到中證金會否退出時,明確表示:未來較長時間內,談中證金退出為時尚早。這一表態提振投資者信心,給當下A股市場吃下一顆「定心丸」。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不能完全展示國家隊持股情況,加之部分公司受股東增持或定增影響,導致國家隊被擠出前十名,無法在定期報告中體現。據統計已公布年報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東數據,與去年三季末對比,發現宋城演藝、榮安地產、雙星新材等10股前十大流通股東中首次出現國家隊身影。

比如榮安地產,去年三季末前十大流通股東中尚未出現國家隊身影,四季末,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十大流通股東,持有643萬股。除榮安地產外,宋城演藝等其它9股均被匯金持有。

去年末,匯金公司曾發布公告,稱將去年8月受讓自證金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全資子公司中央匯金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受此影響,部分公司前十大流通股東中首次出現匯金資管,比如平安銀行,去年三季末,匯金公司位列第六大流通股東,持有1.8億股,而到四季末,匯金資管取代其位置,位列第六大流通股東,仍然持有1.8億股。

市場中,不僅普通投資者關注國家隊持股動向,專業機構投資者同樣緊跟國家隊「步伐」。在目前出現國家隊身影的157家公司中,逾九成公司獲機構布局,其中,四季度機構增持47家公司。

47家公司中,柏堡龍、科迪乳業、天璣科技、大龍地產等15股備受青睞,獲機構增持翻倍。比如大龍地產,四季末,前十大流通股東中證金和匯金資管分別持有579萬股和194萬股,與三季末對比,國家隊持股數未變。但前十大流通股東中基金持股數大增增長,兩家基金合計持有2200萬股,環比增長450%。

今年以來,大盤延續震盪走勢,上證指數年內累計下跌18%,157隻重倉股平均下跌17%,小幅領先1個百分點。47股中,陽谷華泰、人福醫葯等12股去年盈利且同比增幅超兩成,目前跌幅超過上證指數同期。

私募基金最愛的3隻股票曝光 王亞偉三年獨愛三聚環保

年報是檢驗上市公司業績的最好「窗口」,也是探尋私募大佬行蹤的最佳途徑。截至3月17日,滬深兩市已經有400餘家上市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業績報告,66.75%的上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出現增長,接近七成;與此同時,千合資本王亞偉、重陽投資裘國根、淡水泉投資趙軍等明星私募的持股情況逐漸浮出水面。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王亞偉三年獨愛三聚環保,最新持股量已超舉牌線。

王亞偉三年獨愛三聚環保

持股量已超舉牌線

據最新統計,截至3月17日,共有10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中出現了私募基金的身影,合計持股市值達209.29億元,與去年三季度相比持股市值增加85.44億元,增幅達68.98%。

市場備受關注的王亞偉,其管理的「對外經貿信託-昀灃」和「北京千石創富-千紙鶴1號」兩只產品雙雙現身三聚環保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之列,分別持有三聚環保2750萬股、513.8萬股,分別位列第三大和第九大流通股東,合計持股數占該股流通股比為5.47%,已超過舉牌線。對比去年三季末的情況來看,「對外經貿信託-昀灃」持股未變,而千紙鶴1號則是去年四季度新進。據記者觀察,2013年一季度以來,「對外經貿信託-昀灃」就一直持有三聚環保,持股比例一度高達4.96%接近舉牌線,但在去年三季度股市大幅調整中,王亞偉對三聚環保有所減持。而千紙鶴1號則是從2014年底新進,在2015年二季度末退出前十大流通股東,在去年四季度再度進駐。

從二級市場行情來看,三聚環保近5日累計上漲11.63%,遠遠跑贏大盤3.57%的漲幅;期間主力資金凈流入該股4957.18萬元。

裘國根與趙軍

聯手進駐萬華化學

從私募基金整體持股情況看,新華百貨是私募基金出手重倉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2隻私募基金合計持股市值由20.77億元增至22.10億元;私募基金持股量占該股流通股比例提升2.18個百分點至34.81%。歌爾聲學、萬華化學緊隨其後,私募基金持股市值分別為19.98億元、14.46億元。至此,私募基金最垂愛的3隻股票浮出水面。

私募基金最新重倉的股票中,萬華化學增持規模最大。私募基金增持該股4080.95萬股至8101.89萬股,持股數量實現了倍增;私募基金持該股市值與去年三季度相比增加8.05億元,增幅為125.49%。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大佬重陽投資裘國根與淡水泉投資趙軍聯手進駐萬華化學,成為最大亮點。

具體來看,重陽投資旗下的重陽戰略才智基金,新進萬華化學2207.10萬股,截至去年底持股市值為3.94億元。淡水泉投資旗下有3隻產品持有該股,淡水泉精選1期增持該股100萬股至2201.12萬股,持股市值為3.93億元;投資精英之淡水泉新進該股1773.83萬股,持股市值為3.17億元;淡水泉成長基金1期持該股數量與上期持平,持有該股1919.82萬股,持股市值為3.43億元。

據觀察,萬華化學去年營業收入及凈利潤出現雙降,去年實現凈利潤16.10億元,同比下降33.46%,實現營業收入194.92億元,同比下降11.75%。盡管業績有所滑坡,但該公司是我國MDI產品的龍頭企業,其產品廣受業內認可且行業技術壁壘極高。私募基金大佬裘國根與趙軍正是看上了這一點,積極進駐。

裘國根與趙軍的持股榜樣效應已經顯現,近5日該股上漲8.14%,遠遠跑贏大盤3.57%的漲幅;期間資金凈流入萬華化學2.64億元,其中大單凈流入額為8756萬元。

Ⅳ 立案記錄網上查詢董原與王國龍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21京0112民訴調839號

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不到,可以聯系具體承辦法官獲得調解書。

Ⅵ 王國龍:當「反對解釋」遭遇到「如何解釋」

本文原發於《法律方法》2012年第12卷 當「反對解釋」遭遇到「如何解釋」——評陳金釗與范進學之間有關法律解釋問題的爭鳴*王國龍摘要:「法治反對解釋」是一個強調「規則主義司法」的修辭性命題,對「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真/假」和「妥當/不妥當」的一般質疑,只會消解我們對「解釋限度」問題討論的深度和廣度。從「法律的決定性」和「法律的解釋性」這一對法律屬性來看,「認真地對待規則」和「反對解釋」之間存在著某種內在關聯性。同時,正是這種內在關聯性充分地說明了「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實踐意義。在法治理論層面的討論上,無論是主張「如何解釋」問題具有重要性,還是主張「如何適用」問題具有重要性,這種爭論卻共同開啟了一場法治時代的「法律方法論危機」。 關鍵詞:反對解釋、如何解釋、規則主義司法、法律方法論危機 作者簡介:王國龍(1976-),男,漢族,江西吉安人,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方法論。Subject: A Query between 「How to interpret」 and 「Resisting Interpretation」Author&Unit:Wang Guo-long(the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Xi』an,Shan-xi,710063) 學術爭鳴是學術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甚至是最重要的途徑之一。學術爭鳴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就某個命題或學術研究立場展開詳細的討論和深化認識,更在於通過對該問題和學術研究立場的爭鳴,開啟出相關更為成熟的法理論研究。在西方法學發達史上,人們正是圍繞著諸多重大理論和實踐而展開的一場場爭鳴,推進著對西方法理論的研究不斷發展和革命。甚至我們所熟悉的諸多世界級的法學家,他們正是在一場場的學術爭鳴當中成長起來的。在某種意義上,沒有激烈的學術爭鳴,也就不可能貢獻出整體成熟的法律學說,更不可能貢獻出整體成熟的學術研究。在中國過去三十餘年來的法學研究當中,正是伴隨著諸多激烈的學術爭鳴,中國的法學研究才有了今天發展的相對繁榮和成熟。在今天中國法學研究所處的歷史和世界境況當中,圍繞著具有「中國」主體內涵的相關法律命題和法治立場而展開的學術爭鳴,在某種意義上也正預示著中國法學研究有著一種強勁的內在發展動力和生機,這也預示了一種具有「主體自覺反思」意義的中國法學流派開始走向了一種成熟。盡管學術爭鳴是一種有著強烈人身性的學術爭論,但這種學術爭論所開啟出來的學術價值,又遠遠地超出了學術爭論自身存在著的人身性,甚至獲得了某種「超越時空緯度」的普適性啟迪意義。當然,在今天東西方法學發展日益呈現出鮮明流派化的歷史境況當中,任何學術爭鳴都應該盡可能地秉持著某種「謙遜」的態度來展開對話,這正如德沃金所言,「答案部分在於:在我們這個意識形態災難和專家主義災難的世紀尾聲,對謙遜適度有著更加強烈的要求。」〔[1]〕在中國法律方法論尤其是中國法律解釋學的研究陣營當中,陳金釗和范進學都是兩位有著深厚法律解釋學學術研究背 景的教授,而發生在他們之間的這場有關法律解釋問題的爭鳴,在某種意義可以說是近些年來我們最需要「認真對待」和「額外關注」的了。不僅如此,這場爭鳴的影響和意義甚至又遠遠地超出了中國法律方法論和法律解釋學的研究陣營。因為,兩人秉持著各自的法律解釋立場,從「法治社會中對於明確性的法律反對解釋」抑或「解釋之於法治不是解釋與否,而是如何解釋」的立論為出發點,圍繞著「法律解釋觀之爭」,不斷地上升到「『法治反對解釋』的真/假命題之爭」和「法律觀之爭」,再到「法治觀之爭」等,這些爭論幾乎都涉及到了中國法學研究當中的諸多基本法律哲學問題。盡管這場爭鳴已經過去近兩個年頭了,也盡管曾經身處其中的兩人在今天或許不再關注這場爭鳴和由這場爭鳴所開啟出的相關反思了,但是,由這場爭論所開啟出來的基於「法律的解釋性與法律的決定性」之間可能存在著的重大法律觀、司法觀和法治觀的分野,以及由此進一步所引發和導致各自在法律解釋觀上的分野,則有一種「澄清」的必要。當然,自己對這一爭鳴所做的這番必然帶有「前見」的「解釋」努力,或許不可避免地會將自己置身於類似的「被解釋」風險當中。故而,本文也期待著某種「被解釋」。一、「法治反對解釋」:一個強調「規則主義司法」的修辭性命題法律解釋與生活中的一般解釋現象有著極為嚴格的界限劃分,在某種意義上,法律的解釋處處類似於宗教的解釋,有著鮮明的教義學性和信條學性。正因為如此,法律解釋學在西方甚至就被直接稱之為法律教義學或法律信條學,有著鮮明的法律規范學屬性。同時,法律解釋又有著鮮明的方法論訴求,即要在判決的大前提(法條、規則或法律)與法官的推論之間,確立和架構一種可檢驗的推導關系,而正是這種「推導關系」構成了現代理想法治社會中建構理性和公正司法裁判的基石。從西方法律解釋學歷史發展的宏觀理路來看,語文學的解釋和論理學的解釋構成了應用性法律解釋學發展的兩條基本線索。前者構成了法律解釋建構的形式性學理資源,以捍衛法律的確定性和形式正義為使命,這種法律解釋學所倚重的法律方法就是文義解釋或字面解釋。而後者則構成了法律解釋建構的價值性學理資源,以捍衛法律的目的理性和實質正義為使命,這種法律解釋學所倚重的法律方法就是目的解釋或價值解釋。但是,後者的展開卻是以前者的展開為前提的,這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一句法律諺語:「法律解釋肇始於文義」。〔[2]〕拉德布魯赫也一直努力地強調這一點:「欲以此謂心理的意思何為正當之問題為出發點,法律所表示之意思,必先以語言學定之。」〔[3]〕盡管人們對兩者的關系可能有著這樣或那樣研究旨趣的分野,但是,將法律解釋看作為法律學的一種研究努力卻體現了鮮明的法律實踐關懷,司法實踐當中不斷地呈現出來的相關法律解釋方法訴求,則為這種法律解釋提供了某種充足的「需求市場」和「經驗關照」。而且,從法律的適用層面來看,法律解釋還有著鮮明的「獨斷性」,而區別於作為改善立法的目的或學理品味的探究性法律解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如果沒有獨斷性,就會失去「法律的決定性」的這一基本「依法裁判」的法治內涵。強調法律解釋的獨斷性,在以法典法為背景的歐陸法律解釋學傳統中是如此,而在以判例法為背景的英美法律解釋學傳統中也是如此,「我懷疑,除非與制定法或判決相一致,這些類型或模式是否應當被冠以法律的稱謂。」〔[4]〕不過,司法裁判實踐中不斷涌現出來的疑難案件激發了人們對法律的無限想像力和理論創新慾望。法律解釋在疑難案件中所處的普遍性「失語」現象,開啟出了一種針對法律方法論攻擊的「方法論危機」。這種攻擊往往又超越了開啟「方法論危機」的疑難案件場域,甚至成為了人們對待法律方法論的一種普遍性「方法論危機」。例如,對「法律方法論缺乏元規則規制」的「指責」,在過去、今天甚至是未來還將繼續,甚至圍繞著法律方法論自身而展開的「方法論上的辯論」,也將永遠地持續下去。問題的嚴重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僅僅在於法律方法論自身無法對這些「指責」作出「解釋」,更在於滋生著某種可能的通過「創造性解釋」甚至「過度解釋」和「錯誤解釋」等的「普遍主義法律解釋觀」,來正當化某種絕對的權力(利)。〔[5]〕這種「普遍主義法律解釋觀」將「探究性的法律解釋」甚至發展到了極致,秉承著某種對「如何解釋」和「創造性解釋」問題的重要性出發,將司法裁判中需要我們予以堅決「警惕」的價值判斷和自由裁量權給無限性的正當化了。由此,諸如「道德意識形態的紛爭」、「政治意識形態的紛爭」和「法律意識形態的紛爭」無一不列席於司法裁判的每一環節。拉倫茨曾經對這一「普遍主義法律解釋的紛爭」現象這樣感嘆道:「或者因法律必須被解釋,而解釋多少是任意性的;或者因法律自身要求法官為價值判斷,而對價值又不能作客觀論證;因此,在大多數案件中,法官根本不能『嚴格地依法律』獲致裁判結論,那麼就只能探究,法官為裁判時,其事實上之動機為何。」〔[6]〕更為重要的是,人們秉持著同樣的對中國司法裁判實踐甚至中國法治實踐的一種現實性學術關懷,事實性的法律學研究和規范性的法律學研究立場,在對法律解釋的爭論當中可能交替著「出場」。例如,以對中國法治建設初級階段的「經驗性」事實描述為基礎,鄧紅梅對陳金釗「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妥當性問題進行了一種回應。但是,這種回應同樣也會陷入到對「『法治反對解釋』無法消除過度解釋和錯誤解釋現象」的指責當中。〔[7]〕因為,在對評價性命題進行一種妥當性證立甚至是事實性證立時,我們又何以能夠保證用以證立自己結論的這些理由,它們自身是否也同樣地具有在「事實性層面」的正確性和在「評價性層面」的妥當性。縱使這種「正確性」和「妥當性」在自己所羅列理由的建構基礎上具有可證立性,卻也是一種非常具有「可辯駁性」的證立性。原因在於,我們在對作為一個評價性命題的「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爭論當中,企圖用「法治反對解釋」這一命題來「消除」錯誤解釋和過度解釋現象的出現,永遠只是一種法治浪漫主義和理想主義的司法裁判觀。而將法官可能基於「過失」、「故意」、「違心」甚至是「作為事實性的法律解釋現象」等情形,來論證著某種普遍主義的法律解釋觀。這樣的論證技術和論證結論,也是迫切值得商榷的:基於「過失」而導致的過度解釋和錯誤解釋可能就是法官的「失職」,基於「故意」而導致的過度解釋和錯誤解釋就是法官作為「權力怪物」在發揮著作用,基於「違心」而導致的過度解釋和錯誤解釋就是法官在「勉為其難」,而認為法官基於「作為事實性的法律解釋現象」不會認同「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結論,則存在著「偷換立場」的論證現象。甚至對於將「法治反對解釋」命題所體現的「規則主義司法觀」,直接嫁接於近代意義上的法治觀而進行理論解構,〔[8]〕則必然地陷入到了一種「歷史主義貧困論」的困境當中。這種「歷史主義的貧困論」對法治的敘事承諾了一種直線演進式的法治觀,但其核心問題在於:「它那『發展的規律』變成了絕對的趨向,這些趨向就像規律一樣,並不有賴於初始條件,並且它們帶著我們不可抗拒地朝著某種方向走入未來。」〔[9]〕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歷史主義貧困論」模糊了基於疑難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解釋理論和基於常規案件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理論之間的界限,進一步又把這種特殊性的法律解釋理論上升為一種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當然,特殊性法律學說和一般性法律學說、特殊性法理學和一般性法理學等相關理論形態的二分,雖然在客觀上強化著在特殊性法律解釋理論和一般性法律解釋理論之間的嚴格分野,但因此也必然地引發出了相關激烈的爭論,「法律學說的這一動態變化,解釋了研究一般性法律理論的學者與研究特定法律學科的學者之間永不休止的爭論。」〔[10]〕當然,對這一界限的模糊,在客觀上也反映了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陣營對於自身在法律學的研究立場上,存在著某種「缺乏整體性反思」的危機:「法律理論家隨後還意識到,在某種哲學立場(或理論)被設定時,法律方法才是有意義的;而當另一種立場或者理論被設定時,法律方法又將變得毫無意義。法律理論家甚至注意到法律方法的不同部分在不同的哲學理論中方能彰顯其意義。」〔[11]〕對於類似於以上執著對「法治反對解釋」這一命題的「真/假」和「妥當/不妥當」爭論,別忘了,不要對一種具有鮮明修辭色彩的命題,在命題的自身屬性上較真,那樣只會以模糊法律理論形態界限的手法,來消解我們爭鳴的廣度和深度。作為一個具有鮮明修辭色彩的「法治反對解釋」命題,既不反對在疑難案件中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甚至「如何解釋」的重要性,也不反對在常規案件中基於法律的不明確性而需要解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而是反對以「法律解釋」之名進行「不顧常義的添義和轉義」的「任意解釋」和「過度解釋」,以及因此而滋生出「泛解釋主義」。對「法治反對解釋」命題更加明確的界定就是:強調規則的權威性、尊重規則的嚴格性,不任意解釋法律,或用解釋的名義確定法律已經明確的意義。〔[12]〕一言以蔽之:「法治反對解釋」就是主張一種規則主義的司法觀和「規則至上」的司法裁判觀。因此,「法治反對解釋」作為一個具有鮮明修辭色彩的命題,就是一種意圖強調「規則主義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立場。這種強調「規則主義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立場,在一個「法律解釋帝國時代」不僅具有鮮明的「反諷」意義和「警世」價值,更在於開啟出了一種具有中國「法條主義」內涵的法律學研究立場:「『法律』就在那兒」和「接受法律的約束」。〔[13]〕從規則主義司法裁判的立場來看,法院在常規案件中的日常性司法就是一種「直接適用規則」的司法。盡管這種「直接適用規則」的司法,也必然存在著諸如概念解釋、類推解釋、擴展解釋和限縮解釋等法律解釋活動,但是,這些法律解釋活動完全不同於在「不明確法律」和「規則存在開放結構」等情形下的法律解釋活動(這些法律解釋活動嚴格意義上界定就是一種「立法性的司法」),更不同於假借「法律解釋之名」而從事「無法司法」的專治主義司法。如果不捍衛這種「規則主義司法」的重要性,「法律的不確定性」就可能被無限性地被放置於對司法裁判的一般性狀態描述當中。當然,任何規則的具體適用都離不開規則適用者對規則的「理解」甚至是解釋,由語文來表達的規則不會自己主張被適用,這是由語言的固有屬性所決定了的。因此,就是在常規案件中的規則適用現象也可以被看作為是對規則的一種「解釋」。從這種意義上而言,的確,所有的法治類型都是「不反對解釋」的,甚至明確性的規則也需要主張對規則進行「解釋」,以捍衛規則的確定性:「『解釋』規則雖然能夠減少這些不確定性,卻無法完全加以消除;因為這些規則本身就是指導我們使用語言的一般化規則,而其所利用之一般語匯本身也有解釋的必要。它們和其他規則一樣,並不能夠提供對它們自己的解釋。」〔[14]〕也的確,所有的法治類型都是反對對規則的「任意解釋」和「過度解釋」,法治反對任意解釋和過度解釋就是要反對「無法司法」的專制主義司法。至於執著地沉湎於一種對「專制主義司法」和「法治」抑或「人治」之間復雜關系的討論中,並因此而認定:「法治與人治之本質區別是以誰的意志行事,以個人的意志行事,就是人治;以法律的意志行事,就是法治。」〔[15]〕但是,這種「認定」也別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在柏拉圖的理想國里,相對於「法治」,「人治」卻是最理想的國家治理模式,「人治」所追求就是一種「哲學家之治」或「智慧之治」。薩拜因對於這種充滿了無限誘惑的「人治」模式,卻別出心裁地將其界定為一種「知識專政」。〔[16]〕而孫斯坦針對某種「規則懷疑主義」所引發出來的「捍衛決疑術」努力,在「久經磨練的法治」主題下卻將其戲稱為「荒謬可笑」。〔[17]〕而因此就把「法治反對解釋」這一命題的內涵包括對「明確性的法律」反對解釋和「不明確性的法律」應解釋而任意解釋或過度解釋兩種情形,概括為客觀上存在著一種可能的「自相矛盾」和「邏輯混亂」,〔[18]〕則是一種在閱讀秩序上的「挑刺」。這種「挑刺」反而把我們引入到了一場有關法律解釋問題爭鳴上的「語詞之爭」。當然,或許也就是因為這場發生在「法治反對解釋」命題上的「語詞之爭」,恰恰澄清著我們共同對法律解釋的一種「解釋」。但是,因此而沉浸於這種「語詞之爭」,我們或許就在從事著一種類似於德沃金的力圖拔除「語義學之刺」的爭論陷阱當中。而如果我們不想使自己陷入到這場「語詞之爭」的陷阱當中,我們或許都需要認真地對待著這種「規則主義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立場和法律決定模式,因為:在一種法典化的法秩序當中,為了正確地證立法律裁判就需要認真地對待法律規則,即以制定法形式確定的法律規則有優先被適用的要求和意義,盡管法律規則的適用在法律淵源論上具有形式上和實質上的諸多不確定性,盡管以規則為取向的司法裁判觀存在著某種必然的內在局限性。〔[19]〕二、「認真地對待規則」與「反對解釋」之間存在著的內在關聯性在某種意義上,對「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核心質疑,乃是來自於「認真地對待規則」和「反對解釋」之間「被認定為」在客觀上不存在著某種必然內在關聯性的攻擊。〔[20]〕也正是因為如此,捍衛「法治反對解釋」命題的立場需要我們認真地來回應這一攻擊,否則就可能無休止地陷入到一場有關「法治」與「反對解釋」之間關系的爭論當中。「認真地對待規則」所體現的是一種「依據規則」進行司法裁判的「法律的決定性」立場,而「反對解釋」則是面對「法律的解釋性」現象所主張的一種「解釋限度」立場。由此,「認真地對待規則」和「反對解釋」之間缺乏所謂的「內在關聯性」的質疑,就可以在「法律的決定性」和「法律的解釋性」之間存在著的「內在關聯性」上,得到一種可能的澄清。從司法裁判的層面來看,法律有著兩個鮮明的屬性:法律的決定性和法律的解釋性。前者是由法律的效力屬性所決定了,而後者是由法律的文本屬性所決定了。因此,裁判思維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融合了「法律的決定性和法律的解釋性」的過程:「它是法官理解和表達權威的法律文本的含義和文本所蘊含的價值的過程。」〔[21]〕「法律的決定性和法律的解釋性」這兩個既矛盾又統一的辯證屬性,開啟了諸多法律解釋理論的基本范疇:法律解釋的服從性和創造性、獨斷性和探究性、客觀性和主觀性、文義性和目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限制性和積極性等等。在對待這些基本范疇的立場上,不僅法律上的解釋,就是文學中的法律解釋也都「一致」承認:解釋不是一個完全自由的思維過程,也不是一個完全機械性甚至教條性的思維過程,任何解釋都應該兼顧兩者之間的「適度性」相互關系。也正因為在對這種「適度性」相互關系的「如何把握」問題上,法律解釋總是一個高度富有爭議性的研究領域,甚至那些具有後現代主義色彩的法律解釋學說,把作為解釋對象的文本、作為解釋條件的前見和作為解釋受眾的法律共同體等,無限制的擴展和追問到一個幾乎不受「規制」的危險境地與「支離破碎」的狀態。盡管如此,法律解釋作為一個極富吸引力的研究領域而存在著,這是由於:一方面,法律解釋的實踐和法律理論在支撐著對法律解釋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法律解釋的獨特屬性也被放置於力圖建構理想法治社會尤其是建構理想司法裁判的一種研究努力和學術使命。同時,面對作為解釋對象的文本在法律解釋中(包括在一般解釋中)的日益被「開放」的歷史趨勢下,一種力圖超越傳統作者原旨主義和讀者決定主義的文本決定論解釋理論,越來越被視為對解釋主義進行「拯救」的一種轉向努力:「詮釋學是關於與『文本』(Text)的解釋相關聯的理解程序的理論。其主導思想是作為文本的話語的實現問題。」〔[22]〕在承認文本的權利和詮釋者的權利基礎上,一種「必須從作品的文本出發,接受文本制約」的解釋立場已經成為了人們力圖克服「在開放文本中進行解釋」而導致的「解釋失序」困境,「法律的標准就是一種mos,mos也就是限制,就是界限。」〔[23]〕文本主義的法律解釋在承認傳統解釋理論相對合理性的基礎上,作為一種「超越作者和讀者的解釋爭論和沖突」的解釋立場越來越備受關注。同時,在法律理論當中,「有法律存在的地方,就一定存在著法律文本」的法律實證主義法律觀,在法律淵源論上也獲得了一種在法律真理層面上的證立,即如果基於一些社會事實(例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社會對民間規則的「承認」、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政策等),作為法律解釋對象的法律文本能夠被識別出來,並通過發現來加以確定其「真/假」值,那麼依據這些法律文本來進行司法裁判,就獲得了一種「法律的決定性」意義。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法治反對解釋」這一命題不僅在不明確性法律的適用上需要「反對」任意解釋和過度解釋,而且在明確性法律的適用上也需要「反對」違背一般解釋規律的解釋濫用現象(例如,絕對解釋甚至是錯誤解釋),更「反對」藉助於「法律解釋之名」行「權力怪物之事」的司法權濫用。可見,「反對解釋」與法治基本內涵的「依法裁判」理念也就發生了一個必然性的內在關聯,這種內在關聯就是一種明確的在法律淵源論上的關聯,「法治反對解釋不僅是因為許多法律不需要解釋,更主要的是一種尊重立法(或法律文本)願意的立場……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律的個別化過程只是把法律原本的含義附加到事實上即可。」〔[24]〕或許,這種「法治反對解釋」的立場所表達的服從性法律解釋立場、獨斷性法律解釋立場、客觀性法律解釋立場、文義性法律解釋立場、合法性法律解釋立場和限制性法律解釋立場等,在遭遇到「如何解釋」問題時,卻或多或少都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但是,當我們看到在創造性法律解釋立場、探究性法律解釋立場、主觀性法律解釋立場、目的性法律解釋立場、合理性法律解釋立場和積極性法律解釋立場等,在開啟出「如何解釋」問題的重要性時,我們也需要警惕在現實的司法裁判中滋生著某種「權力怪物」的出沒:「法官在作出選擇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表達他或她的價值觀。所有的法律都是戴著面具的權力。」〔[25]〕更為極端的則是,形形色色的法律工具主義藉助於各種可能的法律解釋學說,可能在為某種「權力怪物」的出沒提供論證。由此,「法律的決定性」在法治中的基本要求也就被法律工具主義給徹底地「消解」了,縱然是在常規案件和有明確性法律規定的情形也會如此。正是框定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治需要「限制解釋」,甚至更直接的就是:法治需要「反對解釋」。不過,「法律的決定性」在限制和反對解釋的同時,也必須給「法律的解釋性」一個公允的說法。因為,在一個由「解釋性轉向」所型塑的「法律解釋帝國時代」,「文本的意義問題應當是當代許多老練的法學家關心的中心問題。」〔[26]〕「反對解釋」所體現的「規則主義司法」和「認真地對待規則」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立場,在面對由「如何解釋」所開啟出來的「法律的解釋性」問題的質疑時,「解釋法律」和「認真地對待法律規則」也就被看成了一種「自相矛盾」甚至是「邏輯混亂」的法律解釋立場,即「『認真對待規則』何以成了反對解釋的理由?」〔[27]〕實際上,這一質疑有著一副我們非常熟悉的面孔,那就是主張普遍性法律解釋理論的德沃金曾經所從事著的這樣一種力圖「拔除語義學之刺」努力:「一旦詮釋性態度被確立,禮儀制度就不再機械式;它不再是對神秘命令(runic order)的天然遵從。人們現在試著賦予這個制度以意義(meaning)——從最佳觀察點來了解它——然後再根據這個意義,將它重新構成。」〔[28]〕這種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高舉法律參與者立場的法律淵源論,秉持法律解釋的「多樣性」,以「解釋作為裁判理由建構和證立」的融貫論法律真理觀,瓦解和解構著「規則主義司法」和「認真地對待規則」的一般性法律解釋理論。由此,一種有著鮮明基於疑難案件場域所開啟出的特殊性法律解釋理論搖身一變,成為了一種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認真地對待法律規則內含著認真地對待法律解釋」,「解釋之於法治,不是不需要解釋,而是必須解釋」,「解釋之於法治不是解釋與否而是如何解釋」。〔[29]〕不僅如此,這種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甚至擴及到了有關對「強制性規定是否反對解釋」的討論當中,對「『強制性規定反對解釋』嗎?」的質疑,又在「法律的明確性與否」的法律解釋發生學上獲得了一種更有利的證立。實際上,從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立場來看,幾乎所有的「明確性法律」都是不明確的。因為,作為立法層面的所有概括性和綜合性的「明確性法律」,在具體個案事實面前總是顯現出了一種普遍的「明確性」貧困。由此,概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律必然需要解釋,甚至幾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解釋性,法律解釋的過程就是闡述法律含義的過程,解釋使得法律變得明確和具體。一言以蔽之:「既然大多數強制性規范屬於非明確性規范,所以就需要解釋而不是反對對它們進行解釋。」〔[30]〕對於這種普遍性的法律解釋理論,我們需要加以質疑和反思的是:在「法律的解釋」和「法律的適用」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我們需要認真對待的「界限」?或許,正是建立在這種混淆了「法律的解釋」和「法律的適用」基礎上的普遍性法律解釋理論,把「法治反對解釋」這一命題幾乎逼到了一種無法立足的境地,並因此而淹沒了「反對解釋」所開啟出來的在「法律解釋帝國時代」,我們迫切需要警惕的「法律解釋帝國主義」:「法治反對解釋主要是針對法學家強調的『所有的法律都需要解釋』的命題所展開。」〔[31]〕更近一步地,這種「法律解釋帝國主義」的立場在有關對司法積極主義和司法限制主義的討論中,又獲得了進一步的理論升華,即從對待創造性解釋的態度來劃分司法積極主義和司法限制主義:「如果說司法積極主義是鼓勵創造性解釋的話,那麼司法限制主義則是對創造性解釋的限制。司法限制主義從來不主張法律解釋者超越於法律文本之外進行創造,它反對創造,它要求法官將自己限制在文本意圖或立法者意圖當中,這也是司法限制主義有別於司法積極主義的顯著特徵。」〔[32]〕這種從對待創造性解釋的態度來劃分司法積極主義和司法限制主義,藉助於前述「既然大多數強制性

Ⅶ 2019年華為任正非持股佔比是多少

華為的成功離不開任正非,在華為,任正非已經成為其精神領袖,是企業的領導者,絕大多數人都認可他,崇拜他,其實我也是他的崇拜者之一。
他能左右企業的發展,除了他是企業的絕對領導者外,他也是最堅定的戰略執行者。華為本身已經不是任正非的華為,但其發展戰略確是任正非參與制定的,都是得到所有人認同的。在華為,所有人都必須聽從戰略指揮棒的指揮。這是制度的力量,也是所謂的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然王國的實踐。其實,任正非1%的股份控制華為已經成為一個偽問題,任正非已經不在控制華為,而是華為在控制自己。華為也已經不是任正非的華為,而是世界的華為,當然,華為是中國的。當一個人的境界達到這樣的程度就已經說不上控制和不控制了,因此華為的控制權在不在任正非手中已經都不重要,對他來說這已經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華為能發展好!中小企業股份制要不到50%就很難有效管理,這是一個中國式的偽命題。如果企業中的每一個人都認同你企業的發展戰略,那麼你控不控制企業50%的股權有什麼區別呢?你需要擁有50%的股權才能控制這個企業那說明其他股東還沒有認同你的發展思路,因此你要以權壓人才能保證自己能控制企業。其實,如果其他人都認同你的話,你就算有30%的股權,他們也同樣跟你走的,你照樣能掌控企業。

Ⅷ 航天長峰的十大股東

截至日期:2009-06-30 公告日期:2009-08-15
編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質 1 長峰科技工業集團公司 5739.90萬 19.61% 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二○四所 1024.51萬 3.50% 流通A股 3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二○六所 928.46萬 3.17% 流通A股 4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七○六所 428.22萬 1.46% 流通A股 5 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公司 302.00萬 1.03% 流通A股 6 中國工商銀行-東吳嘉禾優勢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285.00萬 0.97% 流通A股 7 陸美娟 124.30萬 0.42% 流通A股 8 北京中金集英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10.14萬 0.38% 流通A股 9 楊文靜 98.74萬 0.34% 流通A股 10 王國生 81.29萬 0.28% 流通A股
編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質
1 長峰科技工業集團公司 5739.90萬 19.61% 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二○四所 1024.51萬 3.50% 流通A股
3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二○六所 928.46萬 3.17% 流通A股
4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第二研究院七○六所 428.22萬 1.46% 流通A股
5 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公司 302.00萬 1.03% 流通A股
6 中國工商銀行-東吳嘉禾優勢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285.00萬 0.97% 流通A股
7 陸美娟 124.30萬 0.42% 流通A股
8 北京中金集英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10.14萬 0.38% 流通A股
9 楊文靜 98.74萬 0.34% 流通A股
10 王國生 81.29萬 0.28% 流通A股

Ⅸ 誰是騰訊的最大股東

國際傳媒大鱷MIH(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騰訊最大股東原來不是馬化騰,而是南非企業

南非的傳媒集團Naspers全資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占騰訊50%股權

作為騰訊最主要的創辦人,騰訊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馬化騰在普通網民中的知名度卻著實一般,其它11位創辦人股東在媒體上的公開露面就更為鮮見。或許正是馬化騰及其團隊的低調,造就了騰訊對媒體的低調,也讓人們忽略了這些站在「企鵝」標識背後的IT超級玩家們的創業路徑。

騰訊的招股上市,使得這家誕生於1998年底、快速崛起的IT公司的資本路徑第一次完整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騰訊方面出具的資料表明,騰訊控股的前身——騰訊計算機於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兩名出資人黃惠卿和趙永林分別持有60%和40%的股權。經過歷次股權轉讓,騰訊控股的5位主要創辦人馬化騰、張志東、曾李青、許晨曄和陳一丹共同全資擁有騰訊計算機至今。

1999年,由於政策的限制,外國投資企業不能在中國投資電訊增值服務,而IDG(美國國際數據集團)和香港盈科有意投資騰訊,騰訊5位主要創辦人於當年底成立騰訊控股作為騰訊各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此引入的兩筆風險投資共220萬美元,IDG和盈科分別持有騰訊控股總股本的20%,馬化騰及其團隊持股60%。正是這220萬美元的風險資金,為騰訊日後的迅速掘起奠定了基礎。

2001年6月,香港盈科以1260萬美元的價格將其所持騰訊控股20%的股權悉數出售給MIH 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以110萬美元的投資,在不到一年中即獲得1000餘萬美元的回報已經堪稱奇跡,但事實證明盈科還是低估了騰訊的成長潛力。

起源於南非的MIH絕非等閑之輩,其在納斯達克和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主營業務是互動電視和收費電視,年營業額約2.5億美元,市值40多億美元,是個實實在在的傳媒巨頭。其對中國即時通訊市場的關注與理解,更加彰顯了來者的不凡。

MIH從盈科手中購得20%騰訊股權的同時,還從IDG手中收購了騰訊控股13%的股份。但是顯然,一旦看清了騰訊的成長潛力,MIH不甘僅僅成為一個參股投資的角色。

此後的2002年6月,騰訊控股其他主要創始人又將自己持有的13.5%的股份出讓給MIH,騰訊的股權結構由此變為創業者佔46.3%、MIH佔46.5%、IDG佔7.2%。

但在持股比例和公司經營管理的界定上,MIH與騰訊創業團隊顯然經過一番良好的協商,在MIH短暫控股時期,騰訊控股的具體經營管理主要還是由馬化騰等主要創辦人負責,MIH方面派出的兩名非執行董事並不負責騰訊控股的具體事務。

直到2003年8月,騰訊創業團隊才將IDG所持剩餘股權悉數購回,並從MIH手中回購少量股權,經過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最終完成了上市前MIH與創業團隊分別持股50%的股權結構。

風險資金和技術支持的作用

實際上,騰訊控股上述歷次股權的變動與風險資金投入的不斷增加同步進行,事實表明,騰訊今天的成長除了公司不斷將保留盈利轉為追加投資之外,風險資金的追加孵化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騰訊控股正式招股之前,此前媒體的報道中曾經存在偏差,一度認為MIH自進入之初所持騰訊控股的股權即與騰訊創業團隊相當,從而忽略了MIH一度占據股權優勢的一面。在事實經由騰訊控股的招股章程披露之後,就會引出一個疑問:在曾經占據股權優勢的背景之下,MIH為何放棄絕對控股而接受與騰訊創業團隊各佔50%的股權安排?

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盡管MIH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但對於騰訊控股而言,一旦沒有馬化騰及其他主要創辦人的進一步努力,公司的運營和進一步發展就會失去方向,「甚至對公司的運營和財務狀況都會產生很大影響。」

而引起記者注意的是,在目前騰訊控股的公司架構中,與騰訊控股尚無直接股權牽連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紀凱旋科技有限公司的運作將對騰訊控股的業務運營產生極為關鍵的技術支持和溝通橋梁作用。

前述已經提及,騰訊計算機乃為騰訊控股的最早雛形,目前的股權結構為5位騰訊主要創辦人全資擁有,而騰訊藉以發家的QQ即時通訊軟體即為該公司開發。世紀凱旋科技於今年初成立,其股東與騰訊計算機同出一轍。

在騰訊控股招股章程的「風險因素」中,幾乎所有的條款均提到這兩家公司在公司運營中的作用。盡管騰訊控股在招股章程中詳細提到關於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的盈利分配方式、注冊資本架構等一攬子合約。但分析人士認為,這仍然不會影響騰訊的主要創辦人在騰訊控股未來走向上繼續掌握主動權。

Ⅹ 王國龍的介紹

王國龍,1953年9月生,浙江紹興人,大學文化。上海農學院科技情報室主任、副研究員。系中國索引學會、中國農學會情報學會會員。

閱讀全文

與股東王國龍持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融企業服務農村 瀏覽:718
操盤芝加哥外盤期貨交易筆記 瀏覽:818
最近出事的21家金融機構 瀏覽:680
5迦納對換多少人民幣匯率 瀏覽:628
比特幣合約5x杠桿怎麼計算 瀏覽:913
7月21汽油價格 瀏覽:734
去融資公司貸款讓先給費用 瀏覽:684
國葯控股融資租賃副總 瀏覽:350
常見的理財產品類型有哪些 瀏覽:489
貸款購車金融公司黃了怎麼辦 瀏覽:578
員工傭金如何入賬 瀏覽:14
客人傭金收稅 瀏覽:162
期貨公司資金挪用 瀏覽:586
韓國keb外匯銀行 瀏覽:246
交易開拓者畫k線 瀏覽:295
君正集團股票漲停 瀏覽:536
國信期貨蘋果版 瀏覽:588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考試 瀏覽:627
收入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瀏覽:976
西水股份為何大漲 瀏覽: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