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制性規定;對公司高管人數與從業經歷的規定,要求公司業務范圍與經營能力相匹配;公司變更重要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批准程序;證券公司合並、分立與退出市場過程中客戶權益的保護;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期限及登記程序等。
❷ 證券公司是否允許持有其股東公司股權有何規定
A公司為某證券公司的股東,現在A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某證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這部分的股份?
可以,這叫著回購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級市場回購,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平台回購,若股份超過30%比例屬要約收購,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辦法執行。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此類相關法規,請參看《公司法》、《證券法》、《滬深交易規則》等。
❸ 證券公司股東出資有哪些法律法規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資格要求:
1.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當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即系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盡管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予以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嗬的《關爭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又有所松動,其第6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此外,中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因公司兼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❹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股權變更有以下說明:
一、所有股東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簽字,帶好身份證原件
二、准備工商材料:股權轉讓協議、老股東會決議、新股東會決議、新公司章程
三、工商局會經公司股權變更進行備案
四、工商變更好以後如涉及法人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也需要變更。
五、變更稅務登記證(註:變更股權前要進行稅務核算,看看財務報表未分配利潤是否有,如有數字讓會計在下個月做賬時充掉,要不然繳納個人所得稅25%)
以上提交材料無法准備請到當地工商局稅務局或工商局稅務局網站下載領取樣本,可做參照。
❺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
(三)證券代保管、鑒證;
(四)代理登記開戶。
第五條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可以從事第四條所列各項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證券的承銷;
(三)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
(四)受託投資管理;
(五)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B股的自營買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五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於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路交易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三)有十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並能確保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四)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規范的業務分開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業務在人員、機構、信息和賬戶等方面有效隔離;
(二)具備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五十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證券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股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東:
(一)申請前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處罰的;
(二)累計虧損達到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或有負債總額達到凈資產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要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的,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提出申請。
設立子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一,不得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具備相應類別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具備投資銀行類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撤銷或轉讓分支機構;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證券營業部異地遷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總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同城遷址;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公司必須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❻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和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的關系,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和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由一家證券公司控股,經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前款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有益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屬於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出資人關於設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單獨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說明,以及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的說明和業務發展規劃等;
(五)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說明、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持有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六)子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具有子公司擬經營相關證券業務資格和1年相應證券業務市場佔有率的說明;
(八)申請人出具的不經營與其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出資人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請人1年的凈資本、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以及設立子公司對風險控制指標影響情況的說明;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擴大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況、新業務的組織管理架構和發展規劃等;
(四)負責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證券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和1年市場佔有率及盈利情況的說明;
(六)子公司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范圍擴大後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東出具的不與其子公司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除全資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各股東推薦並經選任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對應。
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前款規定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並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並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佔有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計算。
本規定所稱行業中等水平,是指從事某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依據該項業務指標的排名居於中位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要注意什麼
關於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