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權的性質
股東權社員權說認為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的性質和特徵論述如下: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於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重大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也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與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方面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質所決定的,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之權,而這種既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類型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一一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一一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象一種資格或許可權,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許可權人利益無關的許可權,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許可權人的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
❷ 股東和出資人有什麼區別
公司在發起階段還未注冊成立叫出資人,公司發起注冊成立後出資人就變成股東了。股東是社員權,出資人屬於個體。
❸ 股東權的特徵有哪些
股東權具有以下特徵:
1.股東權內容具有綜合性。公司法理論將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一般屬於財產性的權利,如股息或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共益權則是公司事務參與權,一般為非財產性權利,如表決權、公司文件查閱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請求權、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監督權等。從公司的本質上講,公司只不過是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權是目的性權利,而共益權不過是為了實現自益權的手段性權利。
2.股權是股東通過出資所形成的權利。出資者通過向公司出資,以喪失其出資財產所有權為代價,換取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3.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
❹ 什麼是社員權,它是一種什麼屬性的權利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或者說兩種都不是
社員權的屬性有爭議,一說認為是混合權利,另外一個學說是獨立權利。
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准,可分為:人格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
現在的學說主要有權利說和地位說:
民法大師王利明先生認為,「社員權是指在某個團體中的成員依據法律規定和團體的章程而對團體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
洪遜欣先生認為,社員權實乃一種社員地位,「社團法人之社員,對於社團,固然有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資格,但此種資格,與其謂為獨立之權利,毋寧解為僅系社員之法律上地位而已。」「論者有謂,社員權既非人格權,亦非身份權,乃特殊之權利,為一種法律上之地位。」但是,持社員地位說的學者相對較少。
應當說,權利說與地位說本質上並無不同,只不過權利說強調社員所享有的權利,而地位說強調社員在社團中的地位罷了。如果脫離社員地位,則無社員權利可言;同樣,強調社員地位,也不能忽視社員權利,否則此種地位毫無意義。
混合權利說不夠精確,社員對社團的權利義務,沒有說明是依社員地位產生的,容易與社員和社團之間發生的普通的民事關系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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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到底為何物?在民商法領域,還從未見過學者們在某一權利上存在如此大的爭議 。社員權,彷彿成了一座迷宮,人們難以看清其本質。關於社員權,學界存在很多認識,如認為社員權屬於單一權利,並非集合體權利。有人認為社員權是一種特殊獨立之身份權。更有甚者,把社員權解為人格權。部分學者認為社員權是相對權,因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社團。近來,也有學者把社員權看作是無形財產權。等等。
個人認為比較科學的一種解釋是:
(一)社員權是憲法上結社權在私法上的延伸。當然,結社權是公法上的權利,而社員權屬於私權。
(二)社員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1,不是人身權:
因為,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相聯系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對於社員權身份權說和社員權人格權說,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駁,「不知民法所謂身份權與親屬權同義,專指親屬法上之身份上權利而言,社員權之非身份權,似無待論。至於人格權則為維持權利人人格之權利,與權利人其人有不可分離之關系,社員權則系因社員資格而取得喪失,與社員之人格無涉;社員縱經開除退社,亦與其人格權無妨礙。解為人格權,寧非大謬!」
2,不是財產權:
對於社員權與財產權的差異,我們暫且不考慮非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即便是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也非財產權所能囊括。社員權與物權有別,因為社團對社員的全部出資及其孳息享有實定法上的所有權;社員權亦非債權,因為債權是由交易法或行為法所規定的。社員權無形財產權說實質上是社員權財產權說的變異,不具科學性。社員權通過對其他權利特有屬性的兼容並收,鑄造了自身獨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財產權一般只能為法律所明文規定,而社員權則可以基於社團章程的規定取得,即「章定社員權」。
(三)社員權是一類民事權利的總稱。
這種社員權或股權,除具有財產上請求權(如股息紅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請求權(出席開會討論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的權利(訴訟權等),統稱為社員權或股權,以表示社員或股東的地位。
(四)社員權是團體法上的權利,具有專屬性。
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除由法律規定的外,由該團體(社團)的章程去規定。 同時,社員權具有專屬性,只可以隨社員資格的移轉而移轉,一般不能繼承。
(五)社員權是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對外它是絕對權,對內它是相對權。
(六)社員權是包含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具有雙重性質的民事權利。
(七)社員權具有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法律屬性。
❺ 什麼是股東性質
一,股東性質全稱是股東權利的性質。 .股東權或者股東權益簡稱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或者所有的權利,具體的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二,股東性質是根據股東出資來劃分的,一般分為個人股東、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其他非居民企業。
三,股東權利的內容: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❻ 社員權的性質
社員權是憲法上結社權在私法上的延伸。社員權是私法權利,它與憲法上的結社自由權有何關聯呢?「結社自由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物,是體現市民社會的一個重要要素。」 現今各國成文憲法基本上都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結社自由權,允許公民參加各種社會團體。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由此視之,至少在現代社會,可以這么認為,憲法上結社權是社員權產生的前提,沒有結社權,則不可能成立社團,也就不可能享有社員權 。當然,結社權是公法上的權利,而社員權屬於私權。
社員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社員權是否獨立的權利,其說不一:有謂社員權,為各種權利義務之集合,而非獨立之權利者。有謂社員權為獨立之權利,各種權利義務系由此權利分派而生者。」 社員權不是人格權或身份權,也不同於財產權。「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相聯系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 對於社員權身份權說和社員權人格權說,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駁,「不知民法所謂身份權與親屬權同義,專指親屬法上之身份上權利而言,社員權之非身份權,似無待論。至於人格權則為維持權利人人格之權利,與權利人其人有不可分離之關系,社員權則系因社員資格而取得喪失,與社員之人格無涉;社員縱經開除退社,亦與其人格權無妨礙。解為人格權,寧非大謬!」 對於社員權與財產權的差異,我們暫且不考慮非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即便是營利社團社員的社員權,也非財產權所能囊括。社員權與物權有別,因為社團對社員的全部出資及其孳息享有實定法上的所有權;社員權亦非債權,因為債權是由交易法或行為法所規定的。社員權無形財產權說實質上是社員權財產權說的變異,不具科學性。社員權通過對其他權利特有屬性的兼容並收,鑄造了自身獨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財產權一般只能為法律所明文規定,而社員權則可以基於社團章程的規定取得,即「章定社員權」。「社員權應該獨立,不僅因為公司法中的股權(股東權)已非財產權所能包容,還因為民法從個人法向團體法發展的形勢要求這樣做。」 傳統的權利理論「無法真正解釋具有垂直結構的財產團體佔有關系。」 所以,在民事立法上必須創立一種新的權利類型——社員權。
社員權是一類民事權利的總稱。如前文所述,社員權包括對社團、社員及第三人的權利,非一種單獨的具體的權利,具有概括性、集合性的特徵。依筆者理解,社員權不僅包括眾多類型的權利,例如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有部分的成員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合作社成員的社員權、股份合作制企業成員的權利以及股權等,而且每一類型的社員權又可以分眾多的子權利,如股權可分為會議參加權、決議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股東會議決議撤銷訴權、股東會議決議無效訴權、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訴權、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股息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股份收購請求權等等。「這種社員權或股權,除具有財產上請求權(如股息紅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請求權(出席開會討論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的權利(訴訟權等),統稱為社員權或股權,以表示社員或股東的地位。」
社員權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具有專屬性。「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還包括其他社員、第三人,只不過社團是主要的相對人,筆者加)。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事實上,由於我國社團立法的極其不完善,人們往往忽略了社員權的重要性,甚至只知有股權而不認社員權的存在,社員權是團體法上的權利的觀念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立法部門和理論界的共同努力。社員權作為團體法上的權利,還具有一個重要特徵,那就是「除由法律規定的外,由該團體(社團)的章程去規定。」 同時,「社員權具有專屬性,只可以隨社員資格的移轉而移轉,一般不能繼承。」 也有學者認為,非營利社團法人中的社員權不能繼承,營利社團法人中的社員權則可以繼承,例如股權就可以繼承。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以繼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則斷不可能繼承,也不存在股權繼承的可能,因為此時的出資已經不是股權的憑證了。關於這一點,可以參見筆者對出資繼承中股東資格取得的論述 ,在此恕不贅述。
社員權是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對外它是絕對權,對內它是相對權 。社員對於社團所享有的權利,在社員與社團之間具有相對性,但是,這種權利對外宣稱的是一種絕對性的權利關系,不但如此,社員權本身就包含對同一社團其他社員、不特定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社員身份或資格,一般是要進行登記的,經過登記,這種社員關系就具有了公示性。然而,無論是立法還是學理研究,注重的都是社員權的對內關系,而忽略或者忽視了社員權的對外關系。正是由於對社員權的對外關系的忽視,對社員權絕對權性質的否認,使得社員權遭受侵害時不能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
社員權是包含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具有雙重性質的民事權利。筆者認為,社員權中程序性的權利有社員大會的決議撤銷訴權、決議無效訴權,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訴權等,實體性的權利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列舉。程序性的權利是社團實現自治的有效保障,同時也是實體性權利行使和實現的保障。
社員權具有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法律屬性。社員大會是社團的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眾多權力。通過社員大會,社員可以制止、糾正社團及其部分成員的違法行為,使得社團的行為朝著合法的、符合社團和社員利益的方向發展。社員在社員大會上,正是藉助社員權的行使達到上述目的的。社員權中,表決權是社員自我保護和救濟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權利。
一言以蔽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社員權是私法權利,在私法體系中,社員權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作為綜合性權利,社員權不同於財產權與人身權;作為團體法上的權利,社員權是一項新興的權利,具有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屬性。與單一的程序性權利或實體性權利不同,社員權兼有二者屬性,具有自我保護和救濟的特徵。總之,社員權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還有待於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❼ 股東權是社員權嗎
股東權是基於股東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項表決權;選舉公司董事權、監權;管理監督權;分派股利權;優先認股權;股份轉讓權;剩餘財產...
❽ 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哪些要件
您好,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