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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26 18:29:08

⑴ 集團公司的概念是什麼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1)集團公司擴展閱讀:

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

(1)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乾子公司及關聯企業。

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系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系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3)集團公司從內部組織關系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系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稱分公司);

擁有一半股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持股25-50%稱作質量參股子公司,持股低於25%稱作任意參股子公司。這里它就不一定能稱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過來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集團公司在產權關繫上比較清晰。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發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並、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系穩固、組合緊密。

⑵ 什麼是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一種什麼樣的組織
西方國家對集團公司有多種不同的稱謂,包括企業集團(Business
Group)、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多分部制企業(Multidivisional
Company
)、多元化經營企業(Multibusiness
Company)或者綜合企業(Conglomerate)等,但是在中國企業開始多元化發展的時候,我們國家首先採用的概念是「企業集團」——這個概念一直沿用到今天,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學術界和企業界從多個視角認識這個組織的性質與特點。如果說關於這種組織形式的分歧只是表現在稱呼或者概念上還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這種稱謂和概念上的差異事實上已經在公司級戰略理論和實踐上導致了許多的歧異和混亂。
集團公司的性質
集團公司究竟是一個什麼性質的產業組織?有的學者說它是介於市場和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也有的學者認為它是介於最終股東和行業性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其中前一種說法更具有經濟學意義,而且在我國這樣的經濟轉型國家更受到重視。
根據科斯的觀點,企業是介於市場和自然人之間的中介組織,主要的作用就在於克服市場存在的各種「缺陷」。今井賢一(1980)用兩個決策准則(交易的參與者按什麼目標來做出決定)和關系准則(參與交易的方式和相互之間的關系)來表示中間組織的形成。在純粹的市場協調下,決策准則M1表示為利用價格或其他信號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關系准則M2表示為自由進入或退出,在純粹的組織協調下,決策准則Ql描述為基於權力之上的命令和共同利益最大化,關系准則Q2描述為固定、持續的關系。純粹的市場准則或純粹的組織准則可以看成是交易准則的兩極,而很多交易准則介於二者之間(參見表1)。根據這種觀點,相當一部分學者推論:集團公司就是處在市場與獨立企業之間的一個可以包括戰略聯盟在內的中間組織(趙增耀、席西民等2001)。表2表明集團公司成員之間的交易既非純粹的市場交易,又非純粹的組織內交易,其決策准則和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准則都是市場准則與組織准則的結合和交叉,即M1+Q1和M2+Q2。國內的學者也對這些形式進行了比較(見表2)。這種觀點之所以在我國非常受到重視,首先與我國集團公司產生於經濟轉型過程有關。在市場經濟尚沒有建立或者健全之前,我國集團公司在特定階段上的主要任務就是克服「市場缺陷」和降低跨行業、跨地區和跨部門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其次與我國集團公司就是來源於企業集團或者鬆散的經濟聯合有關。在發展經濟聯合體的過程中,主要的企業集團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或者對跨部門國有企業隸屬關系重組而形成的,在產權歸屬關系尚不明確之前,企業集團普遍採用了分權為主的管理模式,其內部關系如表2描述的一樣鬆散,就像一個中間組織或者戰略聯盟,而企業集團的總部就是一個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單位,沒有獨立企業的經營責任與意識,也沒有在經濟上證明自己存在理由的必要。
集團公司的轉變
1994年以後,我國政府所採取的一系列針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措施,實際上在整個社會層面上推動了企業集團(階段性的企業聯合體)向集團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的企業聯合體)的轉變。這個時期不論是國有企業集團,還是民營的集團公司都進行了一些重大的改變z(1)明確產權關系和資產經營責任,(2)建立和健全母子公司的產權關系和公司治理結構,(3)進行了資產和組織上的重組,實現了從鬆散型管理向緊密型管理、從職能型結構向事業部結構的轉變。經過這個階段,我國的企業集團基本上轉變成為集團公司(其中一部分企業集團實際上被關、停、並、轉),而這個獨立法人企業——集團公司已經不再是介於市場與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而是集團公司總部成為了最終介於股東與行業性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參見圖1)。事實上,只有集團公司總部才需要制定公司級戰略。
集團公司:存在的理由
經過這樣一個轉變,集團公司已經不需要注冊或者在名稱中體現出來了,因為任何一個從事多元化經營、母子公司產權關系明確和採用了多分部制結構的企業就可以被看成是一個集團公司(或者是控股公司、多行業經營企業、多分部制企業,只是為了方便我們才稱之為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已經不能夠單純地從「市場缺陷」來證明自己存在的理由,而必須通過創造組合競爭優勢來證明自己存在的理由,這就是集團公司必須重視公司級戰略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經濟轉型第一階段上,國有企業集團(當時絕大多數企業集團基本上是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根本不需要通過創造凈價值來證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因為作為國有產權代表的政府沒有行使股東的權利去要求國有企業集團創造價值,也沒有從產權上把附屬企業劃給企業集團,更沒有給企業集團資產經營的權力。但是三個方面的變化導致了國有集團公司在經濟轉型的第二個階段上面臨著自己「求生存」的任務(參見圖3):(1)政府開始意識到自己是國有資產的股東,並且決定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對國有集團公司(特別是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保值和增值活動進行管理(2)通過授權經營,所有附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經營權被給予了集團公司,因此這些附屬企業就名副其實地變成了國有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而集團公司自己就變成了這些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3)集團公司被分成為兩個部分:總部與附屬企業,其中股東與集團公司總部之間存在著一級委託—代理關系,而集團公司總部與附屬企業之間又存在著二級委託—代理關系。如果集團公司總部不能夠發揮凈價值創造作用的話,那就面臨著被重組或者收購的可能。
由於在股東與附屬企業之間增加了一個集團公司總部,從而使集團公司內部存在著至少兩層委託—代理關系和兩倍的委託代理成本。因此,集團公司總部必須創造價值,必須創造出高於凈價值(高於其運行成本和代理成本),必須創造出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凈價值,才能夠為自己取得存在的理由。
——作為一個中間組織,集團公司總部在創造凈價值方面面臨著三個方面的限制,同時也可以表現出三個方面的特點:第一、集團公司總部不是通過經營產品或者服務而創造凈價值的,而是能夠通過「經營」企業而創造凈價值(即1+1>2的效果);第二、要想通過「經營」企業而創造價值,就必須建立一個行業/企業的組合,這其中存在著「組合效益」,即存在著通過「管理」行業/企業組合之間的關系而創造價值的可能性,第三、要想把存在於行業/企業組合之間的「組合效益」在管理上發揮出來,並且達到1+1>2的效果,其基本方式無非有兩種:(1)對附屬企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不傷害附屬企業的競爭力,並且能夠賦予這些附屬企業單獨存在所難於獲得的組合優勢;(2)在對附屬企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比較小地傷害了附屬企業的競爭力,但是作為補償,它給予了附屬企業更大的組合優勢。
——作為一個中間組織,集團公司總部所制定公司級戰略不應該是附屬企業競爭戰略的簡單相加,因為集團公司總部所制定的公司級戰略具有三個方面的限制或者說是三個方面的特點:第一、公司級戰略的重點不是如何在某一個行業或者市場中競爭的戰略,而是如何在多個行業或者市場中競爭的組合戰略;第二、要想在多個行業中擊敗許多單獨存在的企業,公司級戰略必須關注如何建立一個能夠把組合效益最大化的組合,並採用一個能夠把組合優勢發揮出來的管理模式;第三、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建立和發揮組合優勢,公司級戰略的核心應該是動態地調整行業/企業組合和管理模式,使兩者能夠達到動態的匹配。.

⑶ 什麼是集團有限公司

簡單定義: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破產後承擔的清償責任有限 的公司。
另:【企業】《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⑷ 集團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區別

一、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而集團公司是一個公司群,好多公司在一起,但是都有控制關系,連起來的企業集團。

二、集團公司屬下可以有三個或多個子公司,集團公司控有每一家下屬子公司多少的股份,子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是。

三、集團不一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如果是嚴格的公司,《公司法》規定一定要標注公司字樣。

(4)集團公司擴展閱讀:

集團」是「集團公司」的俗稱,比如「××集團」,全稱肯定是「××集團有限公司」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集團公司」,在我國是指投資多個子公司的企業。當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關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稱為「××集團」企業。

集團不一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廣電集團,其英文名只寫到GROUP,而沒有CO. 如果是嚴格的公司,《公司法》規定一定要標注公司字樣。

例子:福建省廣播電視集團。當然,也有公司制的廣電集團,比如上廣電。不一而足,只是一時想起的,可能還有其他反例。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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