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查閱董事會決議一定要書面形式嗎
結論:不一定,口頭的就可以。
在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公司,公司法法條都明確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還有權復制董事會會議決議。
法律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需要查閱會計賬簿,那就需要以書面的形式,不但要以書面的形式表達意願,還需要向公司說明目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其目的是自己先協商,當自己窮盡了辦法依然處於權利被侵害的狀態時,再通過法院獲得救濟,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因為法律對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規定的不同,非法律人士不仔細閱讀法條容易混淆。
⑵ 如何明確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包括股東會召開的時間、通知、股東提案的條件和收集、臨時股東會的表決方式,會議資料的准備和存檔,文件的簽署等等。
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表決程序是什麼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⑷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與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是「全體股東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是「出席會議股東的表決權」。
比如: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元,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元,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1000萬元×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股,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股,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700萬股×2/3以上表決權通過。
⑸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⑹ 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主要有幾種
股東大會基本上分兩種:記名制和不記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規定進行,同時又分兩類表決:到場制和完全股份數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實名制;所以交叉運用表決機制可以有八到九種;
⑺ 股東大會決議表決方式可以用舉手錶決嗎
可以,一般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由公司章程決定,舉手錶決只是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的一種,而且表決公司重要決定開股東會會有會議紀要的,在股東大會會議紀要上要讓股東簽名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