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股東做假賬,少反應利潤,算不算職務侵佔罪
股東做假賬少反映利潤算不算職務侵佔罪?不是職務侵佔罪,但是這是違法的。
㈡ 做為股東發現做假賬
可以通過其他的單據來查詢,或者報告相關部門來查詢
㈢ 公司股東兼會計,我們小股東發現他做假賬,有可能貪污,該怎麼辦
沉住氣,收集證據,一擊制敵
㈣ 退股後,發現大股東在我沒有退股期間做假賬貪污50萬,請問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只有有充分的證據,聘請到優秀律師,你是能夠打贏這場官司的。
㈤ 老闆做假帳侵吞股東分紅怎麼辦
老闆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這種情況向經偵大隊報案,要求刑事立案。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三、《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所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一、概念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刑法第161條),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股東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以營利為其目的,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正常運轉的基本要素。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務會計報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依法均屬有限責任公司,應為本罪犯罪主體之一;此外,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且其組織形式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能夠成立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會損害到股東或其他人的利益卻故意為之。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與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行為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而後者在主觀上則是行為人由於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態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製作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有錯算、錯記、漏記等情形,即由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的情況,一般來說,這種失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是個別的,在審核中較易發現,行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構成本罪。
四、處罰
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㈥ 個體戶員工做假賬金額1.5萬元,法律管嗎
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科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6)個體股東做假帳8萬元擴展閱讀
企業做假賬的原因:
(1)逃稅需要。一些企業為了逃稅避稅做假賬,千方百計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這種現象表現在小企業或者說小的私有性質的企業尤為突出。
(2)信貸需要。很多企業資產狀況不佳,為了向銀行貸款或評上更高的銀行信用等級,需要粉飾報表,將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虛假誇大,以達到信貸銀行的要求。
(3)業績需要。一些企業為了某種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權融資需要、業績考核需要等),對收入和利潤進行人為的調節(包括報銷不及時等非刻意因素),以達到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門有時從某種程度上也不反對假帳。比如稅務部門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時也會出面和企業溝通,讓企業少完點稅,餘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報。另外,像銀行也不見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實報表,特別是在年底貸款任務完成有難度的時候。
(5)項目需要。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政府投資立項增多,另外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基金種類多、數額大,為了爭取上級或國家的什麼項目什麼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業粉飾報表,虛誇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前景,套取國家資源。
(6)違規需要。在一些企業有一些見不得光(比如打點、行賄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違法的,直接入賬等於自我坦白,這些支出往往被包裝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賬,這是不道德的,並非不得已而為之,必須予以嚴懲。
(7)福利需要。由於制度的約束,有些效益不錯的企業想盡辦法私設小金庫,滿足賬外職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固定資產增加的業務本身不真實或有其他不正當的行為。根據現行制度規定,除了融資租人固定資產外,新增固定資產必須取得產權證明方可人賬。
例如有些企業將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也記為企業的資產;將本應由福利費支出的購進分給職工的非產權房也記作企業的資產,這些都會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
有些企業還會混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將應作為低值易耗品的項目作為固定資產。
有時企業在增加固定資產時,還會夾帶其他不正當的行為。例如某企業向某單位購入設備,在轉賬付款時的數目高於設備價格,然後當事人拿取其差額作為好處費。
㈦ 個體戶員工做假賬金額1.5萬元,法律管嗎
這種情況法律可管,可不管,因為是個體戶自己的事情。如果是兩個人合夥做個體生意的話,他自己做假賬這樣無形中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如果一方告他上法院的話。法院也是會管的。
㈧ 四人合夥企業,一個股東利用職務之變。做假賬坑害合夥人利益,怎麼追究他的責任
如果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股東侵佔的資金達到6萬元以上,其行為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你們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是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人侵佔的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其行為可能涉嫌侵佔罪,你們可以到法院自訴。
㈨ 做為股東做假賬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報警,這屬於典型的經濟犯罪,如果你們起訴的話,需要比較充分的證據。當然,如果你們私下關系很好,而且不願意鬧的太僵,也可以自己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