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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股東不負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31 08:04:33

㈠ 新公司法:公司股東一定承擔有限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股份公司以認購的股份數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那麼,在例外情況下,在股東破壞公司財產獨立性的時候,股東需要對企業的債務負例外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㈡ 股東對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的有限公司必須具備兩名股東,當然也有少數的一人公司就一個股東,一人公司注冊資金必須10萬元。
2、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首次出資(注冊資金)繳付完成後,不再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任何責任。你可以和老闆簽一個協議,將情況說明,我既不出資也不享受分紅,出資由老闆墊資繳付。
3、你將你名下的股份轉讓給你的其他股東就可以了,簽一個股權轉讓協議,這個協議網上有範本,然後讓公司到工商局作一個股東變更,就OK了。
具體是好事還是壞事,別人幫不了你,還得靠你自己去判斷分析。

㈢ 請問合夥開了公司,如果公司出問題了,股東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是法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公司出問題了,股東不一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是分離的。

根據《公司法》: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企業對股東不負責任擴展閱讀: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

其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於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

其二,公司獨立責任,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

股東對公司負責,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責任屬於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進行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㈣ 企業對股東履行哪些社會責任責任

一、首先,得對社會責任的概念作一了解。中國法律並未明確社會責任的定義,當然,既使中國法律對社會責任做定義,也需要與國際通行慣例一致,方有實際意義。下面我們看一下國際通行慣例的社會責任的概念。《ICE8000國際信用標准體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鑒定與勸善規則》第1.6條:社會責任,也稱道義責任、道德義務,是指人類對社會良善、自然環境、社會進步的自然責任。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層次:
(1)第一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底線內容,是社會責任的最低標准,是每一個人、單位、地區均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對於拒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或者說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應當予以懲誡。
(2)第二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倡導內容,它可以包括人們為推動社會進步、推行人類普適價值的所有行動及要求。它由人們根據自身實際自願承擔。對於自願承擔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組織,應當給予獎勵。
通俗的講,一個人或一個單位有三種責任需承但,一個是法定責任,就是法律要求你如何;二個是合同責任,就是合同中約定你如何;三個是社會責任,就是雖然法律沒有要求,合同也沒有要求,但是,按照自然道理,你應該作的事,社會責任又分兩個層次,底線層次的是必須遵守,較高層次的是自願量力而行。
二、再次,對於中國公司而言,社會責任不但是一種自然責任(自然責任可理解為雖然沒有法定沒有約定但天然應履行的責任),而且是一種法律責任,因為中國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應履行社會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三、最後,我認為社會責任作為一種自然責任,無論法律還是公司章程是否約定,企業均有對股東正當權益進行善意保護的義務,因為這是社會良善、社會進步的要求。具體而言:公司應該讓股東有知情權,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股東關於查賬等知情的要求。

㈤ 公司股東要承擔哪些責任

公司股東要承擔的責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企業對股東不負責任擴展閱讀: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㈥ 公司破產,股東不承擔責任嗎

企業破產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如70萬財產中,有屬於擔保物的,不屬於破產財產.剔除該部分後,剩餘部分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和資金該怎麼辦
兩種破產情況:
1.證券公司破產
我們購買的股票,或者其它各類證券,都是登記在中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所以,券商倒閉,我們的股票還在,有相應的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控制,我們用於交易的資金,是存放在銀行,第三方存管機構,不是存放在證券公司的賬戶上的,所以,交易資金也是安全的。
關於第三方存管: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實施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證券公司將不再接觸客戶保證金,而由存管銀行負責投資者交易清算與資金交收。證券業之所以引入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
故此在財產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擔心。但這段時間的股票買賣交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證監會將盡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證券公司為你提供服務。
2.上市公司破產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ST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ST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上市公司破產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
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再是是拖欠的國家稅金,最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1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發布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㈦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企業對股東不負責任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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