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救濟,什麼是公司僵局及對策
關於股東知情權訴訟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釋性規定為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 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閱。(此條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此條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有的地方法院對此也作出了規范性的指導意見: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 京高法發[2008]127號)
第六部分關於股東知情權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的公司內部救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會計賬簿查閱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股東知情權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東出資瑕疵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已退出公司的股東對其任股東期間的公司經營、財務請求提起知情權訴訟的,因其已不具備股東身份,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股東身份未顯名化之前,不具有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已訴至法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委託律師、注冊會計師代為行使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提起訴訟的,應當說明查閱會計賬簿的具體目的、所查閱的內容與該目的具有何種直接關系。被告公司認為原告股東有不正當目的拒絕查閱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⑵ 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救濟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利訴諸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唯一需要區別的就是: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程序和條件作了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採取訴訟手段行使知情權時需要首先滿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東應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帳簿的行為有不不正當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東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拒絕查閱的理由。股東如認為公司拒絕查閱的理由不合理,有不當之處,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訂既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也做了一些相應的限制,但是對於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運用知情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⑶ 股東應該怎麼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關於股東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據此,若股東知情權遭受損害的,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公司提起訴訟。
⑷ 股東知情權糾紛法院怎麼判
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沒有在工商局登記的股東能否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
有的人取得了股東身份,但公司沒有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的變更登記、沒有發給股東出資證明書。基於入股協議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決已經確認股東身份,未變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不影響行使股東知情權。
2、股東身份被質疑的股東,比如有名義股東、出資不實等問題
被告對原告非股東的抗辯,法院認為非同一案,不予審理,原告已經登記為股東,故有權查閱。
3、已經轉讓股權的股東能否查閱轉讓之前或股權移轉之前的賬簿
各地法院意見不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全部轉讓後,已不再是該公司的股東,故其不具備作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享有訴權。
也有相反的觀點,例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無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故股東應依法享有被繼承人死亡後至將其股份轉讓給受讓人期間的股東知情權。
4、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實際出資了的隱名股東
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股東身份未顯名化之前,不具有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已訴至法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5、審計、委託查閱問題
有些股東提出要審計會計賬簿,但法院通常認為會計賬簿只能由股東本人查閱,要求審計無法律法規依據,如果也沒有公司章程的依據,不支持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委託代理人查閱。
6、對公司會計賬簿,股東可以查閱,但不能復制、摘抄。
7、會計賬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不過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認為,股東無權查閱原始憑證或者無必要查閱。
8、法律列舉范圍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閱復制。
徐寶同律師的團隊有三十多位律師,在股權糾紛處理、基金、疑難訴訟、國際貿易糾紛等方面都還可以,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資源還是可以的。
⑸ 股東知情權起訴狀程序
⑹ 股東知情權訴訟能將控制權股東列為第三人嗎
不能,有悖法理。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有二種觀點:
1、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為公司。
股東知情權屬於股東為自身或股東的共同利益對公司經營中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曉和掌握的權利,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履行相關信息報告和披露的義務。因此,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也應當由公司承擔義務。
在這里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在公司已經被注銷的情況下,原公司股東以公司其他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主張股東知情權的,法院應不予受理。
2、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為公司和控股股東。
從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來看,股東知情權糾紛往往發生在公司控股股東與普通股東之間。資本多數決原則使二者的利益沖突從形式上表現為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沖突,而實質上卻是控股股東與普通股東之間的沖突。因此,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能將控股股東排除在外。
3、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首先,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而非其他主體。
其次,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行為即使體現控股股東或管理層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為;換句話說,即使控股股東欲侵犯普通股東的股東知情權,控股股東也必須將自己的行為轉化為公司的行為,方可實施侵權。
再次,控股股東也有可能成為股東知情權的被侵權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東同時作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有悖法理。
⑺ 股東知情權訴訟是什麼
所謂
股東知情權
之訴是指公司股東基於以其知情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旨在通過法院強制行使其知情權的訴訟,其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東為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而提起的訴訟,請求公司答復有關問題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