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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達訴求

發布時間:2021-09-02 13:59:49

⑴ 請問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求授權懂事會一般性關聯交易是利好利空

這件事本身無所謂好壞,關鍵是看什麼樣的
關聯交易
,如果能產生較大收益的關聯交易就屬於利好,如果僅僅是一般性、年度性的,那可以忽略。

⑵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怎麼參加

必須購買這個公司的股票,成為這個公司的股東,最少購買數量是100股,也不需要很多內的股票數容量。其次,在上市公司公布召開股東大會之後,需要關注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在股權登記日的當天,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擁有參加股東大會的資格。然後,根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知,通過郵件和電話進行報名。最後,在股東大會當天,帶好個人的身份證、股東卡等相關資料,到達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現場,參加股東大會。

⑶ 哪位能給我一份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範本

公司2011年度股東大會會議紀要(年月日)一、會議名稱:二、會議出席人員: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出席董事:出席監事:
出席董秘:
列席高管:
律師:會議記錄:
三、會議地址:公司會議室
四、會議時間: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
先生六、會議表決監票、計票人監票人:
計票人:七、會議內容:1、審議《2011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結果:同意股數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股數0股;棄權股數0股。由於《2011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有關規定,該議案獲得通過。(本頁為2011年度股東大會會議紀要簽字頁)出席董事:出席監事:董事會秘書:
記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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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市公司的收購問題。 上市公司的收購交易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實際上,什麼樣的收購要上股東大會要看公司章程、公司自己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對外投資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公司規模不同,具體規定也不太一樣。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是要上股東大會的,而且要三分之二股東表決通過。
一般情況下,如果構成關聯交易,那收購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的,也要上股東大會。當然,具體還要看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⑸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股價一般會怎麼變動

1、這個不一定。

2、一般公司開股東大會(不管是臨時的股東大會還是例行的股東大會)跟公司的股票的股價沒有實質性的影響,此時公司的股票的股價的上漲或者下跌都是市場因素導致的。

3、要導致公司的股票的股價大幅度的波動,除非是遇到了和公司有關的重大消息,比如說重組、非公開發行股票、黑天鵝事件

⑹ 關於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法定

股東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年度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⑺ 上市公司開股東大會,反對股數占總股本多少被否決議案

一般來說,股東大會的議案需要全體股東舉手錶決,當參加股東大會佔51%股權的人表示同意議案,該議案才算通過。反之,佔51%股權的人不同意,該議案就被否決。
注意:沒有參加會議的股東屬於自動放棄投票權。

⑻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⑼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延伸閱讀:
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⑽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10)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達訴求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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