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教:母子公司之間資產劃撥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Ⅱ 控股總公司的股東,對控股子公司有哪些權利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並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粗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為子公司。
Ⅲ 國有控股企業以股權增資全資子公司,增資以後不涉及控制權的變化,能否無償劃轉,流程怎麼做,如不能怎麼做
變更注冊資本流程:
(1)公司注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有限責任上海公司注冊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應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修改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5)驗資報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7)注冊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刊刊登的減資公告(三次)和載明清算結果及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的股東會決議;
(8)上海注冊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9)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及IC卡;
(10)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11)開戶許可證原件;
(12)相關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註: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注冊上海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出示原件。
Ⅳ 母公司成立全資子公司,並把母公司名下的土地無償過戶到子公司下,相關的稅收是什麼數額是多少
一、你們公司要成立全資子公司,首先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有股東(出資人)、注冊資金、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法人身份證等,向當地工商提交辦理公司申請,經批准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次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並取《機構代碼證》;再次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財務人員會計證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這些證照中,驗資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注冊資金來收費的,會產生幾千到幾萬元費用,其他的僅是一些工本費(目前有些地方工本費也不收了)。
二、在你們子公司產生收入前,是不會產生稅收的。
三、你公司是以實物——土地,對子公司出資也不會產生稅收的。
四、你公司以土地實物投資子公司,但子公司僅有土地,沒有流動資金是無法運作的,所以必然要有人來出錢才行,出錢人自然就要佔子公司股份了,佔多少就得看土地評估後的價值與出資人所出錢多少來得出。
Ⅳ 同一控制下股東無償劃撥子公司固定資產給另一家子公司的賬務處理以及涉稅問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的。
你的補充問題,你所想的是不可以的,那是不符合會計准則的規定的,如果不這樣,那才是大問題了,稅務不會不理不睬的。
Ⅵ 請問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將固定資產無償劃撥給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增加實收資本
既然是全資子公司,可以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增資處理,提問者的會計處理就是這個思路,沒問題。
Ⅶ 同一控制下國有企業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資產涉稅問題
首先。A B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或是集體所有制的?
後兩種比較麻煩.設計到轉讓資產需國滋委主導.
如果是有限公司. 那我一一為你解答
為什麼要走資產無償轉讓這種方式?如果設計到土地肯定會有契稅4% 營業稅5% 增值稅可以平進平處 ,但B公司的年終財務報表如何反應?無償獲得的財產直接進入資本公積??那交20%的所得稅。
第二種方式。要看你這個利於發展是怎樣個利於發展。國有企業的弊端是產權不清,責權不明。要揣摩你們領導的意圖,如果為了發展是為了通過理順產權關系,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激勵與約束的現在企業,從而目的是產權多元化,使股東、職工、經營者達到發展的協調與統一。那我更不建議採用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直接將B(或者部分管理經營職能)變成了A的項目公司,好處是也許A的部分資產與B結合更能產生協同效應,但依然沒有理順產權的結構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領導的意圖,是為了管理的需要還是治理的需要?
最後我的建議。如果真轉。建議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全部資產。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資產與B公司組建合資公司。再將以資產作為出資額的股本轉讓給B。
1。不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不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3.契稅比較復雜了。需要看這塊土地和你們公司的性質
如果是國企和集體企業,恭喜,被免了。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如果不是。。。那麼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Ⅷ 母公司資產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後,母公司與形成資產相關的遞延收益如何處理
母公司資產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後,其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母公司在資產清理的過程中與其資產相關的遞延收益應一並清算,辦理會計核算結轉。
Ⅸ 我公司無償劃撥車輛給全資子公司,現在要參考40號文,做所得稅免稅,我想問母公司和子公司需要繳納什麼稅
不能免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作為關聯企業,應視同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如果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可以無償劃撥資產,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確認收入.
因此,你公司和子公司應按照銷售處置固定資產和購進固定資產分別記賬,相應稅費按規定提取,抵扣,沒有特別之處.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Ⅹ 省國資委能否將一國企無償劃轉給一國有控股公司(省國資委均為二者的出資人)
不能直接無償劃轉。
因為國有控股公司還含有非國有股份,將國有資產直接無償劃轉也就意味著非國有股份也無償享受到了劃入的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因而是禁止的。
如果國企要將資產轉讓給國有控股公司,需對國企資產進行評估,並以公開處置的方式(拍賣或招標),由國有控股公司競爭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