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是否合法
結論:如果是公司章程上規定的,那就是合法的。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司法要覆蓋所有的公司,而每家公司的情況又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
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在法理上屬於人和性公司,在人和性公司里,人的聯合是最重要的,法律就應該尊重股東之間根據實際情況出發,根據自身的利益出發作出的自治性約定。
根據以上原理,我們虛擬一種情況,某位股東身懷絕技,必須在公司擔任某個職務,其他股東就是因為他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願意和他一起聯合成立公司。如果他辭職了,對於其他股東聯合的價值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之間就針對該情況在公司章程上做出了約定,股東辭職必須轉讓其股份,當然是有效的,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尊重。
即便沒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明確規定,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也是應該是合法的。
這就涉及更深一層次的法理分析了,公司法屬於私法的范疇,私人是最了解自己的需要的,私人之間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做出來的約定,並未侵害到別人的利益,法律為什麼要去干涉呢?
Ⅱ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離職必須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離職必須轉讓股權,這個在公司沒有上市情況下,那麼合法的,但是公司一旦上市,那麼公司規定就違法。
Ⅲ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離職了,想轉讓他的股份,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應依法進行,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發起人轉讓或者公司作為受讓人的除外。並且,轉讓股份要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
Ⅳ 是小公司的股東,現在要退出,公司說需要股東變更
如果 公司虧損,拿不回本金是很正常的。沒有盈利,不存在繳稅的問題。
Ⅳ 公司小股東 買的公司股份可以退股嗎!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公司穩定性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1、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後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後,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 丁保勇 律師 求好評
Ⅵ 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可以離職嗎
可以的,但要提前告知,讓公司有所准備,把事情處理好就可以離職了。
Ⅶ 公司股東離職,股權該如何變更
股東既可以在公司任職,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如果該股東現在不在公司任職,不會因為離職導致股權被剝奪。建議你們協商對方是否願意讓出股權。
Ⅷ 小股東離職時,大股東可以要求小股東退股嗎
無權這么做。股權是股東對企業享有的權利,依法享有對公司管理的權利、獲取分紅的權利等。除非股東自己轉讓股份或者依法被司法程序處置,否則其他人無權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