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轉讓後新進股東的出資時間如何確定
對於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的新股東出資時間問題,很多人存在誤區。一般分為兩種觀點:其一是以新股東交付轉讓價款時間為新股東出資時間;其二是以原股東交付出資時間為受讓股東出資時間。應以第二種判斷為准。因為,股權轉讓是依法經公司股東同意後,出讓股東與受讓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公司「體外」的一種合同交易,由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轉讓價款,不涉及新股東向公司交付出資,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時間變動,因此,原股東交付出資的時間為受讓股東的出資時間。完成標准及違法形態股東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認繳的出資額,並且以貨幣出資的,按貨幣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非貨幣財產的所有權轉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資的義務[2]。所謂股東出資的違法形態,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違法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實質違法形態和形式違法形態兩種,前者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自己出資義務的違法形態,而後者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其出資意思的外在表現形式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形態。實質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拒絕出資、虛假出資、出資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資標的物估價過高、貨幣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等具體違法形態。形式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等。
⑵ 公司章程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如下
指股權,一股一票,這就是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的絕招。
在董事會表決時,是按人數,一人一票。
⑶ 股東變更章程修正案出資時間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 可見,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後,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被注銷,本人退出公司,新股東加入,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而新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在轉讓完成後簽發,當然記載的日期是簽發日,其出資時間也應是股權完成轉讓之日。
否則,如果記載的是「在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繳足」,則將面臨分紅的問題,因為新股東既然是在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繳足出資,那麼其有權分得公司設立時起到轉讓這部分出資時為止的相應紅利,而顯然,這部分紅利是屬於原股東的。
公司的登記和變更登記的記載完全可以說明公司股東及股份的變化情況,因此不必擔心新股東加入的時間記載會給公司帶來任何麻煩。
⑷ 公司成立時,其中一名股東以實物資產出資,之後該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另一人,出資方式變了嗎
對於公司來說股東的出資方式就是實物資產,新股東是受讓的股權,他的現金交給了轉讓方,向他購買股權,並沒有交給公司。
只要股東出資是到位的,什麼出資方式沒有關系。
⑸ 股權轉讓後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應怎麼表述
不明白,你說的是什麼意思?是要在哪裡表述?
你是不是問的是「股權轉讓中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的表述」?
「經* 年*月*日****公司股東會通過,原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以*元價格轉讓給新股東。」
⑹ A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另一家B公司,那章程修改案里的出資方式、出資人是不是都要寫B公司的股東
問:A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另一家B公司,那章程修改案里的出資方式、出資人是不是都要寫B公司的股東?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東以轉讓出讓股權方式增資怎麼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時間
股權轉讓後,出資金額仍然是50萬元,所以A和B按照持股比例、注冊資本50萬元計算出資金額;公司賬務上不用處理,系股東之間的轉讓;折價交易,不需要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