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股東減持哪些股份須遵守減持規定
《減持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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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東減持新規什麼時候開始
5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將就大股東減持行為出台新的規范措施。5月27日證監會就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有關股東減持股份行為,公布了修改後的減持制度,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對此,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響應,分別發布了相關實施細則。新規從減持數量、減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股份行為作出了要求。
3. 減持新規是什麼,出台此規定有什麼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對近年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以下統稱重要股東)減持數據統計後發現,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東減持的主要途徑,2015年全年佔比將近50%。如此高比例的減持通道,沒有相應的減持限制,難免令投資者擔心大宗交易成為重要股東減持後門。
減持新規出台上周出台的減持新規對重要股東通過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方式的減持,都做出相關約束和限制。
1月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並且,大股東在3個月內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
同時,如果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而失去大股東地位,則需在減持後6個月內,同樣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滬深交易所也發布通知為規定打補丁,再度細化關於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大宗交易是減持主要方式
從上述新規中可以明顯看出,對於市場擔憂的減持潮問題,證監會將關注點放在集中競價交易和協議轉讓這兩種減持方式上。
不過,對於大宗交易這個重要股東主要減持途徑,減持新規卻一字未提。《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僅以2015年數據來看,通過大宗交易的減持幾乎佔到重要股東減持數量的半壁江山。
根據統計,2015年全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90.62億股,而其中有187.88億股正是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如此算來,大宗交易在全部減持數量中佔比達到48%。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6月,滬深兩市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共計為368.01億股,佔全年比重高達94.21%,2015年下半年減持數量劇減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減持禁令影響,尤其是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數據更是縮減明顯。
具體來看,在重要股東減持股份數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的比例為56.6%,達到57.52億股;大宗交易占減持總數比重最高值出現在2015年2月,當月減持總數和大宗交易減持數分別為28.09億股和20.97億股。
如果將時間軸拉長,恐怕大宗交易在減持中的比重更大。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1月5日曾披露,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占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場擔心過橋減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也曾表示,引導其(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是否一樣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師向記者表示,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並不是一回事。一般來說,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額要小於協議轉讓,而在轉讓金額的確定方面,協議轉讓是由交易協議的各方商議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減持新規公布後,已有大股東選擇通過大宗交易來轉讓股份。1月10日晚間,安妮股份(002235)披露,公司大股東張傑擬向方略資本、千合資本600萬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為3.08%,而其選擇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對於減持新規,有不少市場人士擔心是否會有股東通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情況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相對自由的大宗交易極有可能成為股東減持的重要途徑。
在減持新規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資深人士向記者表達擔憂,與當前股價相比,重要股東在大宗交易上與接盤機構的交易價格通常都是有折價的。而接盤機構在大宗交易低價獲得股票後,完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貨。
興業證券(601377)也在研報中提到,根據機構投資者的反饋,他們擔心減持新規關了大門,而減持則從側門溜走,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轉讓之後,大宗交易接盤者直接在二級市場賣出,或者多次轉手化整為零,最後仍反映為二級市場的拋壓。
雖然證監會的減持新規也有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不過,從目前來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類似的化整為零、曲線減持情況,有分析人士認為,這也需要相應的監管完善到位。
4. 大股東減持規則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內解除限售後六個月容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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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6.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7.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來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自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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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整理)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股份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監管要求和業務操作,上交所發布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進行大宗交易應當通過不同通道申報。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特定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大宗特定股份減持申報介面」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減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普通申報介面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
通知明確,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減持認定為大股東同時持有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的股份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減持的,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控股份;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外,視為優先減持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
通知還明確了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關方的責任。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7-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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