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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大股東限售規定

發布時間:2021-09-05 15:13:15

A. 新上市的公司,大股東和一些高管都有很多限售股,這些限售股一般多長時間後可以解禁

股權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後獲得流通權,並承諾在一定的時期內內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容時期內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稱為限售流通A股.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變成流通股,但為了減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給股市帶來沖擊,所以對這部分股份上市時間有所限制
股權分置改革當天或新股上市當天算起:
1年後可拋售5%
2年後可拋售10%
3年後可拋售全部
部分上市公司對拋售條件有另外規定:
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還是利好,是相對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會增加市場的拋壓,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為了能讓拋售的價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關利益方會想辦法將股票價格做上去,這又變成了利好。

B. 新股上市後大慨多久會解禁限售股

1、對於一隻新股來說,其限售解禁一般會有三次:第一次限售股是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個月後,這次限售解禁是由於IPO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第二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一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該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的解禁;第三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大股東的解禁。

3、次新股的內涵是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相應變化的。一般來說一個上市公司在上市後的一年之內如果還沒有分紅送股,或者股價未被市場主力明顯炒作的話,基本上就可以歸納為次新股板塊。

(2)ipo大股東限售規定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參考指標:

分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可能存在的風險,推薦參考以下指標:

1、大股東的類型。處於行業壟斷地位,屬於國家經濟命脈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會對其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不會輕易套現。另外,屬於國資委管轄的央企和地方重點國企,套現資金的歸屬、分配及使用方面有待相關法規完善,如是否上繳社保基金,還是部分上繳等。在相關法規出台前,這些公司的股票還不會形成較大的套現壓力。

2、作為發起人的民企投資家大多數會專心從事實業,並非從事買殼、賣殼從事資本運營的投資性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大規模套現以實現退出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大股東屬於非發起人的民企,擅長資本運作,則有套現的可能。

3、業績狀況。業績優良或尚可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偏低,或者大股東持股勉強保持相對控股地位,限售股解禁後的套現需求也不大。業績不佳、或價值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偏低的股東退出意願較強。

C.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限售股,其減持應遵守哪些規定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東來所持限售自股,其減持應遵守以下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應嚴格遵守股東股改時所作出的相關承諾。大股東所持限售股在符合相關規定和股東承諾的情況下才能解禁後 (3)此外,還應遵守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規定,即預計未來一個月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減持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

D. 港股關於限售期的法律規定

1、港股的限售期跟國內類似,公開銷售需要一個禁售期,也有鎖定的時間期,但可以通過機構與機構之間來轉手股份,這個不受限制的。
2、限售期是指對某一類股東持有的股票約定在持有一定期限後方可在二級市場交易流通。限售期概念多出現在股改、管理層股權激勵、兼並收購等事件中。
3、限售期到期後,市場上流通股數量將增加。如果受限股東在到期後大舉賣出公司股票可能引發股價下跌,特別是公司大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大量賣出股票的行為,容易被市場理解為公司內部人士不看好公司股票的前景。A股市場最受關注的限售期到期影響來自於股改完成後大量國有股上市流通,如果市場上沒有足夠流動性來接手,可能導致股價下跌。

E. IPO前發行限售—法 是什麼意思

這是因為上市價往往比原股東的持有成本高出很多,為了防止原股東爭相在剛上市時套現,所以設置的限售條款。

F. 大股東解限售有什麼相關規定掛牌前12個月以內的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外的股東買賣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限售股:
要了解限售股解禁的意思,先解釋一下什麼是限售股。
與限售相對應,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為更好地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證監會對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二)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了解了什麼是限售股之後,我們來看看解禁,解禁就是允許上市

大小非是指大額小額限售非流通股,解禁就是允許上市。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非流通股允許上市。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指的是小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
大非指的是大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
大小非的由來
當初股權分置改革時,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說,有許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暫時是不能上市流通的。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部分叫大非。

G. 大股東買賣股票有什麼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回個月以內通過證答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H. 新股限售股的限售期是怎樣規定的

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I. 持股5%的股東ipo禁售期有多長

對原始股東股票公開買賣有144條規定的限制:公司職員、董、監事、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有一年後流通的限制。為保障IPO股票投資者的權益,美國證管會對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掛牌後公開買賣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SEC RULE 144(證券法規144條)規范甚詳。 凡歸屬在公司經營團隊里的股東包括職員、公司決策單位成員包括董、監事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都是144條限制公開買賣的范圍。雖然規范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新加入的投資者先行獲利了結,但事實上其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公司股票在掛牌的時候不會有大量的賣壓涌現,導致該公司的股價一夕之間跌入谷底,因此,承銷商依據144條的規范作股票公開買賣時間限制的時候,他決定的基礎是不影響股價的跌幅。一般來說,他會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做為大股東限制的依據,承銷商更會以各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依距離公司權力核心的遠近做為限制時間長短的考量,最短的180天,最長的以360天為限。

J.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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