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創業板上市公司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有何要求
根據《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2010年4月)的規定,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每12個月內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20%。
㈡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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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創業板的關聯方資金佔用中經營性的資金佔用也要披露嗎
國足出線了!確實值得高興,作為足球媒體人,國家隊能夠進入12強賽,對於我們而言是有切身利益的。國足的成績於足球媒體而言,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國內足球市場如此火爆,中超逐漸成為亞洲第一聯賽,中央舉全國之力發展足球之際,中國足球太需要國家隊的勝利。
高洪波從5年前的世預賽征程中下課,5年後他又在世預賽中回歸。當年的高家軍與現在相比,大部分人員已不同,戰術打法也沒有可比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球隊依然是如此的團結。高洪波、卡馬喬和佩蘭都曾先後在國足帥位下課,唯高洪波在被辭退後有球員發聲公開力挺的,其中就包括2011亞洲杯上被傳聞與他不和的郜林。一名「高一期」和「高二期」都是國足核心的球員私底下曾如此評價高洪波,「老高是有追求的,大家也願意為他賣命。」
於是,呼喚高洪波繼續擔任國足教練的呼聲漸高,相信經此一役,高教頭也勢必自信高漲,似乎更有資本競選國足教練之位。
就我個人而言,是非常佩服高洪波的勇氣和擔當的。在中國足球最困難的時候,是他挺身而出接受這份「死亡任務」。12強賽,對於中國球迷而言,就已經是「我們的世界盃」,成績已經不太強求,要的就是球員能夠踢出精氣神,相信沒有誰能夠比高洪波更加勝任,不管大牌洋帥還是本土教練。
在高洪波當初接過國足主帥的帥印時,中國足協就給他冠上一個「預選賽主帥」的別扭定語。不過,外界一直認為如果高洪波真的能夠帶領著國足創造奇跡,殺進最終的12強賽,他有很大的可能繼續帶領這支球隊。
高洪波不是一個輕易對外流露自己真實想法的人,但他在29日晚間的賽後發布會上的神情明顯不自然,有一些完成任務之後的如釋重負,又摻雜了一些小心翼翼。但他一開口就總結性地感謝團隊、球員這短短時間以來的工作,這已經充滿了一種告別的意味。
他說:「我現在也是中國足協的執委,仍然會在中國足球的專業發展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議。作為一個中國教練,能夠再次回到國足主帥這個位置,感謝領導對於自己的信任和支持,這也是完成這個比賽很好的基礎。」
當時有記者問他帶隊打進12強賽,如果不能繼續任教是否委屈,高洪波將自己的情緒收拾得非常好,「我已經是51歲的年紀了,過了知天命的年齡。作為一名中國足球教練,在中國的土地上不管今後在任何崗位干任何工作,都是繼續為中國足球服務。」
這是明智的態度,但千萬不要在全民狂歡中,一時頭腦發熱。再來競選國足教練。要知道,中國足球走了不少彎路,不是你所能承擔得起的。
本來事情到此為止,足協繼續開展選帥,一切將往專業而有希望的方向發展,但沒想到
4月5日,中國足協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宣布正式聘請高洪波為中國男足國家隊主教練。在中國足協的公告中寫到:3月29日,中國男足2比0戰勝卡達隊成功晉級2018年世界盃亞洲區12強。中國足球協會主席辦公會經過慎重研究,決定正式聘請高洪波作為中國男足國家隊主教練。
高洪波擔任代理主教練期間,隊伍的精神狀態、戰斗意志以及團隊協作精神取得積極變化。在困難的局面下,國足以敢拼敢搶的精神打出狀態並取得最終的勝利。主教練得到了全體隊員的信賴以及技術專家組的肯定,同時也得到廣大球迷的認可。中國足協認為,高洪波是繼續率領隊伍征戰世預賽亞洲區12強比賽的合適人選。
那讓我們看看,在中國隊出線之餘,高洪波在這兩戰當中起到了怎樣的作用呢。是不是讓佩蘭執教就肯定會輸呢?
打馬爾地夫,魚腩隊,只贏了個4比0,全場比賽無亮點,指揮無亮點。打卡達,在幾乎全替補隊容的情況,贏了個二比0,同樣在臨場指揮中也沒看出跟上一場有何變化和新意。這兩場比賽,就認定教練的成功,完全沒有說服力。
在打馬爾地夫時,高說過,輸在心理,這真是一語中的,中國隊是沒有底氣,無論是隊員,還是教練,都是土鱉。
何為輸在心理,要知道教練與教練之間不是在於理論有多少,也不是在於一兩場比賽的決策對與否、輸與贏,而是整體的實戰經驗和氣場。
在中超各隊爭相天價聘請國際名帥的時候,繼續讓沒有任何與國際強隊比賽經驗的本土教練帶領國足隊員征戰國際賽場,在心理上能有底氣嗎?
再看恆大,幾年獲得亞冠、超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管理及遠見。當還是韓國教練的時候,戰績說得過去,恆大決策層卻斷然換國際名帥,當時媒體和球迷一邊倒的反對,但結果如何,今天相信沒有誰認為這次換帥是錯誤,這才叫決策魅力,才叫運籌千里。
而中國足球的今天,也到了關健的決策時刻,是曾續這場意外的出線狂歡,繼續安全穩妥的為官之道,還是亦然決然,果斷通過技術專家組選擇國際名帥來指導,這是真正檢驗足協領導決策力的時刻。
遺憾的是,足協在意料之中選擇了順應民意,繼續讓高洪波擔任國足主帥。
當媒體與球迷陷入狂歡的時候,足協作為一個專業的管理機構,更需要冷靜的決策,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就斷然決定了主帥的人選,同時所給出的理由也完全不具專業性。這樣的足協,真的能有所作為嗎?
高洪波在之後也表態:我能帶國足打十二強賽是全體中國教練的榮耀。
這真的是榮耀嗎?到底是能帶國足打十二強賽是榮耀,還是在比賽中取得戰績或者能展現出拼博的士氣才是榮耀?這一點必須要分清。
高洪波,不能說他能力不行,但也要有自知之明,雖然這次國足出線是有功,但運氣的成分佔多數,中國的足球環境大家都知道,成績好,媒體球迷一片贊嘆,成績一團糟,馬上指責罵聲也蜂踴而上,現在國家隊在高的帶領下一團和氣,但如果敗了呢,還會如此嗎?
認真看看網上支持高洪波擔任國足主教練的文章,發現更多的是基於激情和情懷的因素,更多的是出於對足協這些年所請的國外教練糟糕業績的一種逆反心態。而不是從專業的角度來判斷。
當然,既然國足主帥人選已定,說多無異。總之,中國足球之路,任重道遠,希望高洪波能帶領中國隊在十二強比賽中打出氣勢,打出風格,打出水平。至於戰績,就別再苛求了。
㈣ 在創業板上市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的要求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㈤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市前:
1.簽約投資銀行,投行派保薦人過去輔導改製成股份公司,大概輔導2年吧
2.准備相關材料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3.證監會批准
4.發行,新股申購。投行負責承銷,即上市公司把股票賣給投行,投行再賣給投資者。
5.上市交易。保薦人在上市後還要在持續輔導2年。
上市後再募集資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發行程序與原始股發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資銀行,走審批流程。
企業的募投項目應與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一致,募投項目是最終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戰略的必經之路,保薦人應當參加企業關於「公司發展戰略」的研討會、董事會等所有重要會議。實際工作中保薦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是否有助於企業實現自身制定的發展戰略;其次,保薦人代表人應該也是個「行業研究專業人士」,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觀經濟、產業周期變化的規律,在宏觀經濟、產業周期的高漲期尋找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應相對謹慎一些。
㈥ 如果在創業板上市以後資金多了以後能回到主板上市嗎
新三板上市公司是可以轉板的,只要符合轉版條件即可。
新三板轉板條件:
1,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
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本超過4億元的,這一比例是10%);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2,對於轉板問
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范的制度安排。
3,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
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
4,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㈦ 如果創業板上市公司變更了可轉債募集資金的投向,我可以將可轉債回售給公司嗎
可以。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通過後二十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並且需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㈧ 創業板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有哪些規定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如果擬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深交所提醒您:關注相關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認真審閱募集資金變更事項及其對公司產生的影響,謹慎決策投資。
㈨ 開通創業板有資金的限制嗎。比如說賬面要有幾十萬之類的
需要的;要求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9)創業板上市公司資金出借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2、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㈩ 創業板上市企業募集資金運用關注的問題是
創業板上市公司募投項目選擇與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側重點不同
在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的傳統模式下,擬上市企業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一般用於固定資產的投資、並要在核准、土地、環保等方面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或備案
創業板企業多表現為輕資產運營、主要成本為人力資源成本或運營成本,募集資金而多是用於無形的資產,如網路建設、服務平台的建設與升級、內部管理系統的完善、人力資產的投入、流動資金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