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人事有沒有任免的權利
1、從法律上說,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人事沒有任免權利。因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而不是大股東。如佛山照明,大股東在每次董事會換屆中只提名兩個不參與日常管理的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通過,更不要說對公司的人事任免。
2、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大股東與其他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拉開很多,在股東大會有絕對的話語權,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程序對公司的人事進行任免。
2. 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和大股東,兩者哪個更有話語權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之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關於在大公司究竟是總經理有話語權還是大股東有話語權這個問題也是令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明白一種情況,那就是鍾經理和大股東對於公司的作用是不一樣的,但是如果真的在公司運營方面要說有話語權的話,那麼應該是總經理比較有話語權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實際上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大股東的話語權並沒有總經理的話語權高,可是總經理是由大股東以及董事長進行相關的任命的,所以由此也必須要做到總經理是要聽從於董事長和大股東們的。
3. 上市公司的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力
基本沒什麼用處。
4. 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我有哪些權利
買進了股票,就意味著你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具有六大權利:1.重大事項決策權;2.對公司資產和盈利的部分所有權;3.股票流通權;4.分紅權利;5.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6.訴諸法律的權利。許多投資者參與股市,僅僅是把股票當作一種投資工具,甚至只是一個股票代碼,並不考慮其背後都是實實在在的公司,而買入其股票實際上就成為了這家公司的股東。這種缺乏股東意識的投資行為不僅會妨礙投資者真正了解其投資的對象,導致短期投資決策的失誤,更重要的是,如果市場參與者不了解、不行使股東的權利,就不會形成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制度,最終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利益。所有者權利的等級劃分在了解作為股東享有哪些權利之前首先要知道還有誰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張權力。按照公司所發行的不同性質的證券,公司所有者及享受的權力可以劃分為三大等級——債券、優先股和普通股。理解這三種類型證券所賦予的不同權力的最好方式是看在公司發生破產時誰的利益會最先得到保護。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可以最先分配剩餘資產的是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之後是優先股股東,最後剩下的資產(如果還有的話)才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在公司盈利分配上,也是要先支付債券和借款的利息,剩餘的錢要先給優先股股東支付股利,最後才是普通股股東。看上去似乎做普通股股東實在不是件讓人感覺良好的事,但不必沮喪,我們這里只是談論當公司發生不測時普通股股東的處境,而如果公司利潤可以實現快速增長,能夠分享公司成長最大回報的不是只收取固定回報的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而是可以從自由流通的普通股股價持續上漲中取得收益的普通股股東。道理很簡單,承擔最多的風險,就應當享受最大的回報。股東的六大權利普通股股東還擁有以下六大權利:1.重大事項決策權。股東可以對公司重大經營及人事變更事項,比如選舉董事長、分紅方案、兼並收購等享有投票表決權,這些權利通常會集中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行使,無法到場的股東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表決。2.對公司資產和盈利具有部分所有權。當公司生意興隆的時候,股東所享有的收益是隨公司業績同步提升的,如果公司業績增長100%,股東按持股比例持有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收益也會增長100%,這種增長在多數情況下體現為股價的上漲。3.股票流通權。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不受限制。股票的這種流動性正是它較其他投資產品吸引人的地方,如果投資像房地產這樣流動性差的資產,可能需要數月的時間才能變現,而股票可以在瞬間就轉化為現金。4.分紅權利。普通股股東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而且在公司有能力分紅而不去分紅或分紅不足的時候,股東可以提出要求,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來爭取利益。5.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這項權利對於股東更好地制定投資決策意義重大。除了可以獲得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如果股東希望公司能作出更多的解釋,不論採取電話或直接拜訪的方式,公司都有義務作出解答和負責接待。6.訴諸法律的權利。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或大股東有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股東可以依法行使起訴相關責任人的權利,來避免可能遭遇的損失。了解自己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享有哪些權利,並且善於行使這些權利,以獲得對公司更多的了解,並能施加影響的投資者,不僅可以保障個人的利益,實現投資回報最大化,還會對完善整個股票市場體系作出貢獻。投資者需要行動起來,讓市場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能力有多大,主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
5. 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東的權利
· 知情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 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 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 強制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 上市股東有哪些權利
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7. 上市公司大股東最大持股比例
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版持有的股權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8. 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有哪些權利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 ,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權利如下: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獲其他解散是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6、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