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大會馬上召開,臨時添加議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推出,股東大會出席人,需合計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才可以
2.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版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權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3. 急求: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15天)可否縮短
回復 xinhua 的帖抄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公司法並未給出彈性的空間,只能是15天。2、解決思路:(1)倒簽會議文件: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程序,比如簽署收到會議通知及議案的回執(時間倒簽);(2)將錯就錯: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導致的結果也只是股東有權在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能夠向股東解釋清楚原因,對於擬上市而言,只要是對上市有好處的,股東一般不會設置什麼障礙(即便該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些嫌隙),否則自己的那點股份也難以價值最大化,當然理論上不排除個別有另類想法的股東。如果上市比較緊迫,建議採用第一種思路,畢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還不規范的話,被發現了終究沒什麼好處。
4. 股份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但不是臨時股東大會,是不是可以
不可以,看清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法條第三款是對前兩款的約束,其中第一款指明了股東大會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該規定是基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較為鬆散和開放,股東之間並無緊密聯系,大部分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若不在會議通知中記載會議議題,難以確保全體股東平等的獲取相關信息。
最後要注意法條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5. 股東大會通知公告里將議案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怎麼辦
不受影響,在召開股東大會時由主持人予以說明更正,存檔文件中存入更正過的件即可。
6. 增加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申請怎麼寫
寫個議案以這么點獎,太少了
7.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可以臨時增加通知以外的議題嗎
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公司法》專只規定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屬並沒有規定必須通知會議審議的事項,亦沒有要求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事項進行表決。並不禁止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和對增加的議題進行表決,只要全體股東均參加會議並不持異議即可。如果在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並進行表決,並且沒有股東對此表示異議,則不能以臨時增加議題違反股東會會議召集和表決程序為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8. 股東會通知的時候議案也要同時發嗎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版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權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9.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幾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