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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南上市公司擔保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8 05:56:03

㈠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哪些內容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㈡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對外擔保需什麼手續

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母公司對其擔保,在法律上為對外擔保。

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餘的擔保看公司章程有規定否。
如果沒有規定在此比例之下可以董事會授權通過則可進行對外擔保。

㈢ 關於上市公司為參股企業擔保的相關規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㈣ 大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合規

合法的, 大股東可以拿股份作質押。至於審核,銀行主要審核貸款公司的財務及還貸能力, 要財務獨立性的問題。

㈤ 國內上市公司在提供擔保後的披露規則如何是擔保即披露還是說擔保達到一定數額後才披露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證監發[2005]120號》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專議屬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所以,是及時披露。

㈥ 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於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㈦ 問一下,大股東將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對外擔保,需要上市公司公告么

應當披露。根據上市公司通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應當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查看更多答案>>

㈧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㈨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回東利益的行為,答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㈩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屬企業。
其,指的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可以參閱深交所下發的 《關於對存在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這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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