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制公司能強迫股東退股嗎合法嗎
1、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
2、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1)股份合作公司侵佔股民權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行使股東權利
一、可以召開股東會,對管理層(總經理)就個別不清晰問題進行質詢。
二、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改選董事會(如有),直至更換法定代表人。
三、控投60%,對公司的控制權還是相當大的,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解散公司;如迫不得已需要解散的話,需要根據公司章程來進行操作。
3. 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股東的權利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依法發起設立的、企業資本以企業職工股份為主構成,職工股東共同出資、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共擔風險,所有職工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業:既不同於股份制企業,也不同於合作制企業和合夥企業,它是以勞動合作為基礎,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是我國合作經濟的新發展,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發展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調整和規范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律或法規,有關規定散見於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中。但從目前各地的改革實踐和法律原理夾分析,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以下特點;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的必備條件,依法定程序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主要是本企業的職工,原則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業職工人股實行自願,應鼓勵和採取優惠辦法吸引職工投資入股,不得強行要求職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現代企業的管理機構,企業職工通過職工股東大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股東大會既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又是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股份民主和勞動民主的適當結合,是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體現了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有機結合。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出資者,這種企業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業兼顧營利性和企業職工間的互助性。作為一種企業,它是以營利最大化為目的,但營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標,企業職工間的互助性是推動這一新型經濟組織形式發展的直接原因;企業在取得適當營利的同時,始終將提高勞動者的業務素質、互助一定范圍的利益群體、滿足職工對物質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層的需要作為又一重要目標。
六、在勞動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按資分配和按勞分配相結合。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既然是股東又是勞動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工資收入,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二是資本分紅,按其入股多少決定;從稅後企業利潤中取得,同股同酬.
4.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問題
1. 退休後,勞動關系終止;如單位同意,可以繼續上班,但與公司的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而是勞務關系,一般另簽勞務合同;
2. 股權可以轉讓,但不是退股,另看公司章程對此是否另有約定;
3. 一般情況下,任何股東都沒有權利要求別的的股東退股,除非公司章程對此另有約定;
4. 有權利。職工退休後,不再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公司有權利決定是否聘用員工。作為股東的權利和作為職工的權利是不同的。
5. 股份合作公司債務由股東承擔嗎
股份合作公司債務,由股東按照其認購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股份合作公司債務,不是由股東全額承擔。
6. 合資開一個公司,只享有公司10%的股份,現股東享有哪些權益,有權利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明細查賬審核嗎
一、股東權利的性質
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股權既非債權,又非物權,而是基於股東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在內的多種權利的集合體。但是近年來許多學者又提出了股權所有權說,股權社員權說,股權債權說等多種學說,這些學說主張不同,差距較大。所以,現在股權的性質問題,已成為公司法理論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二、股東權利的定義
股東權或者股東權益簡稱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或者所有的權利,具體的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股東權包括股東與財產有關的各種權益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各種權益,是集財產與經營兩種權利於一體的一種綜合性的新型的獨立的權利形態。
三、股東權利的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三、股東權利受侵犯後,如何救濟
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四、相關其它問題
1、股東會與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開會,就是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開會就是股東大會,公司的形式不同也就形成了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差別。
2、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情況,怎麼辦?
這種情況比較多,如何公司注冊資本100萬,甲出資20萬佔10%的股權,乙出資80萬佔90%的股權,如何操作,如何在工商局備案?
在章程中,要明確約定:
各股東按如下比例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加註冊資本優先認繳權、轉讓出資時優先購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
甲按10%行使股權,乙按90%行使股權.
並且在章程中去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等語句。
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區可以自由地將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形在公司章程中備案,其它地區的工商局要視情況而定。
7.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是如何規定的大股東
聯合其他小股東,股東份額佔10%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會議上講他們的罪行揭露出來;還有就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們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財務報告,這個只要是股東都可以的,沒有份額要求,保留好這些證據。具體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話我還可以給你介紹我們經濟法老師,她很厲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沒有空~祝你好運,把那些壞股東打到 :)
8.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一、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三、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五、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七、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八、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最後,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訴,可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可以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餘財產,出現公司僵局可以請求解散公司。這些方面與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基本相同。
9. 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退股的條件
股份合作制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興起和發展的一種新型的企業形式,它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由我國計劃經濟下原有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城市集體企業三類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改制而形成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股份合作制企業遍布我國各地,數目達到400多萬家,在全國各地的企業法人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公司法審判實踐中圍繞股份合作制企業產生的糾紛有一定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