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一樣享有知情權
2015年,李某等人通過委託持股形式受讓公司部分股權,公司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上僅有蔡某等2名股東。2016年,李某等隱名股東因要求查閱公司文件被拒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知情權系股東合法權利,本案李某等人為實際出資人,是享有相應投資權益卻未被記載入股東名冊的投資者,認定李某等人的股東資格屬於電子公司內部出資人的投資權益確認,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利益,其主張應得到支持,判決電子公司限期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查閱,蔡某等人提供協助。
本案委託持股協議合法有效且李某等人均已實際支付投資款,電子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與李某等投資人之間具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持股關系,故李某等隱名出資人為行使股東知情權而作出的股東資格認定,並未涉及第三人利益也未破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故李某等隱名股東可以股東身份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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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各佔一半股份怎樣工商登記
既然是隱名,在工商登記中肯定是查不到該股東的信息的。
登記時有兩種方式:
1、隱名股東將這50%的股份交由顯名股東代持,雙方簽訂代持協議,通過這種方式登記的工商信息顯示該企業為「法人獨資企業」。
2、隱名股東與第三方簽訂「代持協議」,該第三方與顯名股東以50% vs. 50%的股權結構到工商注冊。
由於「代持協議」會帶來不確定的「道德風險」,所以,一般代持雙方會選擇「至親」之人進行。
『叄』 隱名股東訴請為顯名股東 半數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半數不同意就歇菜。
辦法,賄賂部分股東,轉到你的陣營
『肆』 隱名股東變顯名股東怎麼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伍』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怎麼認定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分類,與其他分類相比,無論從公司法理論還是司法審判實踐看,都具有較大的價值,有必要對其做出具體的分析。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隱名股東並沒有做出定義,隱名股東只是實踐中人們對公司的隱名出資人的一種身份稱謂。隱名股東的出資行為一般是其通過向顯名股東繳納出資款,再由顯名股東將其出資款交付公司而完成的。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必定存在出資協議,協議約定了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出資權利、義務。 隱名股東之所以不願意成為顯名股東往往都是由於這類投資人不願意讓他人了解自己的投資行為,這樣的投資形式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無法享有股東會巾的表決權,無法限制顯名股東將其投資所形成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當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隱名股東對這些股權的權利無法阻止這個強制處分行為。 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既沒有肯定其合法性,亦無禁止性規定。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法律雖然要求公司將股東情況如實向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如果存在沒有登記的股東(隱名股東)情形的,公司法並不否認隱名股東對公司出資行為的法律效力,但是該隱名股東對其出資的權利卻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其出資的權利。例如:某隱名股東的出資登記在某顯名股東的名下,顯名股東在隱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了第三人。隱名股東獲悉後卻不能主張顯名股東對第=人的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而追回股權。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運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來加以解決,其所依託的理論可歸納為兩種,一為「實質說」,一為「形式說」。 (一)實質說 「實質說」從民法的真意主義出發,其理論依據在於契約自由、意思自治主張探求與公司構建股東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為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基礎。此觀點認為,無論出資行為的名義人是誰,事實上做出出資行為者應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此外,肯定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提高人們的投資積極性,更大限度吸收社會閑置資金用於生產,緩解經營者對資金需求的壓力,促進經濟發展。 「形式說」從公司法的團體法屬性出發,強調法律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認為承認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會導致以名義出資人的名義所形成的所有法律關系的效力被全盤否定,從而使公司的有關法律關系變得不穩定,損害善意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的登記管理,認為應以對外公示的材料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
『陸』 什麼是隱名股東,隱名股東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什麼是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明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隱名股東應承擔哪些責任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夥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柒』 請教精通公司法的律師:隱名股東是否顯名股東在法律上具有對等的權利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不管隱名股東投資時隱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出資人不具有股東身份,不能以股東名義對自己的出資行使股東權,但對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法律仍應給予保護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無論隱名股東還是顯名股東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
5、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並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6、股東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
歡迎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您
『捌』 顯名股東侵佔隱名股東資產構成什麼罪
這還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犯罪還須有其它因素輔生才可能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第十九條 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玖』 法院確認隱名股東身份後可以到工商部門變更為顯名股東嗎
你要顯名還要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的,看原來的股東願不願接納你。
『拾』 隱名股東在不知情況下股份被顯名股東轉讓怎麼處理
可以。顯名股東只需向隱名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即可,無需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