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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意向函

發布時間:2021-09-19 13:31:33

Ⅰ 請問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許可類重組問詢函和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過代表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一定採納

如上市公司未按規定編制重組方案或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說明;公司需完整披露交易所有關問詢函件。

許可類資產重組 第十三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外。

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意向函擴展閱讀: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Ⅱ 簽署了《重大資產重組合作意向書》是不是就算重組成功了

不算,《重大資產重組合作意向書》說明只是意向,還沒有正式簽約,成不成還不知道,還有要證監會同意才行。

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會計師需出具哪些報告

本次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估值報告至遲應當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該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同時公告。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Ⅳ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13 號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我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現予公告,請各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和人員遵照執行。
證監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

Ⅳ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
(一)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
(二)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占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
(三)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

Ⅵ 擬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三年之後才可以報材料嗎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組,如果上述三個項目有一個超過100%的,那要36個月後才能報,超50%的24個月。

Ⅶ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相關文件
1-1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1-2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
1-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意見
1-4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部分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
2-1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2-2法律意見書
第三部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當說明原因及相關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2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如有)
3-3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出售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當說明原因及相關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出售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如有)
3-5根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的架構編制的上市公司備考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如需)
3-6盈利預測報告和審核報告
3-7上市公司董事會、注冊會計師關於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標準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如需)
3-8交易對方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有)
第四部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有關協議、合同和決議
4-1重大資產重組的協議或合同
4-2涉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重要協議或合同
4-3交易對方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的補償協議(涉及《重組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4-4交易對方內部權力機關批准本次交易事項的相關決議
第五部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文件
5-1有關部門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5-2債權人同意函(涉及債務轉移的)
5-3關於同意職工安置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相關文件(涉及職工安置問題的)
5-4關於股份鎖定期的承諾(涉及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5-5交易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6擬購買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
5-7與擬購買資產生產經營有關的資質證明或批准文件
5-8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5-9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援引其出具的結論性意見的同意書
5-10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資格證書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
5-11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採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說明,並提供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的保密協議及交易進程備忘錄
5-12上市公司、交易對方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的單位和自然人在董事會就本次重組方案首次決議前6個月至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公布之日止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自查報告,並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前述單位及自然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
5-13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12個月內上市公司購買、出售資產的說明及專業機構意見(如有)
5-14資產評估結果備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5-15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Ⅷ 上市公司有重大資產重組意向前,需要向證券交易所還是證監會報告

一般這種信息之前是看不到的,只有證券所證明重組事實後,將該司股票停牌後才能看的到披露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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