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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掠奪小股東

發布時間:2021-09-21 04:02:56

1. 股東掠奪的治理之一:改變「一股獨大」,形成多股制衡

評價: 一股獨大與大股東掠奪行為並無必然聯系
不少人認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應歸結於國有股一股獨大。據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在112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有890家,佔全部公司總數近80%;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超過75%的有63家,而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顯著高於第二、三大股東。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高達44.86%,而第二大股東平均持股僅有8.22%。統計表明,第一股東為國家持股,佔全部公司總數的65%;第一股東為法人股東的,佔全部公司總數的31%。由於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大股東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權,選舉並控制公司的大多數董事,決定其他事項的投票結果,也就有了損害小股東的權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從而,有人認為控制大股東掠奪行為的首要思路是減持國有股,降低大股東持股比例。
降低國有股比例固然有利於公司治理的改善,但是,這並不必然使大股東的掠奪行為受到足夠的約束。有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行為及事實發生的公司,其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並沒有高於其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大股東掠奪行為也沒有發生在「一股獨大」表現最為突出的公司。其實,以大股東從上市公司「提款」1個億為例,如果大股東持股75%,大股東就要承擔7500萬的損失,大股東持股30%,就只須承擔3000萬的損失。何者對大股東更為有利也就一目瞭然了。
案例1: L公司曾創造了中國證券市場中幾個第一:第一家國家股轉讓、第一家大股東股權拍賣。1994年到1999年,L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35.5%,低於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平均持股比例。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從20.1%降到16.61%,遠高於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平均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說,相對滬深兩市平均水平而言,L公司股權結構較為滿足「多股制衡」的條件。但是,1994年到1999年間,L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總資產僅5.8億元的L公司拿走了8.6億。「提款」的方法有:溢價購買大股東資產,上市公司為大股東的子公司貸款擔保,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作質押向銀行貸款。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應收其第一大股東及其子公司金額高達34857.64萬元,數額已超過公司的凈資產。2001年,L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的法人股被凍結並由於法院的強制執行,股權易主。
案例2:Y公司上市後,雖然名義上第一大股東為當地國資辦,但實際上國家股權已授權Y集團經營。2000年,僅有5.7億總資產的Y公司對Y集團及子公司的應收款項達人民幣10億元,欠款期限均超過兩年,Y公司按75%的比例計提壞帳准備7.6億元。Y公司負債高達14.9億元,嚴重資不抵債,每股凈資產-7.9元。Y集團受託經營的股權比例為29.3%,也低於44.86%的平均水平。
改變一股獨大局面的想法,事實上是希望通過分散股權來限制大股東的行為。現代公司的股權被大量的小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是分散的,這一學說源於1932年Berle 和Means的《現代公司和私人產權》。近年來,人們開始置疑現代公司股權分散的看法。事實上,即使是美國的大公司,股權也是相對集中的。其他發達國家的股權集中度較美國為高,如德國、日本、義大利。在發展中國家中,股權更為集中。Porta 和Shleifer研究了27個國家中大的上市公司,考慮到各國公司規模大小不同,他們也研究一些較小的公司,以觀察不同國家股權分散公司的普遍性,公司是否有實質的所有者。結果表明,股權分散的公司並不是普遍存在的現象。Porta 和Shleifer把公司分為:被廣泛持股的公司和有終極所有者的公司。
終極所有者有5種情況:家族或個人、國家,被廣泛持股的金融機構、被廣泛持股的公司和其他團體。在多數大公司中,控股股東是存在的,並且控股股東通常是家族的形式。沒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控股股東控制權的行使受到其他大股東的監督。這就意味著持有大量股權的控股股東有激勵和能力去推行有利於他們的戰略,而這些戰略是損害小股東利益的。
Holdemess和Sheehan分析了控股股東持有50%以上股權的公司,這樣的公司最有可能對小股東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結果發現這些股權集中的公司仍然生存下來,且這些公司較之分散持股的公司沒有表現出折價交易,也就是說集中的股權沒有明顯減少公司價值。如果大股東不受限制的話,將觀察不到上述結果,他們會在足夠的空間出現機會主義行為和不當管理。這表明大股東受到限制,而不是完全靠大股東的憐憫。調查顯示大股東持股公司的董事會與股權分散的公司差異不大。Holdemess和Sheehan認為潛在的對大股東的控制是資本市場行動。

2. 為什麼上市公司會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的現象

大小非減持 一般國有企業 大股東為國有 就長期不分紅 導致侵害小股東利益

3.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的方式有哪些舉例闡述。急求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的方式有哪些?舉例闡述。急求我不是大股東沒干過這事。。。。。不過以前看過一則新聞,某新股上市後,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情況下,通過某些項目運作把該上市公司的資產轉移走,最後該公司成為一個空殼的情況下。讓該公司自生自滅。大股東通過股票上市圈了一把錢。還把錢轉移走了。而轉移走的資金又新成立一家公司再次上市,再次圈錢。就這么反復做。更多的細節估計只有那些違規的大股東才知道了。。。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4. 大股東直接收購小股東的股份法律允許嗎

允許的。大家可以談,一般都是大股東出個價,基本上讓所有投資者都解套就好了。如果你要更高的價格估計也很難。大股東可以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你可以行使現金和股票選擇權。實際上你一般選現金的,如果選股票,退市後只能按凈資產計價了,肯定不合算的。

5. 什麼情況下,大股東可以罷免小股東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的選舉(即擔任)需作為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由參會股東投票表決通過,而董事長則是由董事會成員(即由股東們投票選出的董事們)在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後,立即召開董事會推選產生的。換句話說: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
董事長向董事會提名總經理候選人,作為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由參會的董事表決(含董事長),只要半數以上董事同意(當然要達到董事會的法定人數),那麼《關於選舉xxx(候選人)為公司總經理的議案》獲得通過,則該名候選人擔任總經理。概括:董事長提名總經理候選人,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理論上講小股東有可能擔任董事長,但難度系數非常高:小股東要想當董事長,首先要具備《公司法》等列出的擔任董事的條件,最重要的是要獲得作為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可由該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提名、單獨持股或累積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0%股東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聯合提名),提交董事會由現任董事表決通過,作為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會審議通過後,由所有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長。
一般小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權利:小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參與選舉董事的議案的表決,現在國內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採用累積投票制,例如董事會換屆要選舉9名董事,參與表決的該名小股東持有1000股這家公司的股票,那麼他共有9000票(1000×9)的投票權,他可以分散成9個1000票,分別投給9名董事候選人(同意、棄權、反對),也可以集中成9000票投給一名候選人,其他8人投0票,或者投給其中的就個人,只要就個人的票數總數是9000,那麼這名股東的投票是有法律效力的。
希望採納

6. 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的手段有哪些

例如,可以通過資產購銷、產品購銷的關聯交易,以對控股大股東有利的形式轉移定價,債務擔保,對公司投資機會進行侵佔。(大股東通過自我交易等行為從企業轉移資產到自己手中)
另外,還可以利用各種金融手段(控制股東不從企業轉移任何資產而增加自身在企業的份額)直接實現利益侵佔,如採用通過擴股發行稀釋其他股東權益、凍結少數股權、操縱上市公司的會計報告、漸進的收購行為、以低於市場價格回購中小股東的股票,以及「高派現」等其他旨在侵害中小股東的各種財務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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