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問題 如何解決小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任何時間實繳出資,其他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很難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實繳出資。如果出資期限屆滿,公司可以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實繳出資。
2、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出資時間,這就需要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決出資時間的問題。
3、問題中的股東以自有資金維系公司經營直接對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要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公戶)。如果出現糾紛很難認定該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在財務上計入其他應付款。如果沒作為借款進行財務處理,而是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該股東甚至沒有權利要求公司返還。看問題,應該是沒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建議,趁目前另外的股東還認賬,兩個股東開個會把出資的事情說清楚。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② 股東出資不足時,應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屬於股東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那他相應的股東權利也會受到限制,作為股東的財產權(股權轉讓權、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將會受到限制,而管理參與權(比如表決權、查閱權等)則不會受到限制。
③ 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出資不足是相對足額出資而言的,性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公司法對出資不足股東的法律責任有明文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4)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6)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