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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股份轉讓章程變更

發布時間:2021-09-26 03:27:26

㈠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修改章程嗎

你好,股份公司必須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列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發起人股東變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簡單的,主要寫個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

㈡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後多久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發起人股份轉讓章程變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㈢ 股份公司發起人可以變更么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㈣ 股權轉讓一定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㈤ 發起人股份轉讓有什麼要求

  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一年內不得轉讓。

  2. 如果發起人在公司擔任以下職務時,還需注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公司章程有對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的,遵照公司章程的限制。

  4.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㈥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及如何備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經營范圍、住所以及經營管理制度的基本文件,如果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需要到工商局去備案。那麼,備案需要准備些什麼材料?要經過怎樣的流程?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申報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註: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二、辦理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程序如下:
1、審查受理: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
2、核准: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
3、發照: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三、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受理後當場辦結。
四、其他規定:
收費標准:不收費
申報條件: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
五、備案依據
1、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㈦ 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是否需要改章程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的指引「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發起人(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變更修改公司章程時,應同時提交由公司蓋章確認的股東名冊,章程中原發起人不得修改)」。我們的情況是這樣,股改時公司章程中除發起人條款外沒有單設股東結構的條款,這樣一來,這次股權轉讓只能單加一條關於公司股東結構的條款了?各位以為理解是否正確呢?

㈧ 股份轉讓記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股權轉讓、股東變更的,應自股權發生變動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 、股東會(股權轉讓前的股東參加)決議。
主要內容:( 1 )轉讓者、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 2 )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3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見(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
3 、股權轉讓協議書。
主要內容:( 1 )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 )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 )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 )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 )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6 )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4 、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
主要內容:( 1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見;( 2 )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5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6 、新股東(指受讓股權新加入的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7 、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8 、視轉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 1 )轉讓方是合夥企業的,應提交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的文件;
( 2 )轉讓方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應提交該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同意轉讓的意見。
9 、《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10 、評估報告(轉讓的股權未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可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行決定轉讓的價格而不經評估)。
11 、辦理變更登記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
12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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