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董事監事可以領取離職前津貼嗎
發放董事監事補貼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用-董事津貼;
借:管理費用-監事會費用-監事津貼;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支付給個人部分);
貸:應繳稅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國家稅務機關)。
由於董事和監事不是企業員工,所以不計入職工薪酬。
供參考。
②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津貼如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定性
(一)算是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征稅問題」明確:「……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也有上市公司作形式從嚴(並計且最高稅率高)但結果從寬(起始稅率工薪普遍低於勞務)地將獨立董事所得定性為工資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之實例。
(二)算是勞務
1、通俗理解
既是網路問答的推薦答案,也符合勞務的定義列舉——「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法律、會計、咨詢、講學……審稿……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針對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征稅問題」明確:「……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三)算是其他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之七明確是「津貼」。
因此,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取得的津貼,在稅收領域應界定為勞務所得。
二、定量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所取得的津貼,是按年、按季還是按月地計繳個人所得稅,即涉及「次」的如何界定問題。
(一)「次」的界定
1、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國稅發[1994]89號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項目」,予以明確是指勞務報酬所得例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事實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除出席董事會外,還因兼任專業委員會(戰略/提名/審計/薪酬考核)的主任或委員會經常性地參與公司日常討論決策。
基於以上相接近規定(「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與客觀性事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取得年度津貼應按「月」來定「次」。在財務落實獨立董事勞務報酬所得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希望配套做到按月發放(否則會導致不能得到多次月扣除或多次月扣除不被稅務認可之風險)。
(二)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現已升至3500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既然是勞務與以月為次的上述分析定性,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或扣4200元(3500X12)或扣其20%。
③ 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津貼可否按月發放有何法律依據
可以按月發放;參照一下案例:
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監事依法 履行職責,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則》、《關於上市公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包頭東寶 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董事、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監事會成員組成 人員,具體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內部監事、外部監事。
內部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 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 事;
內部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 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外部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二條 公司向董事會組成人員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支付一定金額的津貼作為 報酬,津貼按月平均數發放。具體執行標准如下:
1、 獨立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50,000 元;
2、 外部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30,000 元;
3、 外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20,000 元
4、 內部董事、內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8,000 元,該部分津貼 與內部董事、內部監事在公司領取的職務薪酬無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因處理公司事務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任職後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有效期 內,公司將根據保密協議規定的金額支付保密費用。
第四條 董事、監事津貼和保密費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
第五條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不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或董事、 監事自願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董事、監事津貼。
第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本辦法的修改與廢止
需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能實施。
④ 非獨立董事和監事在上市公司領津貼有規定嗎
一般而言非獨立董事和監事也要分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即是否在公司上班,如果非執行董事監事是可以領取津貼的,只要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執行董事一般按年薪,不單獨發津貼
⑤ 上市公司的外部董監事津貼歸口部門
董秘辦公室負責
⑥ 委任董事可否領取上市公司津貼
一到年底,上市公司就會給股東單位派來的董事發放津貼,但對這個問題,我接觸的人中有些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該給董事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表決等過程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應該有相應的津貼;另有觀點認為,不應該給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是單位派來的,他在上市公司的行為是代表派出單位的,是公司行為,派出單位已給了他相應的報酬,所以不應該再給個人發津貼;還有人認為這個問題並不是非此即彼這么簡單,股東單位性質(如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上市公司則表示,發給董事津貼是慣例,至於董事個人是否應該將這筆錢交給派出單位,那是董事和派出單位之間的事。
我們認為,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給董事津貼這件事,應該從如何有利於董事更好地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角度出發。但到底怎樣才能更有利於董事開展工作,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我們想了解的是,上市公司應不應該給董事發津貼?在這方面有無明確規定?如果發,是應該給董事個人,還是應該給派出單位?律師說法:
對於作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董事,《布萊克法律大辭典》是這樣描述的:「董事(director)是根據法律被任命或選舉並授權管理和經營公司事務的人。」日本《法律用語詞典》則定義為:「董事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的成員。」
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對「董事」這一概念下過定義,但第91條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38條又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另外,第109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此可以看出,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根據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產生並組成董事會的,董事可分為職工代表董事與非職工代表董事兩種。職工代表董事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等方式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後進入董事會而形成,而非職工代表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產生,在這里,法律並沒有禁止非職工代表董事只能通過選舉產生,法律在這里留下了董事產生的足夠空間,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董事的產生,既可以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任董事),也可以是股東委任產生(委任董事),更可以聘任產生(聘任董事,如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
既然可由股東根據投票權、章程或股東間協議的約定委任產生董事,那麼,委任董事不僅應當向股東大會負責,同時也必須向委任其為董事的股東負責。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第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在這里可以看到,包括委任董事、選任董事、聘任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的報酬都應當由股東會決定,並定期向股東會公開,法律並沒有禁止委任董事的報酬只能歸作出委任的股東,或者相反,法律在這兒也留下了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的足夠空間,也可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
因此,爭論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及其法律規定,意義不大。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完全應當根據章程的約定、股東之間的協議以及作出委任的股東的實際需要與判斷而定。而《公司法》中的「報酬」的含義實際上可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福利費用及其他費用等項,津貼只是「報酬」的一個部分。故作出委任的股東可以通過下列判斷(不限於此),確定委任董事之津貼的歸屬:委任董事領取的工資是否由作出委任的股東發放或全額發放,還是相反?委任董事在發放津貼的公司全日制參與工作,還是相反?委任董事所在的股東機構與發放津貼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地區差別、級別差別或其他?等等。對此,無須統一標准。(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宋一欣律師)
⑦ 股份制企業監事會監事可享受津貼嗎
畢長明律師解答:
1、監事也是勞動者,同其他勞動者一樣,待遇也一樣,關鍵看用人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縱橫法律網 畢長明律師
⑧ 監事有多大的權力,公司要不要發給監事的工資
公司監事有監督公司運作的權力在了解公司的錯誤運作行為以後他有權力向董事會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應當給工資。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8)上市公司監事發津貼嗎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