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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

發布時間:2021-10-10 05:46:19

❶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二百零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百零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 件。
第二百零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 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條 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二百零九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二百零十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二百零十一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百零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❷ 注冊基金公司的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擴展閱讀: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一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五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❸ 中國公民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股東身份直接與境外自然人投資者在中國與成立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❹ 中外合資公司的外國人股東出資,可以直接從國外匯款入資嗎

廣州沈建魁律師13760769768答復如下:可以,但是還需要辦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建議你聯系本律師詳談。

❺ 中外合資企業能否與其外方股東再合資成立一家外資企業

當然沒問題,很多大的集團公司都是子公司再與母公司合資再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工商不會管的,只要公司的股權清晰就可以了

❻ 中外合資企業股東一個是公司,另一個可以是個人嗎

是可以的。
【如何注冊中外合資企業】
1.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中外合資企業注冊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3.中外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回收投資。
4.中外合資企業建立由董事會、經理組成的組織機構,實行規定的企業內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商務局審批所需准備資料:
1.立項的請示(原件)
2.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4.投資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5.投資外方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6.投資各方資信證明(復印件)
7.新設立企業房屋使用證明(包括租房協議、房產證)(復印件)
8.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原件)
9.中外合資企業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證明及一寸照片兩張(身份證或護照或台胞證等)
11.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12.董事會成員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❼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外資嗎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是外資。
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境外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范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❽ 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股權轉讓如何進行納稅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以上述計算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征免稅按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看個活生生的例子,會好理解一點:

某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中方股東,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納稅輔導,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保證了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相關事實

中國境內的A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業務范圍為礦產勘查,注冊資本2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持股比例為61%,中方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持股比例為39%。

2009年12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B公司。

案件處理

2010年,稅務機關從B公司獲悉,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轉讓給了B公司,這一消息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稅務人員調查後獲知:M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截至轉讓股權前,M公司以現金和其他出資方式實際累計出資2019萬元。認定相關事實後,稅務機關告知境內受讓方B公司,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對非居民企業外方M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但就以上股權轉讓行為,M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所得應按照中加稅收協定第二十條中的「其他所得」類在加拿大繳稅,並提交了《關於在加拿大繳納稅款的申請》。經核查,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上述交易事項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收益,應適用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中的「財產收益」類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適用第二十條。

經過與企業進行多次宣傳解釋與溝通,最終達成共識: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M公司應就其在中國境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以及國稅發[2009]3號文件的規

定,M公司取得的轉讓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15500萬元減除其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2019萬元後的余額確定,即應納稅所得額為13481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該筆稅款由B公司負責扣繳,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M公司轉讓股權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其所書立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依「產權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即8萬元。最終B公司扣繳M公司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共計1356萬元。

案例啟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雙方可以成立法人企業,也可以採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經營。但無論是否有股權,或是否成立法人企業,一方投資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或合作項目中的股權或權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都屬於財產轉讓的范疇,並通常適用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應該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經營的情形下,非居民企業可能因派人進行日常經營管理等而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其轉讓股權或權益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則非居民企業對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稅率扣繳。

通過這個案例應該認識到,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鑒於非居民企業稅源與居民企業密切相關,因而以居民企業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時,針對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有關規定理解存在困難的情況,稅務機關要加大稅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使內資企業也能了解國際稅收法律及政策,明確其在跨國交易中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與非居民企業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簽訂合同不一定在境內),簽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這也是非居民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務處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❾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股東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求解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十)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❿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國股東嗎

當然是可以的,這種屬於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早前已經批了幾家了,可以辦理的,辦理流程還是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進行登記備案。答主多年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申請,變更,產品備案服務,可以幫忙哦!全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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