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B.25%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㈡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公開發行股票嗎
凡是向社會公開幕集的均為股票,
只不過需要經過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也就是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㈢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嗎
是的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回門批准在答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3)以下既不是股份公司報送擴展閱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㈣ 股份公司設立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含5人)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但是,我國目前暫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而應採用"先發起設立,後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繳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三)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這里的"發行"一詞有以下兩種含義: 1、就發起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不公開的認足全部股份,籌集設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 2、就募集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認足不少於公司設立所需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並由發起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認購股份的要約邀請、要約或單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設立文件,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有關規定確立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以投資入股、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㈤ 為什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需要報送公司營業執照,而公開發行股票就不需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和我公開發行股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表現如下
1.新股就是指剛發行上市正常運作的股票。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2.公開發行股票就是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公司營業執照
公司從事營業活動必須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公司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就取得了合法經營權,並才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
公司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違反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內容從事經營活動,則構成行政違法,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但這並不一定影響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
4.新股是需要自己去經營的,股票是通過第三方去經營的
㈥ 什麼是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消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近期批復中國證監會,同意設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下一步,新成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將積極推動出台統一的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發行及監管規定,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切實納入法制軌道。 =金融小詞典=
什麼是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市場?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市場,即櫃台交易市場,又叫店頭交易或場外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OTC即櫃台交易英文縮寫。在OTC市場交易的是未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場的證券,包括: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場標準的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標准但不願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等。
根據中編辦的批復,新設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將主要承擔以下職責:擬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擬定公開發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負責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認定、查處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等。
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和查處非法證券活動是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新職能。根據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據此,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為公眾公司,其中,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稱為上市公司;符合公開發行條件、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稱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按照《證券法》的要求,從2005年起,中國證監會內設職能部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公室」開始探索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同時作為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行使相關職責。
按照2005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在有關配套規定發布前,要防止一哄而上、濫發證券。證監會除繼續正常受理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的申請外,暫不受理其他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各級工商登記機關也暫不受理相應的登記注冊申請。」因此,目前監管部門尚未受理相關的申請。下一步,新成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將積極推動出台統一的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發行及監管規定,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切實納入法制軌道。
業內人士表示,設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有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系,打擊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㈦ 有限公司是不是企業
有限公司是企業。
企業可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有限責任公司最早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於中小企業。最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之後,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㈧ 公司法問題
1、該公司的設立條件
(1)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2)根據《公司法》第93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過程中,還需要以下文件: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承銷協議、代收股款協議等。
2、(1)可以收回。根據《公司法》第95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在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下,發起人主要承擔兩項義務: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條件,設立文件,設立程度和組織機構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