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非法集資,集資多少萬算非法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1)泰德集團非法融資集資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證據的收集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數據的收集取證。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對被害人陳述的提取,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發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對涉案書證,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
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集資
⑵ 中國政府成立的某些公司好像有嫌疑非法集資非法融資的公司有哪些
你可以舉報啊
⑶ 普通百姓出現非法融資,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甚至出現詐騙錢財,最低的刑法是多少年
你好!非法集資只是民間的說法,刑法上沒有這個詞! 應該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依照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來量刑
⑷ 泰德集團非法融資集資
這個很難舉報的。
難點在融資和集資的非法性很難被認定。
比如說,我可以在客戶委託的前提下,為我的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服務,就是說我幫我客戶去投資理財。這是合法的。
但也有人把這錢拿著後捲走了,這就是金融詐騙,違法的。
但到底這個公司拿這個錢幹嘛了,這個就很難取證了,因為他肯定會拿一部分去真的做理財,另一部分可能做其他的事,但這個操作過程和資金配比,只有非常有限的幾個人知道,而這幾個人又都是一條線上的螞蚱,誰也不會想自己進去,於是就難以取證了。
這種事,一般到了一定規模後,就更難扳倒。在初期沒人注意,大了後,有其他關聯金融企業撐腰,只有在不大不小的高速成長期最容易抓住證據。
⑸ 欺詐,詐騙,非法融資,非法集資類這類案件如果發生最佳的報案方式有哪些
對於欺詐,詐騙非法融資,非法集資等金融類詐騙方式,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公安局110的普通報案,由派出所進行處理。
2.直接向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報案,經偵大隊負責金融犯罪的處理。
3.向公安局和縣區市政府的掃黑除惡辦公室報案,提交證據材料,如果受到重視的話,就會指示公安局緊急處理。
⑹ 非法集資詐騙二千萬判刑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