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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繼承

發布時間:2021-10-17 11:21:35

A. 公司股份遺產的繼承問題

關於公司股份的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請問股份制公司股東死亡後他的股份是如何繼承

股份制公司股東死亡後他的股份的繼承:

  1. 如果有遺囑,根據遺囑執行。

  2. 如果沒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沒有遺囑時,遺產應由所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1)繼承人繼承合夥企業股份時:是否允繼承人為合夥人、如果辦理接納繼承人為合夥的手續,看合夥協議的約定。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時,需要經全體合夥人討論後決定。
    (2)如果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是全體合夥人討論後不同意接受繼承人作為合夥人:應作為自然退夥處理,繼承人分割死者從合夥企業中分到的財產。

C. 股份可以轉讓或繼承嗎我是股份制企業的職

都可以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D. 請問股份制公司股東死亡後他的股份是如何繼承

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操作方法 :1、審查繼承人情況; 2、審查公司章程對此的約定; 3、指導完善該股份的轉讓、變更股權登記。 如有其他疑問,可聯系本人。

E.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5)股份有限公司繼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東去世後股份如何繼承

1、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後,股權屬於遺產的組成部分,但不同於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依照《繼承法》規定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2013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4、而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5、而遺產繼承又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優先於第二順序發生繼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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