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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監高任職資格

發布時間:2021-03-30 21:12:28

Ⅰ 請教:董監高任職資格

該控股股東是否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是,注銷時,要當地工商部門出具說明文件,說明該控股股東對企業吊銷營業執照不負個人責任,不屬於《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

Ⅱ 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一樣嗎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都是一樣,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並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
②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即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Ⅲ 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和義務是什麼

有限公司的董事、 監事、經理沒有具體的任職資格,也就是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任職,但是國家法律《公司法》第57條有規定五種人不能擔任。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 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年的人。

  3. 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 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 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的人。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此外,國家公務員不 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歷;本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公司的 監事。

應負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2.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 司的財產。

  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的除外。

  4.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5. 董 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 義或者以其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 債務提供擔保。

  6.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 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7. 董事、經理處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 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上市公司還會設立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獨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Ⅳ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麼任職的條件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Ⅳ 納斯達克擬IPO中概股董監高任職資格(如果現任董監高有信用問題能否繼續擔任)

納斯達克擬IPO中概股董監高任職資格(如果現任董監高有信用問題能否繼續擔任),如他是企業股東的,這個應該不會被取消資格的。

Ⅵ 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是什麼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1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以上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注意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只針對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實踐中的董事單位,我們認為他也是選派自然人充當董事,所以應當也視為白然人,此外,第(2)項中前一個未逾5年有具體的罪名條件,後一個未逾5年,只要求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具體的罪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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