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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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裝修公司發生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一、正確識別問題的性質。
事情的發生,是屬於對方的主觀因素、客觀因素還是第三者因素。在這里,主觀因素是指這種問題的出現,由對方主觀導致。客觀因素是指由於天氣、災難、戰爭等客觀因素引起的。第三者因素是指問題的發生由甲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所導致。
1)主觀因素主觀因素發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主動的偷工減料行為。 2)主動使用偽劣產品。
2)客觀因素客觀因素發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防備不足導致的意外。2)不可抗力的天災。3)房屋本身缺陷造成的意外。3)新技術的嘗試應用。
3)第三者因素
第三者發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1)第三方供貨商導致的偽劣產品。2)第三者造成的工程損害。
二、問題解決的辦法。
1)順利的解決情況。在責任清楚的情況下,雙方又能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達到共識時,那麼雙方應盡量忘懷此事,繼續合作的進程。切莫被過去發生的不愉快事宜影響雙方在日後的合作。不管是對於甲方還是乙方而言,這都是大忌。
2)妥協的解決情況。在雙方對責任爭議不下的情況下,可協商各自讓步,盡量把把問題簡化在大家能共同接受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工程中是經常發生的,猶其是對責任認定不清楚的情況下。例如經常發生的事情就是,鋪出來的磚不平,業主方抱怨施工方施工不合格,而施工方則埋怨業主方買的磚質量太差。
3)仲裁的解決情況。雙方對問題都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那麼最佳的方法就是通過技術部門來進行鑒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錯,那麼最佳的辦法就是找質檢部門來做一個技術鑒定。從而做為仲裁。但技術部門往往只能起鑒定的作用,並不能有效解決爭端。
4)法律的解決情況。雙方最終都不歡而散的情況下,那隻有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無奈的解決方法,因為雙方都得浪費時間浪費金錢。而且絕大部分的結果都是決裂的。所以,這一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最有決定效力的行為,因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決。
三、裝修糾紛的預防
裝修糾紛,首先涉及到一個丑話說在前面的問題。所以在雙方合作開始前,就應對相關的問題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日前的爭議。
1)對材料質量的規定。現在的裝修材料,有很多是由業主買的,也有很多是裝修公司包的。那麼,雙方都應對材料導致的結果作出責任規定。這一點是非常頭痛的,因為材料的質量往往對施工的質量起決定性因素。例如油漆,假的往往會導致施工的失敗。很多業主都對主材很關心,但對輔料不太關心,這是錯誤的。輔料在一些工程項別中對著很關鍵的因素。我想這種半包的方式遲早會被全包所取替,要麼業主負責所有的主材和輔料,或者裝修公司全包。因為這樣最容易避免問題的出現。
2)施工工藝的規定。雙方要避免日後的爭議,就得對施工工藝作出大概的規定。當然,現在的裝飾材料日新夜異,工藝也是一樣,所以很難對工藝作出限制,但可以對一定的步驟作出規定,例如刷油漆得刷多少遍等。在這裡面需要提醒的是,類似的指標不是越高越好的,例如油漆太多遍不一定好。
3)施工結果的規定。現在有很多城市都對裝修立法,包括驗收標准。這其中有一些是強制性標准,有一些是推薦性標准,對於推薦性標准,如果沒有列入合同,則是不起效力的。強制性標准可列也可以不列入合同。當然,我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有一些城市所列入的施工驗收標准有問題,甚至是錯誤的或者過時的。
4)施工保修的規定。這一點是最要害點,不管前面的說得多詳細,如果沒有對保修作出規定,都是一樣空話。現在國家的強制性保修是二年,其中防水等項目是五年。在保修期內,質量問題由施工負責。當然,如果遇上不是全包的形式,對於質量的爭議就會有問題,例如防水工程,這涉及到一個材料優劣而導致的老化問題。
5)施工工期的規定。雙方應對工期作出明確的規定,包括了違反工期的懲罰。這一條是解決工程拖延的最佳方式。
四、極端情況的避免
在裝修糾紛中,往往都會順帶著很多極端的形式。包括威脅、暴力。雙方在協商相關的裝修問題時,應保持心平氣和的態度,以理相據,以事論事,不宜過分對刺激對方。一旦出現類似的問題,應求助於**機關。
裝修是一樣煩人的工作,有著錯綜復雜的因素。所以,大家都需要抱著一種平常心來看待裝修中出現的問題,盡量協商解決。
C. 公司股東專門負責公司裝修,工程出現問題,股東應該負什麼責任
不管裝修的是不是股東 在法律上負的責任都是一樣的。在裝修之前應該有一個承包合同的 承包人會留一定比例的質量保證金。當工程出現問題的時候質量保證金就可以拿出來用作維修金 股東應該負乙方的所有責任
D. 關於股東退股的經濟糾紛
你好,就您提出的兩個問題回答如下:
一、 關於C股東退出的處理方式
C股東退出在本案中有兩個方式:
方式一:股權轉讓
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是指C股東將他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可以是大股東Y,也可以是其他人。這種處理方式是受讓C股東股權的人向C支付股權轉讓款,C股東前往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而股權轉讓款的確定是各方協商一致確定的,C股東獲得股權轉讓款後,也就不存在退回C參股的錢的說法了(因為C已經獲得股權轉讓款)。
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是由大股東Y買下C股東的股權,則公司變成了Y持股100%的一人公司,而《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有最低限制,10萬元。這一點,請轉告你的朋友。
方式二:公司減資
公司減資的方式是指C股東退股,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減少。從公司的賬戶中退換C公司3.5萬元股款。這種方式的確定是程序復雜,工商局對於減資有詳細復雜的流程,不推薦使用。可以參考《公司法》178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關於C股東私自簽約的問題
對於C股東私自簽約的情況,可以有兩種途徑解決:
第一種:結合上述「股權轉讓」的方式,私下解決
由於C股東私自簽約,錢款並未進入公司賬戶。因此,可以告知C股東,其已經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若Y股東或者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C股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可與C協商能否以較低的價格轉讓C股東持有的股份,Y股東承諾不追究C股東的責任。若雙方都能接受這樣的寫上處置方案,則可以私下解決糾紛。
第二種:以公司名義起訴C股東
若各方不能就相關事宜協商一致,根據公司法《公司法》第149條,150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由於合同蓋有公司公章,但錢款未進入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C股東,要求負責這個項目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C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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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東和公司之間的糾紛,請大家給我出出主意吧。
你購買股份時的票據,以及公司給你下發的處分通知可以作為有效證明,因此你需要通過起訴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請求變更工商登記,記載你的名字。
F. 股東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G. 和裝修公司發生了糾紛該怎麼解決
裝修過程中,除了關注裝修是否美觀之外,安全問題也是極為重要的。你知道哪「雷區」千萬不能踩嗎?一起來看看吧!
1非承重牆也別輕易動
危險指數:9中招指數:8雖然非承重牆是房屋次要的承重構件,但同時它又是承重牆極其重要的支撐。非承重牆是否能拆除要視情況而定,若整棟樓隨意拆改非承重牆體,將大大降低樓體的抗震力。
H. 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常見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您好!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I. 三個人開了家裝飾有限公司,股東跑了,法人怎麼向股東追欠下的債務
欠下的屬於公司債務,用公司財產償還;如果股東出資不足,可以要求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補足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