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礦權經營的思考
趙連琴 劉國營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第五地質大隊)
礦業權是地勘單位的生存之本,是地勘單位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礦業權中探礦權是地勘單位申報項目、開展地質勘查的前提。開展探礦權登記,並通過地質勘查工作,提升探礦權工作程度,查明礦產資源,是地勘單位服務資源保障的基本職能。同時,進一步開展探礦權經營,是地勘單位提升自身經濟實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地勘單位要生存,就必須要有礦業權,用申請登記、招拍掛、收購等方式獲取質優價廉的礦業權,然後通過地質工作,實現資本增值,推動經濟快速穩定發展。
一、我局探礦權經營的現狀
2006年1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頒布,給地勘行業帶來了新的生機,我局的地質工作也迎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近年來,我局通過加強綜合研究,以及原有地質、物化探資料的二次開發,加強了省內探礦權的登記,僅2008年在河南省就新增探礦權7處。隨著省內礦業權登記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局在關注省內項目的同時,按照「鞏固省內,拓展省外,開辟境外」的原則,強力推進和實施「走出去」戰略。先後在雲南、貴州、新疆、甘肅、內蒙古、湖北等省份穩步推進省外找礦工作,同時智利、蒙古國、辛巴威、菲律賓等境外找礦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局擁有礦權149個,面積2020km2,其中省內94個,省外46個,境外9個。
在加強探礦權登記的同時,我們也在積極開展探礦權轉讓,搞活經濟,提高單位總體綜合實力。目前我局探礦權轉讓形式主要有:整體轉讓探礦權,受讓方全額付清轉讓款(一次或分次收款);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隨著我局綜合實力的增強,今後我局開展礦業權轉讓時,將更多的以後者為主,為我局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影響我局探礦權經營的不利因素
近年來,探礦權經營受政策、體制機制、環境、市場等的影響,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
(1)資金短缺導致探礦權經營難以形成規模。地勘單位多年來經濟基礎薄弱,積累不多,經濟運行質量不高,整體實力較弱,因此在探礦權經營上始終處於劣勢地位,難以擁有自己的探礦權或探礦權很少,一直處於小打小鬧或給別人打工的境地。比如在招拍掛項目中,由於資金門檻高,資質要求低,在競價出讓中地勘單位往往無法與一些礦山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抗衡,只能抱著技術優勢「望礦興嘆」。另一方面即便佔有一定的探礦權,也因為資金問題無法投入更多的勘探工作讓探礦權增值。所以資金是制約地勘單位申請、儲備探礦權的關鍵因素。
(2)人才缺乏造成整體競爭力不強。由於歷史的原因,曾經有一段時期,地質工作陷入低谷,地勘單位陷入了生存危機,地質市場形不成氣候,地質找礦任務急劇下降,我局許多單位的地勘院解散,大部分技術人員失業下崗,造成至今人才斷檔,結構不合理的現狀。缺少年富力強,具有實踐經驗,能夠長期從事野外地質找礦工作的技術骨乾和工程技術人員,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局的發展後勁和整體競爭力。
(3)設備陳舊影響工作效率和效果。由於資金短缺,無力進行大規模設備技術更新,再加上我局許多大型地質儀器年久失修,無法發揮地勘技術在地質勘查工作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滿足不了地質工作對新技術、新設備的要求。
(4)地方環境欠佳等原因不斷引起糾紛和損失。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探礦權的生產和經營中,經常受到地方政府、村委會等一些利益團體的干涉,同時由於沒有簽訂合同或簽訂的合同存在瑕疵等,引起許多糾紛,給地勘單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一些地方政府行政違規,使得地勘單位礦權維護代價增大,嚴重損害了礦權人的利益。
三、加速我局獲取探礦權的手段
(1)加強地質資料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精幹力量對自己現有的地質資料進行綜合研究,選擇有利的成礦區帶和已知礦床的周邊開展中深部找礦,為開拓市場、編制長遠規劃、資源開發和立項提供依據;對原有的地質資料進行二次開發,對社會上急需的礦種如金、銀、鉛鋅、鋁、鐵等資源,進行重點研究,篩選有進一步開展地質工作價值的區塊進行登記,從而取得探礦權。必要時可以發揮離退休技術人員的作用,老同志與地質工作打了一輩子交道,積累了許多豐富的找礦經驗,這是一筆不可忽視的財富。
(2)加大探礦權登記力度。爭取通過登記、招拍掛、合作等方式獲取更多的礦權,寧可多登記幾個礦業權,也不漏掉一個好的礦業權。在礦區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同時,充分利用有價值的地質資料,分析研究其周邊地區的礦產資源情況,從而獲得比較可靠的探礦權登記資料。
(3)培養人才,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最近幾年我局陸續招收不少學生,水平參差不齊,因此鼓勵技術人員參加各種級別的業務培訓和學習,聘請國內外地質專家學者授課和解疑顯得尤為重要。我局近年來非常注重與地質類院校和科研單位的業務合作,加速我局的人才培養。在單位內部採取「傳、幫、帶」,鼓勵老同志通過項目實施給年輕人壓擔子,加速崗位成才。
組織經濟、法律、地質等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學習研究文件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參加相關的培訓班,到先進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學習,借鑒別人好的經驗和做法,也是避免我們多走彎路的辦法。
(4)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對現有探礦權的資源潛力等進行分析和排序。通過進一步勘查篩選出具有良好找礦和開發前景的探礦權,作為自己開發或聯合勘查開發的重點;對有一定工作難度和資金難度的探礦權積極尋找合作夥伴進行聯合勘查;工作難度大、資金要求高的探礦權轉讓給有實力且願意承擔風險的大型礦業公司。
四、探礦權經營要形成良性循環
地勘單位一方面面臨著經濟基礎薄弱、資金不足、經濟運行質量不高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一些生產資源和要素沒能參與到業務經營活動中去,因此為了更好和更長遠的發展就必須經營管理好探礦權,使其形成一個良性的業務循環。
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這將是我局今後重點開展的礦權經營形式。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勘查投入,發現資源後可以申請采礦權,采礦取得的收益重新投入到新的探礦權登記和地質勘查中去,爭取探礦權再次向采礦權轉換,依次形成探礦權經營的良性循環。這就要求:一部分收益用於獎勵機制,按照職工的貢獻大小進行獎勵,提高大家的工作積極性;一部分收益用於更新找礦設備,提高自己的硬體,提高找礦效率和效果;一部分收益用於新探礦權的登記、分析、研究和地質勘查工作,條件合適的也可以去購買探礦權二級市場上不同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利用我們的技術優勢實施進一步的工作,推動項目庫建設工作,為探礦權經營做好項目儲備。
五、探礦權在會計核算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按照《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和《關於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40號)的規定,探礦權的會計核算已經比較明確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探礦權成本在歸集過程中通過「地勘生產」科目核算,對某個項目發生的所有成本,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評估費、人工費等與該項目相關的所有費用均應計入,以保證探礦權成本的完整性。項目完成驗收並取得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地質成果」,貸記「地勘生產」科目;對於未形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記入當期損益。
(2)收入確認的及時性。地勘制度規定「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考慮到地質成果轉讓需要審批、變更等特殊性,我個人認為,探礦權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不管轉讓款項是否收到,應以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探礦權轉讓審批後,實際辦理完畢探礦權變更手續的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
(3)稅金計算的正確性。探礦權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費,應按轉讓收入全額計提並繳納;涉及的所得稅,應按全部轉讓收入減去實際發生的成本(含轉國家基金部分)後計算交納。
(4)國家基金確認的准確性。對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時,制度規定轉讓收入大於實際成本時,按轉讓價格借記「地質成果」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國家基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款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地質成果」科目。近年來的兩權價款項目投入金額比較明確,而預算內地質項目主要是由國家以計劃項目的形式,安排給地勘單位實施,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對預算內地質項目的出資多是以前一個年度或幾個年度對地勘單位的投入,同時,有的項目可能多年以後才會形成轉讓,這就要針對該項目逐年查找相應的國家投入金額,為了准確計算國家投入部分,建議地勘單位對每年完成的地質項目建立一個備查賬,備查賬的內容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自行設計,比如:項目名稱、工作年度、項目性質、資金來源、投入的資金量、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等,這樣查找起來既方便又可以避免遺漏或重復,確保「國家基金」金額確認的准確性。
(5)長期投資確認的真實性。地勘單位用地質成果對外投資,分自有地質成果和國家地質成果兩種。用自有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
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議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但當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時,既要做好探礦權轉讓的業務,同時又要做好作價出資部分的業務。要按合同中的有關條款計算本單位應享有的權益,結合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情況,確認投資成本,這就要求在簽訂的合同里必須明確對方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情況和各方所佔股份情況。否則,轉讓方就無法用會計記錄真實、准確地登記長期投資,一方面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當單位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難以訴諸法律予以保障。
2. 擁有一個探礦權,如何申請采礦權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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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礦產資源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國土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各地在執行本辦法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掛牌,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監督管理。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主管部門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章 范圍
第七條 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
(二)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
(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二)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四)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
(五)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一)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
(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
(三)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四)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五)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受委託的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第十六條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三)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四) 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辦法;
(五) 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六) 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七) 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八) 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以及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46942&db=chl&keyword=探礦權采礦權
3. 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排他性法律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函 [1999]287 號)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地質總局:
你局 《關於探礦權排他性法律問題的請示》 ( 核總地辦發 [1999] 115 號) 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有關探礦權排他性原則在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1986年頒布的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1996 年修改後的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1987 年國務院發布的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治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國家保護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勘查單位合法的探礦權」; 1998 年國務院發布的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治理辦法》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對探礦權排他性原則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
上述規定的意義在於: 一是明確了探礦權排他性的法律原則; 二是為依法保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探礦權人擁有的探礦權不受侵犯、探礦權人的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是探礦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4. 鉬礦上市公司 鉬股票有哪些
萬好復萬家600576、金鉬股制份601958、宏達股份600331(鉛鋅鉬)、廈門鎢業600549、 ST偏轉000697、銀鴿投資600069(大股東的鉬礦後續注入預期)、長征電氣(600112)000426富龍熱電:注入錫、鐵、鋅、鉛、鉛、鋅、銀、鉬礦。觀注預期注入螢石(興業集團為投資控股型集團旗下資產還包括,東烏珠穆沁旗天賀礦業銀礦采選);錫林浩特市瑩安礦業(螢石礦采選)等。興業集團為了在交易完成後避免同業競爭與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不排除應上市公司要求,在合適的時機, 收購人將其與有色金屬礦業類資產相關的下屬子公司或者在有色金屬探礦權變更為采礦權後將其注入上市公司 600112長征電氣:3個開采證,鉬鎳礦資源(鎳鉬礦石量149.95萬噸,鎳金屬量5.236萬噸,鉬金屬量5.41萬噸)。
5. 關於申請要求政府徵用我公司擁有探礦權土地的補償報告
聘請采礦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政府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土地亦然。
6. 探礦權收益現狀
(一)黑龍江省探礦權分布基本情況
黑龍江省已形成了以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為主體,多種經濟類型並存的地質勘查行業隊伍。截至2008年底,黑龍江省地質勘查行業具有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共102家。主要開展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單位有: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有色地勘局、省黃金工業管理局、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黑龍江總隊、武警部隊黃金第一總隊、化工部黑龍江地勘院以及大慶石油總公司的勘查單位等8個部門。具體情況如表4-1、4-2所示。
表4-1 探礦權發證按勘查階段統計表
(二)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財政收入現狀
在礦產資源申請探礦權過程中,探礦權人需根據《中華人民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進行探礦權申請的需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申請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尚需繳納探礦權價款。近幾年來,全省探礦權個數及其使用費和價款繳納情況見表4-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全省有償使用探礦個數2004年最多,而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在2005年達到目前最高峰,即1.05億元。
表4-2 探礦權勘查登記按礦產分類統計表
表4-3 2002~2006年全省有償出讓探礦權個數及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情況
(據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2002-2009)
(三)2003~2008年地質勘查取得成果的基本情況
1.2003~2007年地質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3年度,固體礦產勘查穩步推進,其中各地勘單位在國補、省補以及自投資金的各類地質勘查中圈出有一定數量的多金屬,貴金屬異常區和礦(化)點及礦體,並預測多處成礦區和找礦區,同時也找到具有一定規模的非金屬礦產並獲得了一定資源量。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進展的礦區多處,已發現小型岩金礦產地4處,小-中型鉛鋅礦產地2處,中-大型建材非金屬礦產地2處。東安大型岩金礦資源儲量通過國家級評審,探明資源儲量24.3噸,平均品位8.99克/噸。
2004年度,各地勘單位在國補、省補以及自投資金的各類地質勘查中圈出一定數量的多金屬,貴金屬異常區和礦(化)點及礦體,並預測多處成礦區和找礦區,同時也找到具有一定規模的非金屬礦產並獲得了一定資源量。2004年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進展的礦區多處,其中在阿城市白嶺區發現了較具前景的鉛鋅礦床;鐵力市鹿鳴-平安區發現了有望達到中-大型的鉬礦床;黑河市爭光岩金礦和黑河三道灣子金礦有望達到中型以上礦產地。
2005年度,勘查成果比較顯著,煤炭新增資源儲量6.2億噸,遜克東安岩金礦外圍新增資源儲量10噸,新發現了大興安嶺呼中區上中埃基西馬亞河地區鉛鋅、寧安市沙蘭鎮地區金銀、大興安嶺塔源二支線金銀、黑河市三道溝-豬肚子河岩金、黑河市上馬場鄉納金口子岩金、寧安市黃旗溝地區鉛鋅錫、雙鴨山寒蔥溝鐵等7處小-中型礦產地和一些重大找礦線索。
2006年,通過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工作,發現礦點(礦化點)40餘處,可供進一步勘查的靶區5處;利用中央和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安排地質勘查項目57個,項目資金19572萬元。寧安英城子岩金礦預測資源量達到10噸,黑河爭光岩金礦控制內蘊經濟資源量20噸,雙鴨山寒蔥溝鐵礦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達500萬噸,大興安嶺地區探明可望達到中型的鉛鋅礦和鉬礦各1處,呼瑪椅子圈煤礦煤炭預測資源量達1.3億噸。在得爾布干成礦帶上發現了白卡魯山碧水鉛鋅礦,在中部小興安嶺———張廣才嶺成礦帶首次發現了大型的鐵力市鹿鳴鉬礦床,已經探求控制的和推斷的鉬金屬量大於10萬噸,同時,又發現了同類型的霍吉河鉬礦床。
2006年,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依託省資源開發融資平台,建立了境外資源開發貸款項目儲備庫,運作的境外項目達66個。龍興集團取得了俄羅斯圖瓦共和國塔什特克大型鉛鋅多金屬礦的礦產資源使用權,哈爾濱龍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了俄羅斯赤塔州莫戈恰區涅爾丘甘煤礦的礦產資源使用權,省地勘局對玻利維亞聖克魯斯省穆能鐵礦進行了前期調研。黑龍江省地質科學研究所將蘭塔爾斯卡亞采礦公司股權的70%轉讓,收回了前期投資並有所獲利。庫頓岩金礦勘查已探求金資源量35噸,預測全區金資源量90噸。赴南澳大利亞考察礦業,初步達成了銅礦的合作意向。礦業集團在俄馬加丹州砂金開采工作已經正常開展,馬加丹州岩金勘查項目已與湖南鼎新公司達成轉讓協議,並投資進行地質勘查工作。赴玻利維亞考察礦產資源,已通過穆通鐵礦的初步立項論證。黑龍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院與澳大利亞北部省洽談,取得了合作勘查開發該地區礦產資源的共識,並在辛巴威選了一處金礦、一處鉭鐵礦作為投資目標。省區域地質調查所與俄羅斯濱海邊疆區達成了開發紅山鉛鋅礦的協議。
2006年,齊齊哈爾礦產勘查總院與澳大利亞就爭光岩金合作項目重新談判,補償資金大部分已到位;地勘一院與大連新發展集團合作,新發展集團已投入400萬元進行風險勘查;地勘四院成功運作地熱項目;地勘五院的鹿鳴鉬礦、紅旗山鐵多金屬礦和大西北岔硅石礦三個礦權成功合作。地勘六院辦理了翠宏山鐵多金屬礦礦權延續,霍吉河多金屬礦的礦權合作也正在全力推進。科研所與澳大利亞合作組建龍邦礦業,引進澳方100萬澳元資金。礦業集團將多寶山銅礦床勘查許可證更名,保障了多寶山礦田整體開發。黑龍江省地勘局與福建天寶集團合作開發三道灣子金礦,已經投產。
2007年,中國地質調查局與省國土資源廳於11月2日簽署了《合作開展黑龍江省多寶山地區礦產遠景調查協議書》,投資4000萬元,用3年時間在該區進行礦產遠景調查綜合方法技術試驗與示範。啟動全省煤炭資源調查工作。經多次溝通協調,省財政擬出資2億元,自2007年開始,用5年時間,開展全省煤炭資源調查工作。2007年開展3個區塊,調查面積2.78萬平方千米,資金概算0.76億元。開展城市地質調查試點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與哈爾濱市政府簽署合作協議,共同投資5000萬元,分3年時間在哈爾濱市開展城市地質調查試點工作,為城市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評價和生態環境整治及城市建設發展等提供依據。發現了綏濱縣福興煤礦大型礦產地1處,黑河市上馬場鄉岩金、大興安嶺地區碧水鉛鋅等中型礦產地2處,呼中區偃尾山銅多金屬礦、樺南縣亂泥溝金銀礦、樺南縣二伐岩金礦、寧安市英城子外圍金(銀)礦、大興安嶺松嶺區大子楊山—紅光一帶煤礦等小型礦產地5處。新增資源儲量:煤炭4.02億噸;金屬量:金6.4噸,鉬0.43萬噸,鎢0.86萬噸;鉛鋅3萬噸;礦石量:鐵340萬噸。有力地提高了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的援藏地質找礦項目,投資1000萬元,利用兩年時間,共發現了3個大型礦床、3個中型礦床、3個礦點和一批重要找礦線索。
2007年,省坤源公司與帝國礦業公司(寮國)進行合作勘查湄公河畔的孟巴本鎮金礦項目普查。
2.2008年地質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8年1月,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與黑龍江省政府在哈爾濱簽署了《黑龍江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戰略性礦產勘查協議》,該協議的簽署,是中央和地方合作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一次全新探索,也是提高全省基礎地質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促進地質礦產勘查,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的一個重要舉措。協議確定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統一部署重點成礦區帶地質找礦工作;開展區域地質調查、區域地球化學勘查工作、勘查技術方法試驗、礦產遠景調查和重大地質問題研究;開展煤炭資源及非常規能源調查評價;開展城市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保護和處置研究等。目前初步框定各類合作項目13.6億元。合作周期為2008~2015年。
(1)新發現礦產地和新增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情況
2008年,完成階段性勘查煤礦地4個,其中大型1個(勘探)、中型1個(普查)、小型2個(詳查1個、勘探1個);本年新發現煤礦產地7個(大型1個、中型1個、小型5個),鉬2個(中型1個、小型1個);本年提高規模級別的煤礦產地4個(大型2個、中型2個)。新增查明(333)級以上礦產資源儲量為:煤738253千噸,其中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256633千噸、已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26550千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455070千噸(伴生油頁岩17400千噸);鉬金屬量18008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金金屬7107千克(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
(2)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
自2006年國家全面實施危機礦山找礦以來,全省共有8個國有大中型礦山開展了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2008年度實施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6個,其中3個項目取得了顯著的地質找礦成果。黑龍江省鶴崗煤礦接替資源勘查,該礦為國有大型煤礦,在本項目實施前,保有(333)級及以上資源量153000萬噸。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資源量31949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其中(333)級及以上資源量10920萬噸。可延長礦山服務年限9年,解決數萬人就業。黑龍江省雞西煤礦接替資源勘查,2008年在礦區外圍普查找礦,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資源量30000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其中(333)級及以上資源量10000萬噸。
另外,黑龍江省寶清縣老柞山金礦接替資源勘查,本礦為國有大型金礦山。原(333)級及以上資源量24400千克,經歷年開發已開采殆盡,現保佑資源儲量700千克。在主礦帶的深部發現了延伸礦體及盲礦體10條,初步估算新增(333)級及以上金資源量4000千克。
(3)煤炭資源勘查成果顯著
黑龍江省依蘭縣依蘭煤礦深部勘探,原為小型煤礦,原有(333)級及以上煤炭資源量2241萬噸。2005年以來在礦區深部開展詳查、勘探工作。2008年發現深部礦體長7千米,估算新增(333)級及以上煤炭資源量15622萬噸(已經資源儲量評審)。黑龍江省綏濱縣福興煤炭普查,原為中型煤礦,原有煤炭資源量為(334)級,經2007~2008年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級及以上煤炭資源量7540萬噸(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黑龍江省寶清縣元寶區煤炭普查,2008年開展普查工作,估算(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6000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七台河市馬場區煤炭詳查,原為中型煤礦,原有(333)級以上煤炭資源儲量56392萬噸。2004年以來開展普查、詳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4000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七台河煤礦接替資源勘查,2007年以來開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3000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呼瑪縣鷗浦盆地362高地煤礦勘探,2007年以來開展勘探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655萬噸(已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密山市太平煤炭普查,2005年以來開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578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北山口煤炭詳查,2007年以來開展詳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501萬噸(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黑龍江省雞東縣寶泉參場西區煤炭詳查,原為小型煤礦,原有(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080萬噸。2007年以來開展詳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200萬噸(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東寧縣東寧煤田浪東溝礦區詳查,2008年開展詳查工作,估算(333)級以上煤炭資源量2029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鹿山煤礦二井區生產補充勘探,原為小型煤礦,原有(333)級及以上煤炭資源量4124萬噸。2008年開展補充勘探,本年估算新增(333)級及以上煤炭資源量2000萬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
(4)金屬資源勘查成果明顯
在小興安嶺—松嫩盆地邊緣成太帶(Ⅲ級)孫吳有色金屬成礦區(Ⅳ級)實施的2個鉬礦勘查工作成果突出:黑龍江省遜克縣霍吉河鉬多金屬礦床詳查,2008年開展詳查工作,估算(333)級及以上資源量鉬金屬量13008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黑龍江省孫吳縣蓮花山鉬多金屬礦產普查,2008年開展詳查工作,估計(333)級及以上資源量鉬金屬量5000噸(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
黑龍江省東寧縣金廠礦區及外圍岩金普查,該礦自1994年發現至2007年,已成為特大型金礦,(333)級金資源量已達63406千克。2008年繼續開展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級及以上資源量金屬量3107千克(未經地質勘查報告評審)。
(四)黑龍江省地質勘查行業投入-產出現狀
黑龍江省地質勘查行業投入產出情況如表4-4所示。
表4-4 2002~2006年黑龍江省地勘行業投入-產出情況
續表
註:國家地質勘探費中包括國土資源大調查、國家礦補、中央財政補貼。
2008年礦產資源勘查完成實物工作量:鑽探347650米,坑探11899米,槽探97萬立方米,淺井3409米。地勘單位完成主要實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情況如表4-5所示。
表4-5 地勘單位完成主要實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
7. 什麼是探礦權和采礦權兩者有什麼差別
■我國一直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在許多情況下,其法律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
■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政府應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
李裕偉
對於同一個礦產地,說起采礦權,人們總覺得它的價值要高於探礦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在法律的層面,探礦權和采礦權是有區別的;但在經濟的層面,探礦權與采礦權並不一定有區別。
國外礦業權、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首先,我們要引入礦產資源資產(以下簡稱礦資產)的概念,它同這宗資產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無關。譬如說有一宗煤炭資源的礦產資源資產,經評估其價值為2000萬元,那麼不論該資產是作為探礦權出讓,還是作為采礦權出讓,其價值均應為2000萬元。
正是因為在我國礦產資源法規體系中沒有引入礦資產的概念,而是用礦業權代表礦資產,具體講是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就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其一是礦產資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礦產資源的資產實物。基於這種把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混合成一個詞的現實,於是「礦業權」既作為一種權屬在政府部門審批,又作為一種資產在市場上轉讓。在許多情況下,其權力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
國外礦業權和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用兩個名詞來表示。礦業權(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對某一特定礦產地開展礦業活動的法律保障;礦資產(mineralproperty)是在該礦產地中的礦產資源實物,包括資源/儲量、礦床、礦體、礦化、異常、遠景區等,對它們應進行圈定和評估。礦資產有兩個基本權屬主體: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國,所有者是國家,使用者是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從礦業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礦資產等於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減去權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為Q,國家作為所有者佔有P,礦資產R=Q-P。
R是礦資產,而礦業權是對R進行法律保護。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一般說來,礦業權人是全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Q的發現者,但他擁有隻是Q的一部分,即礦資產R,因為它必須對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國家的角度,P是國家(所有者)擁有的實際資產。Q是國家和企業共同擁有的資產,國家有權從政策和法規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但不能進行微觀處置。國家還應對Q的實物形態進行宏觀調控,以保障國家經濟系統的健康運行。我國由於權屬和資產使用同一個名詞,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間的資產關系。
在「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有關單位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探礦權,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這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有了礦業權和礦資產兩個名詞,就知道從資產的角度來看,為什麼探礦權資產和采礦權資產沒有區別了。例如,某礦產地有1000萬噸煤的控制儲量,還有2000萬噸煤的推斷資源量,還有一塊30平方公里找煤遠景區,經評估,這三項價值1億元人民幣。那麼,該礦資產的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只要沒有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投入,那麼,不論礦業權人被授予的是探礦權還是采礦權,該礦產地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我們這里討論的是所謂「二級」市場的礦資產價值問題。
對於「一級市場」,這時候指的是國家的礦資產而非企業的礦資產。國家的礦資產用P表示。由於P具有多種形式,一部分通過市場運作一次性獲取,另外部分可能通過權利金由政府部門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計P的價值時要明晰二者的關系。P和R都來源於Q,因此Q定了,P和R實際上就是一個政策調控問題:國家多得一點還是企業多得一點,取決於國家經濟系統的需求和對礦業開發的政策走向。同樣,P一旦評估出來,不管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它的價值是不變的。但是在實際的「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人們總覺得探礦權價款比采礦權價款低了許多,於是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如果一個評估機構對同一個礦產地評估出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差別很大,這就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同一個對象怎麼會評估出兩個價值呢?究其原因,是對礦資產評估不到位或對礦資產的期望值過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過人工方式將探礦權升級為采礦權來提高礦資產的價值問題。
將探礦權價款改為采礦權價款出讓,是違背《礦產資源法》的。提出探礦權或采礦權的主體應該是申請者(礦山企業),而不是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的任務是對企業申請的探礦權或采礦權進行審批。企業申請探礦權或采礦權要遵照兩權的申請要求和有關規范、標准,包括礦產資源法規、資源/儲量分類、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環境評價規定等,申報必要的材料,進行說明和論證。如果由政府來選擇兩權,那麼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規、規范標准來進行它所選定的礦業權類型准備材料和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呢?政府顯然不應做,也做不到這一點。因此,是申請探礦權還是采礦權,涉及地質勘查和礦山開發階段的一系列基本規律,不是隨意主觀確定的,政府應該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為了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准確地表述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資產屬性,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這樣,在涉及法律的場合,使用「礦業權」一詞;在涉及經濟的場合,使用「礦產資源資產」一詞。這就同國際的表述方式接了軌,避免了一詞兩用帶來的問題。
(作者單位: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
8. 集團公司購入探礦權 會計處理怎麼做
探礦權的會計處理在新准則下應遵循第27號准則,即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一般做法是將其作為勘探成本的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質成果的,則進一步轉入地質成果成本;轉為采礦權的,可計入采礦權成本。如果未能獲得地質成果的,則費用化處理。
一般企業為外購探礦權進行自建或委託勘探,初始取得時
1、如果已勘探完畢,且探明了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以計入無形資產,進行分期攤銷;如繼續申請采礦權,其獲得采礦權的當期,可將其攤余價值+采礦權價款再一並計入采礦權價值,按照采礦權期限攤銷。
另說明一下,由於不管探礦權還是采礦權,其期限一般都可以無償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證件的期限攤銷不是很合理。采礦權可以按照儲量報告剩餘儲量(經濟可采部分)和實際產量(亦或簡化為核定的年產量)進行攤銷。而探礦權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礦權證書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議?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進入詳查階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考慮計入在建工程(或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並將勘探費進行資本化,期末根據探明儲量情況測算是否減值。待勘探完成時轉入無形資產核算,後續同1。
3、如果僅處於普查階段且未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應將其計入無形資產,在探礦權證所屬期間進行攤銷。同時,此期間勘探費也應該費用化(也可通過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中轉核算,以便統計勘探項目累計支出情況,方便日後報備政府部門),待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後,進入資本化階段,可參照2。
9. 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無效嗎
我公司為一礦業公司。2003年12月,我公司與甲地質隊簽訂轉讓合同,將甲地質隊擁有的某鋁礦的探礦權轉讓給我公司,轉讓款為50萬元。我公司委託甲地質隊進行探礦,並於同年12月底簽訂了委託探礦合同。2004年1月,我公司先期投入100多萬元。甲地質隊進行前期勘查後,初步判斷該鋁礦儲量較大,前景較好,要求將轉讓費提高至80萬元。我公司表示同意,並於2004年2月簽訂了補充合同,同時將餘下的30萬元打到了甲地質隊的賬戶上。2004年2月底,我公司又追加投入200多萬元。甲地質隊看到該鋁礦的前景較好,有利可圖,開始反悔,以轉讓合同未經批准無效為由想要回該探礦權。這時我公司才了解到該鋁礦探礦權是由國家與甲地質隊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
請問題:我公司與甲地質隊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我公司能否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河南某礦業公司 李雲
答:關於你公司與甲地質隊簽訂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由於該合同未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首先,轉讓探礦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有權審批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同時,《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五條又規定,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②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⑤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甲地質隊與你公司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後,應將合同及相關材料提交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探礦權轉讓審批。
其次,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轉讓時必須進行評估,並且要繳納探礦權價款。甲地質隊作為該鋁礦的探礦權人,擁有的探礦權是由其和國家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是部分國家出資。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規定,探礦權涉及到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在轉讓時必須進行評估。
但國家出資部分與甲地質隊出資部分在實際的勘查投入中是不能完全分離開的,在轉讓時,甲地質隊應當委託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整個探礦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國土資源部確認後,由審批轉讓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出資比例對國家出資部分和企業出資部分進行分割。對國家出資部分,甲地質隊要繳納探礦權價款後才能轉讓。
另外,探礦權轉讓經依法批准後,應進行變更登記。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即受讓人只有在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後,才能投入資金進行勘查。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探礦權轉讓經依法批准後,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甲地質隊與你公司簽訂轉讓合同,將其擁有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某鋁礦探礦權轉讓給你公司,既沒有依法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未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屬於擅自轉讓探礦權。你公司與甲地質隊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關於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問題。因此,在甲地質隊反悔的情況下,你公司不能要求甲地質隊繼續履行合同。
關於你公司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你公司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甲地質隊返還探礦權轉讓費。同時,如果在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時,甲地質隊故意隱瞞其擁有的探礦權是由國家部分出資形成的情況,甲地質隊應當賠償你公司先後兩次投入勘查所造成的損失。
同時,筆者建議,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簽訂合同之前,最好到權威機構進行咨詢,了解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政策。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張東芹
10. 請問取得了采礦證就意味著取得了采礦權嗎他就有權利對礦井進行承包嗎沒有生產許可證進行承包的效力如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擁有采礦權才能獲得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其采礦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采礦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競爭方式審批;二是通過提出申請方式審批設立采礦權。
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競得人或申請人,經批准並辦理規定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一、采礦權設立
(一)採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辦探礦權證時,客戶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注意:資料請按下述順序裝訂;電子文件用u盤或者移動硬碟上報;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體填寫《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後保存,形成電子報盤,與其它資料一起上報.探礦權報盤軟體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一式1份)(附電子文件1份);
3.探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並已經年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並已經統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計劃(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電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圖(1份)(附電子文件1份);
9.電子報盤(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0.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1.協議出讓項目,還應提交協議出讓的相關文件(附電子文件1份)。
組織探礦證申報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體填寫(探礦權報盤軟體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二.上報的資料分兩種:一種是列印裝訂件;另一種是電子文件.兩者要同時准備.只有列印裝訂件是不合格的;電子文件中沒有探礦證報盤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電子文件」是指掃描件.也即以上資料除按照以上要求列印裝訂外,還應將以上所有資料掃描成電子文件(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並將電子文件放在u盤或者移動硬碟或者光碟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