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組織架構有哪些要求呢
在公司治理層面,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內部要設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是總經理,負責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等各個部門。上市公司的架構的特殊要求就在於,董事會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是獨立董事,公司要有董事會秘書,要有證券事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對於具體業務部門沒有要求,只要符合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就可以了。
B. 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創始人有什麼要求
有嚴格要求的,好像對資金等都有規定
C.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D. 境內A股再融資或重組項目中,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存量房地產業務持什麼態度是否要求...
這個問題太抽象。現在的說法只是說對以房地產為主業的公司上市持謹慎態度,並沒有對再融資或重組神馬的有說法,當然房地產企業借殼上市也不行。樓主把問題說清楚一點吧,凡是得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不?
E.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對交易雙方有什麼政策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資產,只要A公司就B公司達成協議,支付款項(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置換,也可以向B公司發行股票),都需要將方案報證監會核准,最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F. 為什麼對上市公司要求某些資產必須提取減值准備
這不是對上市公司的要求
這是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
然後上市公司必須按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所以必須按企業會計准則對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提取減值准備
根據准則,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於或者將低於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於(或者高於)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G. 中國證監會對ipo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什麼要求
控制好比例。最好是依據近期同行業上市公司的上市前平均水平來確定一個范圍。太低了缺乏融資必要性,太高了又存在財務問題了。不同行業不同的標准,建築行業上市前都90%多的負債率呢。現金流比較好的行業就很低了。
H. 上市公司資產處置是否需要評估,對於評估機構有沒有要求
是哪類資產,股權、債權還是實物資產?但是無論哪類都需要評估,只不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評估公司必須是能夠做企業資產評估的,且發證機關是財政部的
I.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證監會對該上市公司有什麼條件限制和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