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哪條規定,經營過程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解釋】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表決的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做了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包括前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一般決議事項包括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將公司營業或財產的重大變更,包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全部營業的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列為股東大會法定決議事項,甚至是特別決議事項。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鑒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本條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做出決議。同時考慮到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設置了任意性條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做出決議。
本法對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及其表決方法做了嚴格的限制。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本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未及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成員因此違反了法律或章程規定,違反了董事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② 如果股東會通過,可否把公司章程里的重大事項改為1/2即可通過。
可以改變,但是除了公司法中有特殊規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③ 控股股東的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總則
1.1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適用本指引。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行為規范制度。
1.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盡責,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1.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誠實守信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1.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善意使用其控制權,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謀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共同發展。控股股東不得濫用其控制權通過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與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方面的決策程序、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措施以及相關人員在從事與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和責任追究機制。
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投入或轉讓給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完整: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設備、產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二)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佔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2.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獨立:
(一)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董事會秘書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
(三)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履行職責;
(四)向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薪金或其他報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員為其無償提供服務;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作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決策或者行為。
2.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2.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銀行賬戶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銀行賬戶;
(二)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三)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者其他管理軟體,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進行控制;
(四)要求上市公司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2.4.3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則上應不低於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
2.4.5 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和財務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4.6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應以存款每日余額的最高限額、貸款所涉利息的年度總額或其他金融服務費用的年度總額三項指標,履行《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
2.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與上市公司共用機構和人員。
2.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經營部門或其他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運作,不幹預上市公司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者取消,不得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行使職權進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
2.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2.6.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得與上市公司在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
2.6.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方面的獨立決策,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方式,通過股東大會依法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2.6.3 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屬於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2.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關聯交易程序公平與實質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的輸送或上市公司資源的浪費。
2.7.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向上市公司提供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配合上市公司逐級披露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和控制關系。
2.7.2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條規定提供有關信息以外,還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內容。
2.7.3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委託或者信託合同以及其他資產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7.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透明,並承諾補償上市公司因關聯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損失。
2.8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實現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本所和所屬上市公司提交專人的有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3.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答復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資產業務重整;
(五)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信息系統聯網等方式直接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5 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采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等。
3.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股份交易、控制權轉移
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有關聲明和承諾,不得利用他人帳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的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符合規定的還應當並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
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文件。
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1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業績預告披露前10日內;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在權益變動報告、公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2日內;
(四)自知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或在決策過程中,至該事件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買賣且在該期限內;
(六)《證券法》第47條、第98條規定的情形;
(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遵守本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4.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公告前30天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應當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應當對擬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誠信狀況、受讓意圖、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合理調查,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存在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償對上市公司負債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的,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決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諾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承諾履行不受影響。
4.8.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公司控制權時,應當關注、協調新老股東更換,確保上市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層平穩過渡。
4.9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委託或其他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 其他特別規定
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定期組織和參加證券監管部門組織培訓,強化公司治理意識,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完成有關考核。
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議案時應當充分考慮並說明議案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影響。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表決再融資、利潤分配或其他對中小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議案時,將其表決許可權制在表決權總數的30%以內,並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具體規定。
5.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通過網路投票、累計投票權、徵集投票權等制度保護其他股東的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撓其合法權利的行使。
5.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做出的承諾能夠有效施行,對於存在較大履約風險的承諾事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提供本所認可的履約擔保。擔保人或履約擔保物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或可能無法履行擔保義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予以披露,同時提供新的履約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承諾尚未履行完畢前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響相關承諾的履行。 附則
6.1 本指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2 本指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影響公司行為的人。
6.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子公司採取的行為,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6.4 以下主體的行為視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主體。
6.5 本指引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確定。
6.6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6.7 本指引自二00九年X月X日起施行。
④ 控股股東籌劃重大事項一般有什麼可能
籌劃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幾種
1,重大資產重組
2,非公開發行股份收購資產
3, 簽訂重大合作協議或者實際上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合同
4,股權激勵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⑤ 小股東(股權超過10%)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絕對控股股東就是不開,小股東怎麼辦
給你看相關的指引和法律。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結合法條,本人概括為,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⑥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在不涉及重大事項時,過半數有效嗎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是指股權比例而不是人數比例。所以,您自己判斷一下吧。
⑦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能上股東會表決嗎臨時股東會決定重大事項有什麼規定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不能上股東會表決,董事會和股東會的事權是不一樣的。
⑧ 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中重大事項表決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可作出高於該標準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