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持有股份的問題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公務員不可以因合法繼承而持企業股份權,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能參與經營性活動,不能參與股份,不能到企業掛職任職,所以說,按照規定,公務員不能持企業股份權,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㈡ 公務員能當公司股東么
《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當股東屬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務員不能當股東,也不能在公司里兼職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等。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不受上述限制。
㈢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當公司股東嗎
事業單位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下列單位或自然人可以作為股東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1、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2、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法人均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5、具備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㈣ 公務員可以佔有股份嗎
文件明文規定不可以。
㈤ 考上公務員後能否繼續持企業股份
考上公務員後不能繼續持企業股份。
一、《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六項行為,其中就包括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三、《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由此可知,公務員不可以兼職,經批準的除外。
㈥ 公務員能持有公司股份嗎 在我舅舅單位工作時,持了20%的股份,後來考了公務員,還能繼續持股嗎
當然可以,只要不兼任公司的管理職務就行了。但是這些東西最好在政審或者廉政報告等交代清楚。
㈦ 公務員持有公司股份 公務員可以持有股份嗎
不能,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㈧ 公務員是否可以因合法繼承而持有企業股份權
不能,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的入股,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㈨ 公務員可以入股公司股份嗎
可以,但是需要和自己的工作沒有利益沖突才可以,否則涉嫌利益輸送,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