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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代持股份

發布時間:2021-03-31 09:49:07

❶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可以要求一個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對於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話,從其規定,如果沒有規定的話,他人是沒有權利強制股東來進行股權處分的,因為這是股東的權利,他人不能幹涉。

❷ 股東會決議需要股東人手一份么

一般股東會會議應該有記錄本,股東會的決議的記錄,參會的股東都應當過目,如果沒有異議的話,都應在記錄本上簽字。公司辦公室依據會議記錄,整理列印出公司股東會決議,至於該決議需要多少份,那應該按照執行該決議事項需要的份數來列印。首先,股東會決議文件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管理部門一份,其它如果股東需要可以多簽署幾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份數。

❸ 代持股份轉回,協議和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對內而言,與代持方簽署協議,明確約定解除代持,由實際出資人自己直接持有,因是代持回轉,不涉及支付股權轉讓款。股東會決議也按照以上內容寫明即可。
對外而言,涉及工商變更登記的,可以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變更(如果憑解除代持的協議可以直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則以此辦理。)

❹ 無股份代持協議,只有股東會決議認可代持,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❺ 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需要通過多少股權才能生效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❻ 股東會決議 與股東決議 有區別嗎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決議。
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不設股東會,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種決定叫股東決議。

❼ 股份代持協議書甲方是多名股東協議怎麼寫

股權代持協議書範本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1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人民幣 萬元出資(該等出資占 公司注冊資本的 %,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 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3.2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3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3.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4.2作為 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❽ 通過股東會決議轉讓了股份的股東,還是股東嗎

不是,轉讓後注銷原股東出資證明,就不再屬於公司股東
但是應該及時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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