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能召開股東會怎麼辦
看不見他們,能不能聯繫到呢?如果不是缺錢了,那麼52的股東可以決定任何事情,如果是缺錢了想找他們融資,不來也沒辦法,你只能說這邊要融資,你們的股份要下降,再不來誰也沒轍,他們不拿這些股份的分紅當回事的話,神仙也整不來他們。
㈡ 大股東不參加股東會 公司該怎麼辦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王東會解答: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你們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個股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增資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相同。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個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當然,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增資方案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股東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公司不可能會形成有效的增資方案。但是即便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㈢ 按照新公司法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無法出席股東會議的 能否委託
禁止委託是可以的.但你要考慮到禁止委託以後會影響到你股東會表決權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你可以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禁止委託並明確如何行使表決權.
㈣ 只有兩個股東、一個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有效嗎
有兩個股東,一個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有效嗎?懂的話,他必須要需要全員參加。
㈤ 大股東不能參加股東會,這叫什麼事
沒這么簡單吧,中間肯定有貓膩。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為出資瑕疵股東除名規則,雖然並未明確確認排除出資瑕疵股東表決權,但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務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判決、廈門市中院(2015)夏民終字第3441號判決】,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所以因與決議事項具有特別利害關系,應排除出資瑕疵股東就解除股東資格決議行使表決權。
3. 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於限制其股東權利的決議,不得行使表決權。
4.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董事、高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對是否准予該類行為進行股東會決議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5.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不得對其能否對外轉讓股權的決議進行表決。
㈥ 其他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一個控股股東能否作出決議
可以,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集會議,按時通知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而且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必須達到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表決的情況。
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況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章程另在約定的從其章程。在現實的登記工作中經常遇到有的股東不在家,或者就通知不到,不參加會議的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公司法第41條規定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只要達到法定的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股東參加會議,並達到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或者按章程約定達到一定的表決權表決比例即可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㈦ 股東無法參加股東會,能否委託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故如果股東不方便親自出席股東會,則可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但需注意的是,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對授權范圍以及股東會擬表決事項的表決內容進行明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