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股份確權
股票確權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股權確權經常通過訴訟來處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
解決股權確認糾紛的部分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貳』 什麼是股票確權
股權登記日就是確權日,只有確權日買進股票才能享受分紅
『叄』 為什麼要實施股權確權
一)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貫徹國家法律的要求,是一項基本國策
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長期穩定的。我區實行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股份制,其實質是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換成為股權,以股權收益體現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同時《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結合我區實際,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股權應確權到戶。
由此可見,南海區推進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確權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轉、長久不變」是貫徹國家法律的要求,依法受法律保護。南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從1999年開始就得到當時廣東省委書記謝非和中央農辦的支持,發展到今天已經二十三年的時間,得到了從中央主管部門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認可。
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一項基本國策,是中央、省、市要求必須完成的一項全國性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1、《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保障農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2、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簡稱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是黨中央對南海以土地為中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實踐的肯定。
3、《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簡稱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
『肆』 法院的確權隱名股東是什麼意思
法院的確權判決的效力和房產證的效力的主要區別在,前者司法行為,後者屬於行政行為。
『伍』 股東糾紛還是股東確權
應該是確權糾紛
『陸』 股權確權訴訟有哪些類型
股東權行使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股東知情權訴訟;2、股東表決權訴訟;3、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5、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訴訟;6、股東或者董事、監事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7、股東或者監事請求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8、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訴訟。
『柒』 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一,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股東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
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捌』 股權的確權流程 應收賬款的確權流程 是怎樣的
股票確權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股權確權經常通過訴訟來處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
解決股權確認糾紛的部分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