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美股東表
主席兼行政總裁:陳曉;副總裁:王俊洲、魏秋立;執行董事:伍健華;非執行董事:孫強;獨立非執行董事:史習平、陳玉生、MarkChristopher
Greaves、劉鵬輝、余統浩、ThomasJosephManning
。
2. 國美股權之爭 始末
國美控權之爭的始末
2006年7月
國美收購陳曉的「永樂」,家電業「老大」和「老三」的結合,讓陳曉和黃光裕走到一起,陳曉擔任「新國美」總裁。黃光裕曾公開說,再也找不到更合適的總裁人選。
2008年底~2009年初
黃光裕因經濟犯罪被調查,陳曉被推至前台,才開始有了實權。但由於黃光裕案的不明朗,陳曉本人及國美管理團隊,依然保持著對黃光裕的敬畏。
不過,黃光裕被羈押之後,多次給國美管理層發出指令,通過強調其個人在國美的地位,要求國美採取有利其個人和減輕其罪責判罰的措施。但方案沒有被採納。
2009年6月
陳曉成功引入貝恩資本,救了國美卻傷了黃光裕。一位知情人士說,即便當時二人有矛盾,也沒公開化,引入貝恩,是黃、陳二人決裂的直接誘因。
2009年7月
包括陳曉在內,105位國美管理層獲得總計3.83億股的股票期權。黃光裕得知後對董事會很不滿,並要求取消激勵機制,但沒有被採納。
2010年5月
在國美股東大會上,黃光裕連續五項否決票,否決委任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三人為非執行董事的議案,但遭到董事會否決。矛盾至此公開化。
2010年8月4日,黃光裕一封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陳曉等職位的函件,正式拉開國美控制權之爭的大幕。
2010年8月
黃光裕獨資擁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國美電器發函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並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職務。時隔一日,國美董事局就駁回了黃光裕這一要求,並且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黃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後的違規行為。事情發展至此,「黃陳」兩人已正式決裂,再無挽回餘地可言。
2010年9月28日
國美特別股東大會在香港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舉行。
國美大股東黃光裕方罷免陳曉董事會主席動議未獲通過,黃光裕胞妹黃燕虹及私人律師鄒曉春未能當選執行董事,陳曉將繼續掌舵國美。
3. 我想知道國美控制權之爭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網上現在很難查出起因了啊
8月4日,國美電器第一大股東黃光裕以其控股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的名義要求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動議撤銷前股東大會給予董事會的20%增發授權,以及撤銷陳曉的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職務,隨即,國美董事會在香港起訴黃,雙方通過媒體采訪和公開信的方式你來我往,相互指責和討伐。國美事件成為當下商業世界最為關注的事件。
其實,早在今年5月11日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與國美董事會的交惡就公開化了。黃在當日12項決議中投下5項否決票,導致關於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3人的委任等議案未能獲得通過。黃光裕與國美董事會及管理層的矛盾就此公開。
經過可以去各大財經網站查詢!
結果還沒出來呢,出來以後我再告訴你吧。
4. 國美電器的大股東
黃光裕
黃光裕失去控制權,但是仍然是國美的最大股東,主要不增發股票稀釋黃的股權,黃在國美的地位不會動搖。
按照目前的股權比例,只要國美掙錢,黃就能獲得1/3的收益。國美黃光裕方美有通過決議,並不代表股東都偏向陳曉,只是擔心動盪會引起股價劇變,才選擇保持現狀。
只要黃方有合適的人能掌控國美,形式就會改變,所以結果對黃的影響不大,只是控制權沒了,所有權還在手上。
(4)國美目前股東結構擴展閱讀:
企業戰略
1、供應鏈
以商品經營為核心,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供應鏈平台。同時通過開放ERP信息化平台,在訂單、庫存、對賬、結算等環節與供應商實現信息共享,以提升周轉效率、降低缺貨率;並提高了與供應商合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門店布局
國美通過加速優化和關閉低效門店,改善門店購物體驗環境。國美2013年半年報顯示,上市公司部分新增門店35家,關閉門店70家,門店數(含大中電器)達1073家,覆蓋全國250個城市,同時國美還有543家非上市公司,因此國美集團總門店數為1616家。
通過招租和退租等方式,上市公司部分優化門店面積約2.84萬平方米。2013上半年集團單店銷售和每平方米銷售實現了同比及環比雙增長,同店銷售增長達到15.1%。
3、采購模式
2013年年初國美提出「低價、高毛利」的對策。通過自主經營和平台經營模式進行新品類的擴充,提高商品豐富度;把商品分為高、中、低端三類,擴大中低端的產品線。通過一步到位的采購方法,來降低采購成本。
當時低價包銷商品約占國美收入的20%,差異化訂制的商品也約占收入的20%,常規化商品的收入約佔50%~60%。通過這樣的采購和商品策略,國美兼顧低價和高毛利。
4、物流運輸
1998年,國美在中國家電零售行業,成立了以高度信息化為平台的物流系統,取消門店庫房,過渡到集中配送模式,提高物流系統的運作效率。2005年10月,國美在總部成立了物流機構。國美物流中心下設項目部、運營管理部、檢查培訓部三大部門。
項目部對全國倉儲資源的整合,負責引進物流新技術並規劃國美物流系統的發展方向。運營管理部負責全國的商品調撥、市內配送指導、庫存商品進行全程跟蹤監督與管理;截至2013年2月,國美在全國由49個分部物流中心, 200多個二、三級市場外設庫。
5、黃金電商
2014年9月19號,一家3500平方米的黃金零售門店即將在北京西三環開業,這家門店的主人就是黃光裕。雖然黃光裕仍深陷囹圄但並不影響他對國美的全盤掌控,上半年國美電器上半年營收291.2億元,同比增7.4%;凈利潤6.9億元,同比增115.2%。
更為喜人的是國美線上交易額同比提升53.7%,其中二季度單季提升64.8%。
黃光裕為國美的黃金生意設計了一條以線上為主、發展線下的O2O商業模式。2014年3月,多邊金都網上商城上線。其未來的規劃是要在2020年,線上業務要覆蓋全國,甚至明確要求「並不追求店面數量」。多邊金都的線上零售渠道共有四個。
除了自己的網上商城,國美在線已經上線了「多邊黃金」的入口。此外,國美還選擇了在天貓與京東開店。從天貓和京東的實際銷售業績來看,顯得相當慘淡,天貓的店鋪首頁促銷甚至還是7.18上線時候的。
5. 哪位知道國美最新股權結構要權威清晰一點的
公司名稱: 國美電器控股有限..
主要持股人: 黃光裕
主 席: 陳曉
行 業: 零售/百貨
公司業務: 集團的主要業務是電器及消費電子產..
每手股數: 1000
報價最小單位: 0.01
港股股本: 166.86(億)
周息率: 0.00
站 點: www.gome.com.hk
陳曉 國美電器董事會主席
王俊洲 國美電器總裁
竺稼 貝恩投資(亞洲)董事總經理
鄒曉春 黃光裕代言人
黃燕虹 黃光裕之妹 等
6. 「國美電器」控股權之爭的公司法解讀
本次國美之爭的確是個歷史性的事件,但是我對事件本身沒有太大的興趣,而是對其雙方鬥法所依之法理根據和在中國公司法框架下之公司組織結構發生了濃厚興趣。這樣的事件我在山東也遇到過類似的一次,我為此特意購買了一本公司法,本詳細的閱讀以解答自己的內心中的一些疑惑。
1、國美電器是誰?
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493)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綜合企業公司。公司在百慕大注冊。
首先將公司注冊在百慕大,說明國美是一家「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的定義: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數為島國)近些年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法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世界比較著名的離岸法區有英屬維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
2、何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控股有限公司之間的分別?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在中國《公司法》的框架內並沒有控股公司的定義和規定,所謂的控股公司實際是指「離岸控股公司」。離岸控股公司是指在離岸發去設立公司,然後通過反過來在其他「非避稅地區」設立實體分公司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公司類別。
3、為何只有大股東黃光裕有權在香港召開股東大會?
因為國美是在百慕大注冊的離岸公司,所以它所依據的是百慕大公司法。其規定海外公司每一日歷年必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大會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開。股東年度大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五天送達,少於五天的通知應得到股東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更長的通知時間。在持有不少於 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東的要求下,董事應主持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可以不在百慕大舉行。
我們來看國美電器的股權結構:黃光裕家族32.47%,貝恩9.98%,大摩6.31%,摩根大通6%,永樂高管5%,富達4.37%,陳曉1.47%,其他34.4%。在這裡面只有黃光裕的股權超過了10%,有權隨時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7.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當事人
昨日(08月06日)下午,國美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就起訴黃光裕一事,他們已經和香港證監會有過溝通,起訴基於香港證監會的調查。
早在去年8月,香港證監會曾向香港高院提起訴訟,指黃光裕、杜鵑夫婦在2008年1月及2月進行國美電器股份回購計劃,目的是以國美電器的公司資金購買本由黃持有的股份,從而協助黃光裕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24億元的私人貸款。香港證監會指稱,上述計劃導致國美電器損失約16億港元。2009年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對黃光裕16.55億港元資產凍結。
國美的這項起訴勝算幾何,也讓外界頗為關注。「我們的起訴是在香港證監會調查的基礎之上。」該負責人表示,公司還掌握了其他有利證據,但鑒於目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不便向外界披露。 在國美電器宣布起訴大股東黃光裕之後,董事會主席陳曉6日中午接受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陳曉坦言,個人與黃光裕並無很深矛盾,主要是在公司控制權上有分歧,「帶領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責任讓我沒有退路。」
控制權之爭加劇
2010年5月11日,在國美電器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上,黃光裕夫婦在12項決議中連續投了五項否決票,導致委任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三名前任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的議案未能通過。而根據此前簽署的協議,如果貝恩投資在國美董事會中失去董事席位,將造成公司違約並須作出賠償,相關賠償額高達人民幣24億元。國美電器隨後緊急召開董事會,強行委任貝恩三名高管加入董事會,並首次公開指責黃光裕夫婦將國美陷於重大危機之中。
「黃光裕寧願公司賠償24億元來達到他個人的目的,這讓公司管理層徹底失望。」陳曉稱,國美電器是黃光裕一手締造的公司,是國美第一大股東,原先董事會成員也大都是他安排的,從經濟利益上來說,現有董事會的決策並未對其造成傷害,但董事會最後一致認為黃光裕僅是為了取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和滿足個人意願,與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越走越遠。
據介紹,黃光裕最大的擔心是自己持有的國美股權被稀釋到30%以下,因為根據相關法規,股東持有股份超過30%時,要發起要約收購。貝恩投資進入國美董事會後,提出在2011年4月國美電器股東大會時提前轉化2016年可轉換債券的計劃,債轉股之後,黃光裕家族所持33.98%的股權將被稀釋到31.7%,日後若貝恩資本再退出,黃光裕家族所持股權很有可能下降到30%以下。這也是黃光裕力阻貝恩投資進入國美董事會及撤銷董事會發行新股授權的主要原因。
回應「最大贏家」之說
陳曉告訴記者,6日上午國美電器召開了分公司總監以上人員會議,通報了董事會的決定,會上不少員工站出來表示支持董事會。「現在國美電器是一家公眾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並必須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
針對一些媒體報道稱陳曉在黃光裕事件中從總裁到出任董事會主席執掌大權,是最大的贏家,陳曉向記者表示,這種看法比較片面,董事會成員在此期間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並帶領企業走出困境,這是最大的成功,個人得失已經看得很淡。換句話說,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企業家,在此期間都會堅守底線———讓公司穩定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他與黃光裕分歧越來越大的主要原因。
陳曉坦言,黃光裕此次要求他本人出局,說明自己已經是黃光裕心中最大的障礙。此前陳曉對媒體曾說過過激的話,如黃光裕想「魚死網破」,但結果只會是「魚死網不會破」。當時說這句話是想向外界表明對黃光裕阻止貝恩成為非執行董事的擔憂。「其實並不想把矛盾公開,畢竟國美是一家上市公司,還有30多萬在職員工,誰都不願成為一場鬧劇或者悲劇的參演者。」 8月5日晚間,國美電器(00943)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8月4日晚7時30分及8月5日早上收到黃光裕全資控股的國美電器大股東Shinning Crown信函,要求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包括撤銷公司今年股東周年大會通過的一般授權、撤銷陳曉的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職務、撤銷孫一丁的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但保留他為公司行政副總裁職務等動議。
國美電器董事局5日立即開會討論回應事宜。按照相關條例,公司有不超過21天的時間正式考慮對要求信函的回復,並對外公告。24小時內,董事局迅速反應並給出初步回復,堅決反對撤銷陳曉先生及孫一丁先生的現在職務並視該撤銷為沒有理據之舉。同時反戈一擊,決定對黃光裕進行法律起訴,要求對黃2008年1月及2月前後回購公司股份中被指稱的違反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及信任的行為,尋求賠償。
而黃光裕及其全資控股的國美電器大股東Shinning Crown方面,則在8月6日凌晨通過互聯網發布聲明稱,關於國美董事局動議起訴黃先生董事責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發出『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之前,就該決議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們對此完全不知曉。
Shinning Crown 聲明全文
國美大股東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關於「國美起訴黃光裕」及「重組國美董事局」的聲明
8月5日晚間,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國美)董事局在港交所發布公告,宣布將對公司間接持股股東及前任執行董事黃光裕先生(黃先生)進行法律起訴及反對大股東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董事局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的提議內容一事,我司特別聲明如下:
1、關於國美董事局動議起訴黃先生董事責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發出「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之前,就該決議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們對此完全不知曉。
我司於7月19日就派出代表與陳曉商談重組董事局事宜,雙方一直持續商談到8月4日晚上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我司才向董事局發出了「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
8月5日上午,國美董事局就我司提議召開了緊急會議,當日下午,才到香港高等法院起訴黃先生;在8月5日晚上國美董事局公告中,聲稱是因為要起訴黃先生,我司才發函要求重組董事局一事,是嚴重與事實不符、欺騙投資者的行為!
2、大股東強烈呼籲廣大投資者:為了確保國美電器在正確的方向上高速、穩定地發展,為了國美電器在2015年前成為全球最讓人尊重的公司之一的目標得以實現,為了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積極支持大股東重組董事局的努力! 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 2010年8月5日
8. 國美控制權之爭後,各方利益分配情況分析。在線等,高分求。
國美控制權之爭,始於8月4日,黃光裕一封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陳曉等職位的信函。國美董事局次日隨即在香港起訴黃光裕,並要求索賠;之後國美電器定於9月28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由股東投票表決黃光裕關於罷免陳曉職位等五項決議。 這場爭奪戰的實質是大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之間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現代企業具有股權分散化的趨勢,股權分散雖然有利於防止「一股獨大」問題的出現,但也為經理人階層「造反」提供了可能。從公司發展的歷史來看,公司創始人被職業經理人奪取控制權的案例還不在少數。 在國美的股權結構中,黃光裕間接持有約3成的股份,是國美持股最大的股東,也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持股5%的主要股東」的規定,雖未絕對控股,但對公司的影響力十分巨大。此外,黃光裕是國美的創始人,公司先後經歷兼並重組、股份制改造、發行上市等階段,雖然逐步稀釋了黃光裕的持股比例,但黃光裕一直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直到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控制權才逐漸旁落給以陳曉等職業經理人為首的董事會。 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技術上都足夠先進,不輸給任何一部國外的公司法。但是,在現實中,公司法的理念卻並沒有深入人心。在律師接觸到的案例中,發現我國目前的股東們普遍缺乏現代公司法的知識,不懂得利用現代公司法的理念來管理公司,這些表現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 公司設立之初,不懂得利用出資協議書和公司章程來分配股東權益,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律師發現,很多投資者在決定設立一家公司時,往往只盯著經濟利益,只想著如何把公司盡快做大,讓公司賺錢,卻忽視了從一開始就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公司章程,用來規范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管理層之間、股東和職工之間的關系。具體表現就是出資協議書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很多都是用的工商登記機關提供的樣本,沒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添加內容,缺乏糾紛解決機制和風險管理意識,一旦股東之間出現糾紛,往往找不到解決的依據和辦法,最後只能看著好好的公司斷送掉。 二、 在律師的辦案過程中,已經遇到不只一個這樣的案例:公司成立之初,股東齊心協 力做業務,公司迅速發展壯大,等公司贏利巨大,牽扯到利益分配時,股東之間卻出現糾紛,或者,隨著時間的推移,股東之間在公司的發展方向、管理理念上發生爭執,導致股東之間互相爭斗,但是由於公司章程沒有對糾紛解決機製做出明確約定,糾紛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對公司的發展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有的甚至導致公司解散。 二、公司運營過程中,不是靠制度管理公司,而是靠負責人的個人能力 不可否認,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能力對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但是,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的規模時,更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來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現實中,很多企業在規模較小時,發展的順風順水,效益節節攀升,可是等到了一定規模時,卻問題頻出,公司效益一日不如一日。 俗話說得好,一個好漢三個幫,在公司規模較小時,公司負責人通過個人的努力,很容易把公司管理的井井有條,但當公司到了一定規模時,單靠個人,就無法做到了,正所謂「渾身是鐵能碾幾根釘」。這個時候,公司就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很多公司的負責人卻想不到這一點,仍然沿用老辦法來管理公司,什麼事都靠自己點頭,靠自己的能力解決,公司的管理沒有制度,個人隨意做決定,導致下面的員工無所適從,對公司的前途沒有預期,從而導致人員流失、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 而國美的這次股權之爭,提醒我們的企業,在公司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當然,國美做為一家上市的股份公司,法律有很多特別的監管要求,因此,糾紛解決必須走一定的法律程序,較為復雜。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採用更為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因為我國的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對很多事項做出約定,股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點,簡化程序,靈活地對公司進行管理,處理股東之間的糾紛。 國美控制權之爭在我們這個急劇轉型的社會中持續發酵,對於大到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契約精神,小到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股東權益、職業經理人委託責任、品牌建設等等,都具有難以估量的啟蒙價值。因為相關的各利益主體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事,政府監管部門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員的邊界。因而,「國美之爭」理應成為中國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經典案例,它對於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具有不可比擬的非凡意義。或許輸的只是一家上市公司,贏的卻是現代商業文明。
9. 求:國美的組織結構圖
如果公司的行政總裁突然辭職而公司股價不為所動,是否間
接說明這位行政總裁對公司的作用可有可無?回答這個問題頗為困
難,必須從兩個層面尋求。 首先是,稱職的行政總裁把企業制度化、內部分工清楚、工
作都上軌道,因此,個人去留對公司日常運作和未來發展的影響
不大,股價因此毫無反應。其次是,股民看好或看淡某種股票,
主要是看公司盈利狀況和發展前景,因此,一二人的去留,不能
動搖股民對公司的看法。 上述的觀察,是從近期美國數家大企業相繼更換行政總裁的
市場反應得出的結論——barnesandnoble.com(最大的書店,在亞
瑪遜刺激下成立的網路公司),沃爾瑪和微軟的行政總裁換人之後
,股價只有和大市走勢差不多的波動。這是頗出「個人崇拜」者
意料的。 這三宗高層人士變動中,沃爾瑪的格拉斯和微軟的蓋茨,均
為投資界家喻戶曉的名字,格拉斯擔任行政總裁12年,任內最大
建樹是成立森姆(該公司創辦人的名字)會所,仿效以批發形式零
售出名的Costco,令超級市場的生意有重大突破;此外,他又把
沃爾瑪向海外包括中國拓展,打破了零售業務必須集中於國內市
場的經營意念。由於公司發展已上軌道,因此市場人士不以為「
大功臣」格拉斯離辭對公司有不利影響。 蓋茨辭去行政總裁後,微軟股價在持續微跌4天後反有可觀回
升,這種市場反應,筆者以為是二點因素促成。其一當然是市場
認同這次人事調動,事實上,微軟新任行政總裁波爾瑪是蓋茨在
哈佛時的「死黨」,不過他念完大學、任職寶潔後再得史丹福MB
A學位,管理企業的理論與經驗都較蓋茨勝一籌。再則,蓋茨和波
爾瑪於這項人事調動時宣布他們起碼會在微軟工作至50歲才考慮
退休(蓋茨41歲;波爾瑪43歲),微軟在他們的管理下成長茁壯,
他們繼續服務令投資者放心,因此股市有正面的反應。 除了上述這種人事變動,美國在線和時代華納合並成為美國
在線時代華納,新公司主席為前者原主席兼行政總裁凱思,時代
華納的主席兼行政總裁里文則為新公司的行政總裁;這種人事安
排,除了和公司規模大小有關,當然亦與工作合適性有關,由於新
公司將全力拓展網上業務,因此由網路公司負責人出任新公司主
席,是合理的安排。 美國企業人事結構的特點是三頭馬車制,公司有主席、行政
總裁(CEO)和董事長(President)。 「三頭馬車」如何分工?在公司的決策系統中,行政總裁是最
高決策者,所有行政員(包括經理群)均向他負責,其主要職能在
決定公司營運策略,比如應否開拓海外市場?用什麼方法和對手競
爭?是否要和其他公司合並?分門別類、分工精細的行政人員的任
務在落實這些目標;至於「董事長」,筆者認為這個職位是統籌
、監督、考核行政人員的日常工作,有些企業沒有President而有
ChiefOperativeOfficer(COO,由於很易與CEO混淆,其使用率因
此不高),這個營運總裁不同於董事長更不會誤為公司主席。行政
總裁向公司董事局負責。 主席是董事局的首腦,董事局成員是股東選出(一股一票,十
分民主),其職責在保障股東——投資者利益;董事局通常年有數
會,決定公司的長程規劃、審閱賬目、評核高級行政人員(當然包
括CEO)的工作表現及就CEO上呈的建議投票。董事局對行政總裁和
營運總裁有任用及罷免權。主席通常有權決定會議議程和左右投
票的權力,但無權過問遑論干預公司的日常運作。 換句話說,行政總裁對公司營運擁有全權,但他的表現能否
使股東滿意,則由董事局決定;在這種架構下,主席在技術上是
行政總裁的老闆。不過,老闆有時亦受CEO的牽制,由於不少高級
行政人員根據企業章程自動成為董事局成員(通常成為負有實際任
務、管理日常工作的「執行董事」),因此,行政總裁可通過對行
政人員的任免,間接左右了董事局的決策進而削弱了主席的權力
。 上述種種,是對結構嚴謹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東方人社會,
大股東有無上權威,因此有最後決策權——「三頭馬車」都可以
用錢請回來,在大股東不合意時會被辭退,換句話說,在商業社
會,金錢是萬能的——在人治社會尤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