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可以代表其他股東行使權力
除自然人股東外,所有的非自然人股東本身是無法表達自己意志的,必須由非自然人股東通過簽署委託書的形式,指派某一個或幾個自然人在股東會中代為表達股東意志。因此,通過股東委託方式,由自然人代表股東參加股東會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召開時,必須由指定職務的人參加另當別論。
㈡ 我作為股東是否可以委託授權另外一個人全權行使股東權利,我是49股權,被控股方!
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但是一定要授權清楚,而不能只寫全權代理
㈢ 我是一企業股東,想委託給別人,他能替我行使那些權利
這要看你和他簽訂的合同了。如果不簽訂合同,行使的一些權利就很有限了,但由於我不是專業人士,所以具體我說不了太多。去律師事務所咨詢咨詢。開心快樂。
㈣ 兩人有限公司的一方股東要長期委託其朋友代管,可行嗎
根據法律,委託人行使股東權力必須有股東本人的書面委託書,嚴格按照委託許可權行使權力,超越委託許可權部分的行為無效
㈤ 股東單方可以授權別人行使股東權力嗎
你好,若股東與其代理人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並且該授權是出於股東真實意願的表示,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沖突,則表決權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行使。當然,如果因此出現風險,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㈥ 另一個股東全權委託另一個股東管理,財務的作用大嗎
這么多公司股東減持說明 這波大盤上漲行情快結束了
㈦ 股東是否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本人的權利
股東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本人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由其本人親自行使,本人因故不能親自行使時,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加之股東地處分散、投資有限,實際上很少有股東有足夠的時間、金錢和興趣參加股東大會,委託代理人行使股權已經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明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7)股東委託另一股東長期行使權力擴展閱讀:
股東表決權可以授權其他股東行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㈧ 股東權利可否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
㈨ 股東權利可否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在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中無相反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權利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㈩ 董事會會議可以讓董事人員委託另一個董事人員行使權力嗎
公司的董事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但是這個「他人」必須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並且該董事還必須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載明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由此知道,公司法只是規定全體董事一人一票,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到場,實際上,在出具書面的委託書後,董事人員委託另一個董事人員行使權力是及其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