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國企管理層持股五模式是怎樣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這種模式的關鍵在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以江中葯業為例。2009年初,江中葯業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江中葯業授予激勵對象3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本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五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江中葯業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滿足業績條件的情況下,自首次授權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勻速行權,每期可行權額度占總期權額度的1/3。
考核指標: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2007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基準,2008、2009、2010年的凈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激勵對象范圍:公司合資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幹員工共68人。股票來源與股票數量:300萬份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然而從目前來看,「國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激勵力度大打折扣。表現在:審批控制嚴格、激勵總量封頂(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所佔股權比例封頂1%)、收益水平封頂(40%)、授予及解鎖(期權的行許可權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行權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業績指標受限。
也正因為如此,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佔比,遠遠少於民營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價值有限,更多的是一個試探性的信號,不能解決核心人才團隊的根本利益和事業平台問題。有鑒於此,不少國有公司積極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層在集團公司持股
實踐證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標。以江中集團整體改制(見圖3)為例。江中集團的前身是江西中醫學院的校辦小廠,經營管理層從1985年開始將這個校辦小廠發展成為控股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兩家上市公司的全國知名國有企業集團。與貢獻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業的高管沒有持有公司的股份,產權改革問題懸而未決。
2010年5月,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制葯集團啟動股權結構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據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在該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葯集團股權轉讓分為股權分拆轉讓及增資兩步,引入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和技術研發機構,實現管理層參股。
具體步驟包括:第一,江中集團10%股權出讓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江西省國資委將其持有的江中集團股權(占總股本的30%),通過獎勵及現金配售相結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團管理層(由24名自然人組成),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激勵合同》,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集團進一步引進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以貨幣方式對江中集團進行增資。本次增資後,一方集團將占江中集團總股本的27.143%。有關各方於9月18日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並於9月20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述改制、增資中涉及的股權作價依據為:江中集團2009年末經評估凈資產總值約18.1億元,同時扣除評估基準日後江中集團發生的債務,最終定價基數約為10.1億元。
上述改制、增資工作完成後,江西省國資委、江西中醫學院、軍科院、管理層、一方集團分別持有江中集團一定的股權。軍科院、江中集團管理層、一方集團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江中集團的控股股東仍為江西省國資委。
現在的問題是大型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之路一度被封死。這個局面,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才得以改變。改革方向已定,但具體怎麼操作,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模式三: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
實踐中發現,有大量國有集團公司,其子公司眾多,子公司業務各有好壞,集團公司管理層希望在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聯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國資委曾發文「禁止上持下」的規定下,集團公司管理層很難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難有動力去推動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強。
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聯重科2012年公開轉讓子公司股權,擬通過引進有實力的財務投資者,將核心人才團隊一起引入,實現股權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聯重科公告稱,為做大主業工程機械,決定剝離環衛機械輔業,通過湖南省產權交易所轉讓環衛機械全資子公司80%的股權,標的股權掛牌底價為32億元。
當時,長沙合盛(中聯重科及環衛機械管理層)和弘毅資本組成的聯合競標方宣稱,擬以財務投資者身份持股不超過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聯重科公告稱,掛牌出售公告期內,無意向受讓方向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因此,公司決定終止掛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沙中聯重科環衛機械有限公司80%的股權。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目前,除教育部批準的誠志股份定向增發方案外,其他國有上市公司的類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屬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更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目前,很多民營上市公司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也尚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誠志股份的控股股東是清華控股,其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通過教育部持股清華大學)。2013年6月3日,誠志股份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誠志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對象為清華控股、重慶昊海、上海恆嵐和富國基金管理的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中清華控股是公司控股股東,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外部投資人(A級委託人)和誠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骨幹員工(B級委託人)共同出資成立。
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9000萬股,清華控股認購2800萬股,重慶昊海認購2500萬股,上海恆嵐認購2500萬股,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200萬股(其中,A級委託人認購800萬股,B級委託人認購400萬股)。發行價格6.96元/股(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013年8月19日,誠志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獲得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目前,非公開發行方案正在中國證監會審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時,監管部門更是鼓勵高管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維護穩定,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目前沒有任何權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
目前,國家對於國企管理團隊與國企一起設立混合所有制基金,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法未明文允許即不可為」的現實情況下,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模式是否可復制到其他國企中,值得探討。這其中,以達晨模式頗具有創新性。
達晨創投成立於2000年4月,是我國第一批按市場化運作設立的本土創投機構,已經發展成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投資能力最強、最具影響力的創投機構之一。
Ⅱ 國企職工可持有私企股份嗎
原來的企業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下設了很多分廠。後來總廠效益不好,企業改制和另幾家單位重組後就把分廠改製成分公司,原來的總廠破產倒閉。
改制的分公司國有股佔百分之三十幾,餘下的股份由個人出資,個人股份比例是由上級公司指定的,當時總經理占最多比例,董事長是上級公司的人,他代表國有控股。
現在重組的上級公司實際上是個空架子,決定把民營性質轉到私企,牽涉到國有股的轉讓問題,總經理想個人獨占國有股份。
請問,代表國有控股的董事長有權把國有股私自轉讓給總經理嗎?國有股應該如何轉讓?怎樣防止總經理獨占股份?問題補充:成立已經超過三年了 主要擔心小股東的利益受損害 如果總經理獨占原來的國有股股份 公司就變成他個人的
現在的情況是大家都想購買 這就有問題了 有人提出所有股東按原有持股比例購買國有股份 這樣所有人的股份比例不變 也有提出把國有股份平均分配 這樣每個人的持股比例都改變了 有增加的也有減少的 到底應該怎樣做呢 有沒有可參考的實例?
Ⅲ 一般公司高管持公司多少股份
除了國企外,基本上都能達到50%以上吧,你看以看看F10,
Ⅳ 伊利是國企,為什麼高管有股份
國企是指它大股東是國資委或地方國資委或財政部等絕對控股,但既然在二級市場上交易了,別說高管,普通投資者也可以大量買入它的股票
Ⅳ 國有企業為什麼會有董事長跟董事會存在
這是按照國家的要求做的,高層意見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無疑是對企業經營轉換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國有企業要進行股份制改造,當然就會有董事長跟董事會存在。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只是代表國家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這點和普通股份制公司不同。
Ⅵ 一個企業 國家有股份 怎樣才算是國企
只有國家通過各種代理機構控股51%以上,才是國企。如果只是控制最大股,就是股份制企業,這兩種方式的企業在國內很多。
Ⅶ 國企有股份制嗎有董事長嗎
國企有許多是股份制公司,每個公司都有董事會,有董事長,根據章程,有的管理者有分紅或股份,有的沒有,海爾是股份制公司,張瑞民有股權。
Ⅷ 國企有董事會,董事長嗎有股份分紅嗎
國企這兩個字不會出現在公司名字上有資格發行股票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類型的公司都有股東,董事長,董事會樓主說的經理是否擁有股票,有的話也叫員工股,具體有多少,就看公司效益或分配原則,不是統一的,擁有股票,在持有股票期間就擁有股權
Ⅸ 請問國企股份制公司是國企還是私企
國企股份制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屬於國企。
一、概念: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所謂國企的性質,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而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因而,所謂國企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二、國企分類
1.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經濟目標居次。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從經濟學角度,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此來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謀求從消費者那裡攫取更多的剩餘。
2.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控股,受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兼具社會公共目標和經濟目標,以經濟目標支撐社會公共目標。這類企業主要是准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如電子、汽車、醫葯、機場等。需要注意的是,這類企業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而是通過向國家財政上交股息和紅利,間接提供公共服務。如果由於特殊環境,這類企業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職能,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不過,在補償以後,股息和紅利不能免除。當然,通過約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3.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應該稱之為「國家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只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於這類企業,政府參股只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除此之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任何其他附加的義務。
Ⅹ 上市國企高管可以在其他公司佔有股份嗎
上市國企高管可以在其他公司佔有股份,
但未經批准不能擔任其他公司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