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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賣合法

發布時間:2021-12-02 12:24:48

『壹』 關於股份轉讓的合法性問題

就你所說的情況,尚不能判定你的企業是股份合作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因此,第一、第二個問題還不能提供明確的判斷。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解決方案不同。至於第三個問題,看是否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法」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申請破產,這四種情況與企業效益是否好沒有直接的關系。

『貳』 公司沒有過戶簽了協議轉讓股份合法嗎

公司沒有過戶簽了協議轉讓股份屬於合法,但是沒有過戶,合同是無效。

『叄』 未經股東同意股權可以轉讓嗎且會有法律效力嗎

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份):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合法。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如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可自由轉讓股權,則轉讓合法。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但發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符合前述條件的股份轉讓合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肆』 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屬於違法行為

公司股東私下轉讓股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達成一致時不能私自轉讓股份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是合法的股權轉讓,而且沒有股東會關於股權轉讓的同意的決議書,工商局也不會給他辦理工商股權變更手續的 。

四、最高法院就最近個案觀點:股權轉讓發生在股東之間,並約定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持肯定觀點 。


五、公司法解釋四就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有無新規定及傾向 。

『伍』 我想把自己的股份賣掉,但老闆說只能拿一半的錢,請問屬於合法嗎

這樣的行為不合法,你可以按市場價轉讓你的股份。

『陸』 股份轉讓合同如何才是合法的

視公司類型而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轉讓方經其他股東的同意,因為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償權,協議簽訂後,要給你簽發出資證明書、更改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並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在股份公司的情況下,如果是記名股票,需背書轉讓,如果是無記名股票,直接辦理過戶就OK了哈

『柒』 股東間私下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之間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義。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7)股份轉賣合法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捌』 剛剛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沒有進行任何評估就轉讓股份是否合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價值評估並非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必須程序。即使是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有的國有股份,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即使股份轉讓並未經過評估,也不必然導致股份轉讓無效,只要股份轉讓的價格公允,並未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即可。

所以股份制公司的股東沒有進行評估就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並不違法。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和董監高轉讓公司股份有時間限制和比例限制,所以,如果股份公司股東和董監高違法公司法的限制在公司剛成立不久就轉讓所持股份,將有可能導致股份轉讓無效。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玖』 有限責任公司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是否合法

結論:如果是公司章程上規定的,那就是合法的。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司法要覆蓋所有的公司,而每家公司的情況又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

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在法理上屬於人和性公司,在人和性公司里,人的聯合是最重要的,法律就應該尊重股東之間根據實際情況出發,根據自身的利益出發作出的自治性約定。

根據以上原理,我們虛擬一種情況,某位股東身懷絕技,必須在公司擔任某個職務,其他股東就是因為他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願意和他一起聯合成立公司。如果他辭職了,對於其他股東聯合的價值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之間就針對該情況在公司章程上做出了約定,股東辭職必須轉讓其股份,當然是有效的,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尊重。

即便沒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明確規定,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也是應該是合法的。

這就涉及更深一層次的法理分析了,公司法屬於私法的范疇,私人是最了解自己的需要的,私人之間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做出來的約定,並未侵害到別人的利益,法律為什麼要去干涉呢?

『拾』 股票能否進行轉讓 轉讓時有什麼具體規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東在購買了公司的股票之後,不能向公司要求退還本金,但是股票能否進行轉讓呢?通過股票知識中我們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將自己手中的股票轉讓出去。這是因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財產組合而形成的企業法人,以資本為其生存的基礎,股票的轉讓只是變換了股票的持有人,不會減少資本。
股票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是,為了防止股票轉讓可能產生的弊端,保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國家法律常常會對股票轉讓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股票的轉讓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才能進行。因為在籌建中的公司,組織機構尚不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也不完備。在這種情況下,轉讓股票會給公司的籌建以及審計、監督等工作帶來困難。
(2)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票。

(3)股東不得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因為如果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意味著公司的資本構成發生了變化,使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合資企業的性質,會引起關於公司的法律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復雜問題。
(4)國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於國有資產,在轉讓時,必須事先報請國家資產管理機關核批。
(5)持有職工股的股東,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會的特別許可,不得將自己的職工股股票轉讓給本公司職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當本公司股票的受讓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公司受讓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雙重身份,會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並使公司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

(7)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並交付了股票,即可產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轉讓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
(8)記名股票的轉讓應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思記載於股票的背面,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並須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轉讓手續。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須將本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並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9)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意圖,公司於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定時期內,不辦理股票轉讓的過戶手續。在該期間內所進行的股票轉讓是無法律效益的。
(10)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東轉讓股票時,應首先將股票以合理價格出讓本公司的其它股東,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對該股票沒有購買興趣的情況下,才能夠以同一價格向公司以外的購買者出售。
股票轉讓的法律後果是,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因喪失對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讓人則因獲得對股票的持有而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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