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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股東責任

發布時間:2021-04-05 00:43:33

『壹』 公司清算中股東要承擔哪些必要的責任

以下為轉載,請採納
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並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後,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並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於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並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於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於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於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並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並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區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區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銷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貳』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股東需要承擔債務嗎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股東需要承擔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2)公司破產清算股東責任擴展閱讀

1、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概念,都是法人實體,都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以破產財產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保險和稅金後,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給無擔保債權人,公司解散。解散後,公司及公司股東不再對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投資額為限,一個自然人單獨設立的有限公司有特殊情況,可能該單獨股東會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叄』 企業破產法人代表和股東各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的法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肆』 企業破產清算後,法人和股東是否有責任。

對於樓主的問題,不同意一樓的帝國づ月長石的答復意見。
既然是企業的破產清算,就應當按照《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通過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辦理:
1.《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樓主所說的「職工工傷待遇」應當屬於債務人(即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的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不必作為一般的普通債權進行債權申報。而應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整理出清單並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沒有調查清楚、列表遺漏、或者沒有公示,責任不在職工,應由管理人承擔責任!
2.《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當然要維護職工(尤其是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3.《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顯然,工傷職工的「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必須是第一順序清償的。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都排在其後。不清償完結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償稅款或普通破產債權。
4.如果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未能得到清償,是因為管理人的責任,則可以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管理人賠償。
5.如果該企業不是按照《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的(樓主沒有講清楚,只是假設)而是公司股東實施的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稱為「公司自行清算」),則可以根據《破產法》的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關規定,追究公司股東(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組)的「清算不當」的責任,要求公司股東(及或清算組)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也願意與一樓帝國づ月長石商榷。
其實,都有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破產管理人或者清算組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當然可以依法追償。尤其是當公司自行清算(未經過法院認可或確認的),所形成的清算報告,只對認可該報告的債權人及公司股東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專業人員(例如公司法律師、經濟法律師、企業法律師)都會有明確的認識和理解。

『伍』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破產清算還債後,原股東如果沒其它違法行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只是按法律規定,股東如果任職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陸』 公司破產清算,股東是否有連帶責任

是的,公司破產清算後,股東有連帶責任。
需要法人和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如果被起訴,法人,股東,公司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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