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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持股大於法人

發布時間:2021-04-09 22:26:44

1. 公司持股最多的股東是不是一定要擔任公司法人

不一定。
1.看公司屬於什麼時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等等,都不一樣
2.看公司整體架構,子公司,業務公司,集團公司等等
3.大股東和法人是兩個概念,法律沒有強制大股東一定要任法人,所以可不任

2. 1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權就擁有公司有所有的話語權嗎

擁有。

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2)股東持股大於法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3. 股東持股51%的股東要求更換法人行不行辦理程序

一般是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辦理程序找工商局,程序不難。
轉:法定代表人變更流程:
(一)召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並做出產生或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決議。
(二)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麼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4. 有限公司的法人必須是持股最大的股東嗎如果兩個股東各持股50%,任何一個人做法人可以嗎

有限公司的法人不一定必須是持股最大的股東
可以任何自然人,股東或者外聘的都可以
如果兩個股東各持股50%,任何一個人可以做法人
兩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各持股50%

5. 百分之百持股比例與法人的區別

在一家公司中,百分之百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股東與法人的區別如下:

一、法人與股東法律責任不同:股東只按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運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會承擔某些刑事責任,股東則視情況而定。

二、許可權上的不同:股東對於公司的重大問題,運營方向等具有決策、表決權,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表決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則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實際的決策權。

三、權利分配不同:股東享有股息紅利分配、公司資料查閱復制權、股東大會表決權、解散公司權;而法人享有的權利一般規定於公司章程中,並沒有與股東相匹配的權利。

四、對外效力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對外代表,其行為可以視作公司法人行為,具有簽署合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效力;而股東,對外簽署的合同,如沒有公司特別授權,是不具有效力的。

股東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出資未完成的情況下,以其出資額為限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6. 法人股和大股東股嗎

不一樣
大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公司持有股票比例高的
,法人就是公司的代表
,不代表他的股票持有比例就高

7. 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東算關聯方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
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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